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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莲芳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8:04 | 11 次浏览 | 分享到:
目前很多法制节目中为增强视频的现场感和真实性,大量使用警方提供的材料,其中许多是警方偷拍偷录等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现场材料。201311日新刑诉法生效实施后,公安机关对这类材料的管理使用上必将严格依法办事,媒体也将在获得这类偷拍偷录视频的渠道上受到严格限制。即使合法获取了该类视频、音频证据,媒体也应当严格按照新刑诉法“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的要求谨慎处理,以避免侵权纠纷。
2、秘密侦查规定的司法及媒体运用。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本条是针对秘密侦查做出的新增规定,要点包括:一、适用秘密侦查的程序要求;二、对于采取秘密侦查措施的方法限制;三、特殊案件事实控制下交付的授权性规定。
所谓“秘密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基于侦查的必要性,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派出有关人员隐瞒身份进行的侦查活动。秘密侦查的“秘密性”体现为身份上保密,将从事侦查活动的人员的身份隐藏起来,以虚构的其他身份骗取对方信任,或者使对方产生误解,从而进行收集证据、了解案情、保护被害人、抓捕犯罪嫌疑人和控制犯罪活动等侦查行为。秘密侦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化妆侦查,包括以便装或者异装进行侦查,目的是为了隐去真实身份、诱使对方上钩。二是卧底侦查,隐瞒真实身份、虚构另一种身份进入犯罪组织当中,成为其成员,收集情报和证据,了解犯罪组织和犯罪情况,控制和遏制犯罪,为抓获犯罪组织成员和破获犯罪组织创造条件。三是诱惑侦查,指的是侦查人员设下圈套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然后将其抓获。此种诱惑侦查又称“诱饵侦查”‘“侦查陷阱”’,俗称“钓鱼”、“做笼子”、“下套儿”等。
关于诱惑侦查,近年来争议不断,因为这种侦查手段使用不当,会严重损害公民权利。近年来,国内法学界对于卧底侦查和诱惑侦查的程序控制进行了热烈讨论,将秘密侦查纳入《刑事诉讼法》,通过立法对该行为加以规范,已经成为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共识。
新刑诉法关于“秘密侦查”的这一新增规定是针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进行的约束,它带给媒体人的启示是——媒体的隐性采访行为同样应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这方面,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起到了垂范作用。关于秘密调查,该栏目认为:“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做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采取的手段。只有同时符合下述四条原则,才能采用秘密调查:第一,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第二,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第三,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第四,经制片人同意。《新闻调查》的操守对全行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暗访除了涉及法律规范,还涉及道德选择,因此确立电视业在偷拍问题上的行为规范,是这种采访手段得以继续使用并降低风险,减少社会压力的必要条件”。[9]
 


[1]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第162页。
[2] 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二版,第462页。
[3] 卞建林、李晶:《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专题研究》,第36页。
[4] 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二版,第464页。
[5] 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二版,第467页。
[6] 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第一版,第60页。
[7] 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第一版,第85页。
[8] 同注释8,第219页。
[9] 徐迅:《暗访,可别走得太远了》,载检察日报2003年01月15日,法治评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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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