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www.chinaxwjd.cn

中国舆情法治网

   活动公告

胡莲芳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8:04 | 13 次浏览 | 分享到:
胡莲芳--新刑诉法关于限制程序信息流动新规对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影响 2014年02月28日 15:07:00    来源:中国新闻监督研究中心
 新刑诉法关于限制程序信息流动新规对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影响
胡莲芳

【摘
】司法透明是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实现司法制度运作的完美性和司法活动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这是人们对国家法制的信赖感和司法公信力的来源。媒体监督的介入一方面可以推动司法透明的进程,但另一方面则可能因为媒体行为失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甚至影响司法活动的独立进行,并进而影响司法公正。2012年刑诉法修订中出现了若干对诉讼程序中信息流动限制的新规定,对我国的电视法制节目带来一定的影响,如何在监督与保护中寻求平衡,推动司法机关的有序透明,是媒体人和司法人需要共同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透明;诉讼公正;媒体监督;当事人合法权利
 
司法透明是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意味着让公众了解司法活动的内容和过程,了解司法活动中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司法透明的目的在于保持司法制度运作的完美性和司法活动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这是人们对国家法制的信赖感和司法公信力的来源。在近现代司法活动中,除特殊情况外,审判活动均实行公开原则。刑事侦查活动主要实行秘行原则,但随着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某些原本实行秘行原则的诉讼过程,例如侦查过程的透明度也得到加强,越来越多的诉讼环节和证据资料得以向特定的人公开。[1]在民主机制健全的社会,人民的知情权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来保障的,简单说,人民是通过新闻媒体来获知事实真相。对于专横的司法,人民可以加以批评,促其改正,舆论压力可以促成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反之,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就难以得到遏制。[2]
然而,大众传播媒体在发挥监督司法活动功能的时候,容易将某些不应披露的信息加以披露,或者作出误导视听的评论,从而给司法活动设置障碍,有悖司法透明的初衷。为此,司法透明所引发的一系列价值冲突,如何在相互冲突的价值间进行取舍,怎样达成各种价值之间的平衡,是媒体人和法学界人士需要共同研究的课题。
近年来,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经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3]
如今印刷机已成为一种权力工具,新闻被视为除立法、行政、司法以外的“第四权力”。[4]这里的所谓“权力”,指的实际是影响力,由于它的介入,受作用的一方将不得不做或者不得不停止去做某件事或者某些事。大众传播媒体是“第四权力”的合法执掌者,它拥有广大的受众群体,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具有促进作用,只要其功能得到正常发挥,新闻舆论在监督司法权力运作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在缺乏必要约束时,媒体监督也有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损害。因此必要的约束制度,能够对司法活动公正、高效地进行起到保障作用,从而避免其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
与审判活动主要实行公开原则不同,侦查活动主要实行秘行原则。这样做的出发点主要在于:首先,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业已发生的犯罪尚在调查中,如果在这一阶段过多公开案件及嫌疑人信息,容易造成实际上是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名誉的受损;在审查起诉阶段,尽管案件已经侦查终结,但通过审查,有可能进行补充侦查,并在审查结束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过分暴露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也容易给嫌疑人带来不利影响。其次,过分暴露案件情况和侦查过程,容易使侦查活动陷入被动,导致某些多人犯罪的案件中,引发湮灭、伪造、毁损、改串证据的行为,给侦查活动带来不必要的障碍;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存在为被害人、证人保密问题,这个阶段若实行公开原则,易导致证人、被害人人身遭受威胁。[5]
鉴于上述刑事诉讼活动的自身规律,新闻采访权、报道权应当被限定在一定限度内行使。信息自由和民众的知情权往往因道德原因和保护国家重大利益的需要而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体现在对诉讼程序信息流动限制的方面。
此次刑诉法修订中出现了若干对诉讼程序中信息流动限制的新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主要内容。
(一)证据制度
1、行政执法收集证据的运用限制分析。
新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下第二款为新增内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媒体公信

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