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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莲芳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8:04 | 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07年,见证一桩斗殴致死案的贵州农民肖敬明,匿名指认了行凶者——自己的亲属并且是其老乡。然而,他的信息在法院却出乎意料地被曝光,随即受到了死亡威胁,全家被迫流亡。在“法律”与“乡党”、“公民作证”与“保护缺失”之间苦苦挣扎了两年。肖敬明只不过履行了法律赋予一个公民的作证义务,他的处境不仅自己始料未及,也令旁观者唏嘘。由这起典型案例,我们必须反思媒体的报道行为。法制新闻节目中,存在一种节目形态,即是将摄像机摆放至法庭现场以期达到增强现场感、真实感的效果。由于新刑诉法增加了对证人保护的一系列措施,媒体无论是在法庭现场的采访报道上,还是庭外搜集、披露案情相关信息时,都应严格遵守刑诉法的要求,将“不可识别”作为对证人报道的前提。在是否采访证人、如何披露证人个人信息上谨慎权衡,特别是在某些重大案件中必须达到“不因媒体过度报道造成对证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伤害”的标准。
(二)技术侦查措施
1、技术侦查获取信息和事实材料保密、销毁以及有关单位、个人配合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检察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并对销毁情况制作记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条属于新增条文,规定的是技术侦查获取信息和实施材料的保密、销毁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所谓“技术侦查”,是指采取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获取案件信息、证据和缉拿犯罪嫌疑人等侦查行为的总称。当前的技术侦查主要指采取监听、秘密摄录等手段进行的侦查活动。技术侦查手段的合法化,是此次刑诉法修订的又一大亮点。当代刑事司法面临的是愈加纷繁复杂的社会,犯罪种类增多,犯罪手段也呈现多样化特征。某些种类的犯罪手段更具有科技化的特征,这些均为刑事司法手段的革新提出了内在的要求,将科学技术手段用于刑事司法已经成为一种无可回避的趋势。
第一百五十条的出台明晰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技术侦查获取的信息和实施材料的保密和销毁要求;对技术侦查获得材料的用途加以限制;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和保密义务。侦查机关进行技术侦查,重要目的之一是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和实施材料,有些技术侦查措施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实施,这个过程不但有可能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事实材料,还会获得大量与案件无直接关联,但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着明确而正当的目的,这一目的决定了由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应当如何取舍,也决定了这些材料的正当用途。[8]对于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侦查机关才能保存和记录,并且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作为证据使用或者用于其他正当的诉讼用途,不得作为个人或单位背景调查、权力倾轧的手段,更不能出卖以牟利,也不能用于其他与办案无关的用途。20121220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在审理过程中的处理也作了进一步阐释,规定“”公开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有关证据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可见,限制机密性信息、个人隐私性信息流动,是目前我国立法、司法的一项主旨。而作为背负着监督与配合执法机关公正司法使命的新闻媒体,也有义务配合刑诉法及其相关规定的精神,在确保有关信息不被外泄的情况下,合理使用相关信息。
某电视台一期法制节目中,警察采取钓鱼执法方式,假扮嫖客与卖淫女接头的偷录视频中,卖淫女的面部信息、声音等清晰地在电视画面中展现,节目后期未做任何技术处理。根据新刑诉法规定,警方提供给媒体的视频资料既为偷录,应当视为技术侦查获得的材料,即“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当然地包括不得提供给媒体使用。节目报道中曝光了这名卖淫女的身份,其相貌、声音未做任何处理,显然未达致“不可识别”的标准。尽管被曝光人的身份是卖淫女,这并不影响其本人的个人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的新闻节目则在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方面起到了垂范作用,例如在上海广播电视台的类似案件报道中,警察假扮嫖客在宾馆内约见一位卖淫女,并将现场偷录的视频提供媒体报道。在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上,媒体后期对卖淫女的面部做了技术处理。《今日说法》的一期节目中也涉及犯罪嫌疑人与警方侦查员进行假钞交易的现场偷录视频。

   媒体公信

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