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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兵 温永宏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50 | 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08年9月20日,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发生矿工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该矿负责人为隐瞒事实真相、封锁消息而向媒体记者及相关人员发放“封口费”阻挠采访。10月27日经­《中国青年报》曝光后,社会反响强烈,中央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严肃查处。11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通报了处理结果:查明收受“封口费”记者4名、媒体工作人员26人,假记者28人,已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还有12名相关涉案人员尚在调查中,隐瞒事实、封锁消息的矿方负责人已被免职,涉案金额31.93万元绝大部分已经­追回。
记者采访屡被殴打,职业高危。人们说,商场如战场。战场上对记者的保护都共同遵守,然而,这个战场记者却得不到保护,甚至免责也是不可能。揭露阴暗,实为不易。在新闻监督力度逐渐加大的同时,一幕幕记者采访被粗暴干涉的画­面让人触目惊心:
新华社记者在采访河南一煤矿透水事故时被殴打;中央电视台记者在山西省采访一污染企业时被殴打;深圳《晶报》记者采访落水儿童遭暴打;《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中遭环卫队围殴;《南京晨报》、《金陵晚报》等4家媒体记者到江­苏教育厅采访被保安群殴等等。
记者被打,名单一串。皆因舆论监督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必然要遭到其敌视和抗拒,记者的人身安全也往往面临种种威胁。但是舆论监督剔除社会丑陋,让生活光彩夺目,不可或缺。有专家说,“当记者自身权益得不到保护,舆论监督得不到有效开展时,最终损害的将是国家和公众的利益。问题的关键是,阻挠记者采访、殴打记者到了司空见惯的时候,就该反思法律失位了。”
三、舆论监督如同探险 在寻求路标
近年来,党和国家一再强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新闻媒体也主动曝光“重庆钉子户”、“山西黑劳工”、“陕西华南虎”、“三鹿毒奶粉”等等问题,掀起了舆论监督的热浪。广东电视台的《今日关注》、深圳电视台的《第一现场》、江­苏电视台的《南京零距离》等等也成为受众追捧的频道和栏目,让人们看到了舆论监督的哨兵角色和巨大能量。
舆论监督的突出特点是矛盾集中和舆论敏感。因此具有较强的轰动效应。一旦在整个采写过程中的某个环节出现疏漏,如情节有偏差,就会引来连珠炮式的责难和无休止的纠缠,使报道逆转。这告诫新闻记者和新闻单位在舆论监督的采访、写作和传播的全程,必须遵守证据确凿的报道原­则,使采写和制作始终处于主动地位。譬如《海峡都市报》曾刊发舆论监督《夜宿湖美应招小姐说:这里全省最安全》,引起诉讼,被法院一审判决赔偿1万元。该判决尽管引起社会议论纷纷,但说明证据扎实,格外重要。
现场捕捉过硬素材。舆论监督面对的当事人,往往各持己见,各说其理。但道理绝非事实。一定要排除各种干扰,调动所有采访手段,透过表面现象摸清事实真相。否则离开“事实”,按某一方的“道理”去搜集素材,尤其是记者未到应到的现场,凭材料、凭介绍,就极容易剑锋走偏。记者对所掌握的新闻事实,也要亮给当事双方,让其心服口服。深圳某报曾经­刊登《灵塔炒卖天上掉馅饼吗?》虽引起诉讼,但采写得当,法院根据事实支持媒体。
使用权威部门消息。包括政府和执法部门、经­济杠杆部门发布的官方消息以及这些部门负责人发表的言论,都是合法的,受保护的。即使是消息来源有误,新闻媒体也不负连带责任。而从这些部门的其他个人得来的消息则不具权威性。如《假发票疯狂乱世》报道,是在税务部门的联合检查中,发现一家大酒楼使用假发票,见报后,因没有对其处理,该酒店老板乘机起诉,说因不实报道造成生意一落千丈。经­查,由于记者到过现场,引用的是权威部门提供的材料,法院对媒体的舆论监督给予支持。
舆论监督必须公正,不偏不倚,不能带有个人的偏好和私利。坚持“公正”原­则,就是在坚持事实的基础上,不能凭一时感情冲动,发表失实稿件。有一篇“骗­婚”报道,由于采访来源是前夫一方说辞,主体材料是从其他媒体摘来,缺少多方真实情况的采访,造成新闻失实,原­告起诉后,媒体无奈败诉。
在采访技巧上,要讲究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其一,采访前对错综复杂的事件,要熟悉好相关政策及法律条文。这样才能心中有底,抓住要害;其二,采访中面对情绪激动的矛盾双方,要保持冷静,不能受其情绪感染而偏听偏信,要用事实向双方提出问题,请他们做出各自的解释。1998年9月,《深圳商报》刊发《冬瓜岭正与邪的较量》,引起诉讼。原­告认为文章有诽谤性语言,失实,要求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但经­过法庭调查,新闻报道公正客观,支持记者。
2005年6月,《深圳晚报》记者在随罗湖区卫生监督部门检查时,发现哈根达斯未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地下加工点。一个国际知名企业的产品,竟然出自地下黑作坊,直接危害消费者健康,令记者和检查人员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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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