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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兵 温永宏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50 | 5 次浏览 | 分享到:
王华兵 温永宏——新时期舆论监督的得失与缺失 2014年04月17日 10:54:00    来源:中国新闻法治建设学术峰会组委会
 新时期舆论监督的得失与缺失
王华兵 温永宏
 
【摘 要】正确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集中和反映群众意见,保障群众权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促进党和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一些社会矛盾通过媒体的监督得到了圆满解决,一些群众的利益经过媒体的监督得到了维护,一些社会丑恶、腐败现象在媒体的监督下得到了惩治。很多群众遇到矛盾问题,首先想到的就是新闻媒体,但开展舆论监督面临的难题必须破解。本文旨在呼吁为新闻记者开展舆论监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呼吁给予新闻采访的特许权。并从开展舆论监督的途径、方法、技巧及注意的问题入手进行研究。但,媒体监督中,也要公正、清廉,注意方法和技巧,避免惹上官司。
【关键词】 新闻监督;得失;缺失;呼吁特许权;避免侵权
 
一个媒体,是否敢于涤荡阴暗浊流,百姓翘首。
一个记者,是否敢于揭露龌龊丑陋,牵动眼球。
普利策说:媒体是人类航船上的哨兵,天赋其职是批评。没有批评的媒体,是软弱的;缺少批评的媒体,是胆怯的;放弃批评的媒体,是被鄙视的——它无异于黑势力的帮凶。
当媒体无情的眼神盯住社会的丑恶之时,俨然是一位魅力四射的斗士。2008年新闻联播报道毒奶粉事件透露出的信息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奶粉质量检查结果的通报。22家奶粉厂家产品含有三聚氰胺,著名国产品牌几乎一网打尽。质检的通报引起全国关注,记者开始穷追,才使三鹿奶粉事件浮出水面,暴露在阳光下。其实,早在2004年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公布的不合格奶粉企业和伪劣奶粉中,三鹿奶粉亦在列,但随后证实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失误所致,把三鹿撤出“黑名单”,多个机关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允许三鹿奶粉正常销售。2007年9月2日,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蛋白质、亚硝酸盐,以及抗生素残留等营养指标、理化指标及安全指标等进行检测,结果全都合格。可见,这一问题深厚的保护层。没有新闻监督助力,单靠行政机关是完不成这一艰巨任务的。
舆论监督,是媒体针对给社会造成某种损害的新闻事件和人物进行的是与非的客观采写和大众传播过程。有人类,就有批评。无论是好人失误带来的损害,还是坏人掠夺而制造的悲剧,只要是对社会进步和民众幸福形成某种威胁,皆属批评之列。然而,百姓叹赏的舆论监督,如今却步履维艰,像是踏入仙雾缭绕的幽谷,嶙峋兀险,慑心撼神。幽谷中,涉猎舆论监督的原­则、技巧等等,亦属探险物语。
一、舆论监督幽谷险境 呼吁新闻批评特许权
媒体的天职是社会监督。昆明市委书记仇和讲得好:“媒体就是社会的保健医生,她的职责主要是帮助社会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但媒体要履行保健之责,却步履维艰。
新闻批评的特许权,是新闻采访的一个重要前提。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这给予了公民监督权力。《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勇于批评、揭露违背人民利益的错误言行和消极腐败现象,积极、正确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政策形式保护记者的人身安全和采访无忧­。
2010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深圳市委领导也曾提出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三光”理念:即通过媒体,把问题和丑陋的东西暴露在“阳光”下;把政府的工作置于群众的“目光”下;舆论监督要像“激光”手术一样,帮助政府以较小的代价,迅速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问题。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规定“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其宣传报道负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在全国首次将舆论监督权写进地方法规。
2008年12月,《昆明市行政效能新闻监督制度》出台。规定在市纪委、市监察局设立新闻监督办公室,通过群众投诉举报等渠道收集线索,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同意后播出或刊发,并对曝光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但是,这在纯粹的法律强制力上,还限于专门的新闻监督办公室进行的“统筹监督”,并没有直接赋予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特许权”。2009年轰动一时的“躲猫猫”事件也证明,舆论监督没有法律“特许权”的强制力加以保护,难以奏效:
24岁的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事拘留,进入云南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后于2月8日受伤住院,4天后死亡。当地警方解释说,他是在同监室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因为蒙着眼睛被狱友踢打后撞到墙壁受伤。这一答案引发读者强烈质疑,“躲猫猫”立即成为流行词语。经新闻监督,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才严查事件,并得出结论: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头部撞击墙面,导致受伤、死亡。依照有关规定,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3人遭撤职,1名警察被辞退。
从以上两个案例说明,舆论监督的深层阻力来自某些机关和官员,他们将媒体看成“粉饰太平、扶助升官”的工具。中国之声《新闻纵横》2009年6月17日7时41分报道,河南郑州一村原­本被划拨为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上,竟然被开发商建起了12幢连体别墅和两幢楼中楼。记者赴郑州进行了深入调查采访。当记者要求主管信访工作的副局长对于他们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进行解释时,这位副局长却向记者问了这样一个问题:“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这显然把党和老百姓相互对立起来,以党压记者!在他看来,替党说话,就不能替老百姓说话;这一糊涂的提问也暴露了某些官员对舆论监督的真实态度。一时间,该新闻监督事件引起全国舆论大哗。
新闻批评“特许权”是指依照新闻传播需求,在法律上支持媒体和记者为了公众利益对被批评方进行的采访、撰写和传播不受拒绝和干涉;对社会丑恶现象进行有力的抨击和鞭挞,其细致描绘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这一点在司法度量和新闻批评实践中,迫切需要尽早授予。所说的“特许权”,不是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特殊权”,而是新闻媒体代表公众如愿行使“知情权”的必要前提。目前新闻媒体那种“无冕之王”的传统理念,已经­遭到怀疑。“宪法并未明确设定新闻监督权,甚至没有出现‘新闻监督’一词。” 翁萍萍在首届中国新闻法治建设学术峰会获奖论文中说:“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立法对新闻监督进行专门规定,这与新闻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的身份并不相符。”笔者认为,在新闻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舆论监督承受着重重压力:一是拒绝采访的情形增多。人们发现记者并不高贵,采访并不神秘,拒绝你并不犯法;法律容忍这种选择,不理睬你,没商量!甚至出现职能部门面对批评,硬性驱逐记者的可悲场景。追溯根源,显然是缺少相关法律对记者采访的强制保护,造成新闻媒体尊严凸现尴尬。二是被批评方往往在稿件中“鸡蛋里挑骨头”,寻找“破绽”,以此作为进行诉讼的证据,要求恢复“肖像权”、“名誉权”等等。有的因稿件中有“吹胡子瞪眼”的文字,便大闹媒体:“那天我刚刚刮了胡子,怎么吹?那天我得了红眼病,怎么瞪?”
对此,法律专家程科伟在一次讲学时,阐述一个珍贵的观点:应给予舆论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特许权”、“反诉权”:一是无法律允许的特殊理由,任何人不得拒绝新闻记者的采访,玩什么“无可奉告”;二是记者在报道社会阴暗面,抨击社会丑陋时,可以大胆地使用“描述性”、“鞭挞性”的语言;三是对于新闻诉讼案件不要怕,你告我,告不成,我反告你!四是要充分使用法律的权威来保护记者。譬如你使用了官方权威性素材,就没有错!因为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15日实施的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解释说:“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据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原­则上支持媒体使用权威机构官方文字材料的合法性。
二、舆论监督险情四伏 记者职业高危应特殊保护
一篇舆论监督的推出,从采访、撰写到发表的各个环节,往往如同探险,随时面临塌方、雪崩、野兽袭击等等;也像是一场球赛,你踢、我踢、他踢,不知是什么时候会将舆论监督像足球一样踢进了网窝,见报曝光。就连CCTV的“焦点访谈”进行舆论监督,也会引来庞大的说情大军。
由于舆论监督社会反响巨大,因此阻力重重。比如每年春季,在CCTV“焦点访谈”、“谈话”等节目中,都重点报道农民土地纠纷。仅据一份内部统计材料,上访农民90%以上是因为乱占耕地、分配不公。如黑龙江­阿城市阿什河乡民合村曾有40多位农民拿着印有上百个红指印的上告状,说上边没和村民商量,就广播通知串地,引起一片混乱,请省委、省政府和各新闻媒介主持公道。可是,开展此类舆论监督却异常艰难。一是限制舆论监督范围的管理条例较多,容易为被批评方找到解脱的理由;二是媒体在把握舆论监督上十分谨慎,稍有风吹草动,就会“果断”放弃,不惹麻烦;三是来自社会的压力较大,被批评方的人和单位,一旦得知媒体要将其玩忽职守曝光,会动员所有关系十万火急赶来灭火。致使一些十分恶劣的事件,也很难大白天下。譬如:
2008年9月20日,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发生矿工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该矿负责人为隐瞒事实真相、封锁消息而向媒体记者及相关人员发放“封口费”阻挠采访。10月27日经­《中国青年报》曝光后,社会反响强烈,中央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严肃查处。11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通报了处理结果:查明收受“封口费”记者4名、媒体工作人员26人,假记者28人,已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还有12名相关涉案人员尚在调查中,隐瞒事实、封锁消息的矿方负责人已被免职,涉案金额31.93万元绝大部分已经­追回。
记者采访屡被殴打,职业高危。人们说,商场如战场。战场上对记者的保护都共同遵守,然而,这个战场记者却得不到保护,甚至免责也是不可能。揭露阴暗,实为不易。在新闻监督力度逐渐加大的同时,一幕幕记者采访被粗暴干涉的画­面让人触目惊心:
新华社记者在采访河南一煤矿透水事故时被殴打;中央电视台记者在山西省采访一污染企业时被殴打;深圳《晶报》记者采访落水儿童遭暴打;《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中遭环卫队围殴;《南京晨报》、《金陵晚报》等4家媒体记者到江­苏教育厅采访被保安群殴等等。
记者被打,名单一串。皆因舆论监督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必然要遭到其敌视和抗拒,记者的人身安全也往往面临种种威胁。但是舆论监督剔除社会丑陋,让生活光彩夺目,不可或缺。有专家说,“当记者自身权益得不到保护,舆论监督得不到有效开展时,最终损害的将是国家和公众的利益。问题的关键是,阻挠记者采访、殴打记者到了司空见惯的时候,就该反思法律失位了。”
三、舆论监督如同探险 在寻求路标
近年来,党和国家一再强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新闻媒体也主动曝光“重庆钉子户”、“山西黑劳工”、“陕西华南虎”、“三鹿毒奶粉”等等问题,掀起了舆论监督的热浪。广东电视台的《今日关注》、深圳电视台的《第一现场》、江­苏电视台的《南京零距离》等等也成为受众追捧的频道和栏目,让人们看到了舆论监督的哨兵角色和巨大能量。
舆论监督的突出特点是矛盾集中和舆论敏感。因此具有较强的轰动效应。一旦在整个采写过程中的某个环节出现疏漏,如情节有偏差,就会引来连珠炮式的责难和无休止的纠缠,使报道逆转。这告诫新闻记者和新闻单位在舆论监督的采访、写作和传播的全程,必须遵守证据确凿的报道原­则,使采写和制作始终处于主动地位。譬如《海峡都市报》曾刊发舆论监督《夜宿湖美应招小姐说:这里全省最安全》,引起诉讼,被法院一审判决赔偿1万元。该判决尽管引起社会议论纷纷,但说明证据扎实,格外重要。
现场捕捉过硬素材。舆论监督面对的当事人,往往各持己见,各说其理。但道理绝非事实。一定要排除各种干扰,调动所有采访手段,透过表面现象摸清事实真相。否则离开“事实”,按某一方的“道理”去搜集素材,尤其是记者未到应到的现场,凭材料、凭介绍,就极容易剑锋走偏。记者对所掌握的新闻事实,也要亮给当事双方,让其心服口服。深圳某报曾经­刊登《灵塔炒卖天上掉馅饼吗?》虽引起诉讼,但采写得当,法院根据事实支持媒体。
使用权威部门消息。包括政府和执法部门、经­济杠杆部门发布的官方消息以及这些部门负责人发表的言论,都是合法的,受保护的。即使是消息来源有误,新闻媒体也不负连带责任。而从这些部门的其他个人得来的消息则不具权威性。如《假发票疯狂乱世》报道,是在税务部门的联合检查中,发现一家大酒楼使用假发票,见报后,因没有对其处理,该酒店老板乘机起诉,说因不实报道造成生意一落千丈。经­查,由于记者到过现场,引用的是权威部门提供的材料,法院对媒体的舆论监督给予支持。
舆论监督必须公正,不偏不倚,不能带有个人的偏好和私利。坚持“公正”原­则,就是在坚持事实的基础上,不能凭一时感情冲动,发表失实稿件。有一篇“骗­婚”报道,由于采访来源是前夫一方说辞,主体材料是从其他媒体摘来,缺少多方真实情况的采访,造成新闻失实,原­告起诉后,媒体无奈败诉。
在采访技巧上,要讲究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其一,采访前对错综复杂的事件,要熟悉好相关政策及法律条文。这样才能心中有底,抓住要害;其二,采访中面对情绪激动的矛盾双方,要保持冷静,不能受其情绪感染而偏听偏信,要用事实向双方提出问题,请他们做出各自的解释。1998年9月,《深圳商报》刊发《冬瓜岭正与邪的较量》,引起诉讼。原­告认为文章有诽谤性语言,失实,要求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但经­过法庭调查,新闻报道公正客观,支持记者。
2005年6月,《深圳晚报》记者在随罗湖区卫生监督部门检查时,发现哈根达斯未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地下加工点。一个国际知名企业的产品,竟然出自地下黑作坊,直接危害消费者健康,令记者和检查人员震惊。
第二天,《深圳哈根达斯冰激凌蛋糕:黑作坊加工》公开披露,引起全国关注,媒体、网站纷纷转载。一时间成为国内舆论的一个热点。
面对报道,哈根达斯中国区总部有关负责人不仅无意认错,还到深圳记协­状告记者虚夸事实,给国际名牌造成重大损失,要求追究记者的责任,恢复名誉。
对此,《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等各报跟踪报道,发表评论,批评哈根达斯的傲慢无理。在大量事实面前,该公司负责人最后不得不登门认错,并发布向消费者的道歉广告。
批评是为了什么?不是单纯地为了发稿,引起社会轰动,拿到新闻大奖;也不是单纯地曝光,主持正义,赢得公理。而是要着眼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去决定批评与否。记者进行舆论监督,要讲政策;编辑处理批评稿件,也要依据法纪办事。可以说,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争得政府机构和有关领导的支持,是促使舆论监督解决问题,获取良好社会效果的基石。
1998年7月,《深圳特区报》记者周锦雄、实习生彭静采写了一篇报道:《糊涂医生开错药:过敏注射氯化钾 明白护士开了腔:患者拣回一条命》,批评某医院的医生不负责任开错药差点置人于死地。这篇稿件写好后,责任编辑存在顾虑,认为这是批评深圳市最大的一家医院,稿件见报出了问题怎么办?经总编辑审阅该稿,认为该医疗问题绝非偶然,应抓住这一典型事件,促进医疗行业作风的转变,该稿第二天在显著位置见报。借这股东风,医疗系统进行了大规模的整顿,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舆论监督要当作一个精致工程来运作。类似“官商交易”、“非法集市”、“拐卖妇女”、“偷盗儿童”、“非法行医”、“黑医托”、“黑网吧”等社会丑陋现象,都可以作为常规专题精心策划,统统给予曝光。1992年,海南省发生一起摧残妇女的恶性案件。罪犯用硫酸将邢月欧的双眼、鼻子、耳朵烧掉,却一直逍遥法外。记者寒冰得知此事后,前去采访。邢月欧悲痛欲绝地喊道:“活不如死,你可要为我伸冤啊!”寒冰眼泪簌簌地流下来。她立刻汇报,得到编辑部的支持,经­策划:(1)撰写通讯《邢月欧惨遭摧残始末》,发表在《海口晚报》上;(2)报社组织读者对此展开讨论,形成焦点;(3)撰写内参,向有关部门和省市领导汇报,等等。由于该报毫不退缩,有理有节,将内幕大白天下,得到省市领导的支持,最后经­公安部门的努力,在逃4凶犯一一落网,分别追究肇事者的相关责任。看来有了精心策划,报道方能立于不败之地。
四、舆论监督主攻重点 记者要找靠山
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舆论监督要巧妙破题,针对社会难点,要找靠山。这个靠山不仅是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还有法律。要从党和政府开展的中心工作和老百姓需求出发,给舆论监督提供了大背景。舆论监督如何选择最典型的事例,巧妙破题,打好第一枪,是对记者的考验。在深圳全市“查违建”,记者发现南山区某村顶风违法在闹市区建16层高楼,《深圳特区报》在一版予以揭露,刊出《有钱就可以盖这么高》的报道,并批评该区政府主管部门失职。第二天,记者收到匿名恐吓电话与信件,威胁说:“你再乱写,我以百万元买你的人头。”对此,市委书记和市长批示严查恐吓者,坚决支持舆论监督。《深圳特区报》与深圳新闻网邀请专家与网民展开对话,约10万人踊跃参与讨论,对违法者和渎职者形成巨大舆论压力,有关部门立即制止违法行为,拔除“梳理行动”首个硬钉子。
2005年12月31日,由深圳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信访办和深圳特区报联合主办《直通车》,市委书记作为首期嘉宾登“车”接访,倾听民声,了解民意,大张旗鼓地进行舆论监督。此后,市领导和市直各局领导纷纷登“车”接访,并陆续有上万名市民通过来访、咨询等形式参与互动,对揭露的社会丑恶现象进行批评,推动了一大批诸如欠薪、违建、黑诊所等问题的解决,引起社会的一片叫好声。
媒体要及时反映民意,呼吁解决百姓呼声最高的问题,不仅能赢得群众的信赖,也能得到有关部门支持。2004年3月,《深圳特区报》针对黑势力的猖獗,在头版头条报道《“东门大世界”何日得安宁》,披露盘踞在东门大世界一股黑恶势力,10年来凭借其复杂社会关系和华丽的“红顶子”,违规搞经­营、层层乱搭建、恶势力横行。报社一曝光,得到司法介入,公安部门果断行动,打掉了黑团伙,把违法者送上审判台。
社会生活是复杂的。常常出现由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权限模糊、相互掣肘,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媒体对此就要选择时机,大胆曝光。深圳最值得炫耀的深南大道,宽敞优美,当年规划为一条行人优先的公交主干道,并根据每400米一个路口的标准,预留了若干个行人过街的路口。但是,多年以来,这些预留的口子很多都没有开出来,时间一长,深南大道成了一条车辆通行优先的快速路。仅其中7个大站,6.8公里,4处路口无红绿灯,人行路口之间距离平均为1公里左右。因此导致人车争道,事故频频,市民反映强烈。可因涉及市规划局、市交警局等多个部门,长期没有得到切实解决。
2005年4月初,《深圳特区报》在要闻版连续一周推出《深南大道上演“生死时速”——本报记者昨现场直击行人过马路危险路口》、《深南大道问题不能拖》、《设施不齐全 设置不合理》等6个版的系列报道,披露在岗厦至竹子林发生19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9人丧生,1人受伤。这一报道引起市政府的震动,由主管副市长牵头研究解决办法,很快合理设置了红绿灯,并提出设立过街天桥的整改时间表。
建国以来,中国媒体最成功的舆论监督是针对“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的事故追踪。1979年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二号”钻井船在渤海湾迁移井位的拖航作业途中翻­沉。船上74名职工除两人获救外,其余72人全部遇难,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700万元人民币。新华社、《人民日报》和《工人日报》等新闻单位顶住巨大压力介入事故调查,历经­八个月的共同努力,终于将这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的真相和石油部主要领导在这一事故上的错误态度和做法公之于众。8月25日,新华社报道了国务院关于处理“渤海二号”事故的决定:解除有关领导的职务,并给予主管副总记大过处分。法院对“渤二”事故案直接责任者判处刑罚。
新闻监督是利国利民的利器,抨击了丑恶现象,弘扬了社会正气,放大了百姓声音,解决了群众难题,推进了有关部门的工作!但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形成了许多新闻侵权案件。剖析一下,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切勿当评判者。
新闻单位是舆论机关,不是裁判和执法机关。新闻记者是事件的记录者,不是裁判员、审判员。出现新闻侵权大凡是对事件和事实定性,认为自己一言九鼎。《南国早报》被诉上法庭,就是在报道的新闻中,冠以“受贿”之词,以肯定的语气认定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截留私分土地款”,且以“腐败分子”、“蛀虫”之词对报道对象人格进行贬损。本来这是一起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事实报道。是检察机关职权内正常宣传,如果记者只报道事实,说他收受钱财截留私分土地款行为,当事人已被羁押立案侦查具体事实,也能达到宣传效果。但报纸报道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未经审判,你怎么给能冠以“受贿”之词,同时还以“腐败分子”、“蛀虫”之词对其贬损呢?结果法院经审理后宣告嫌疑人无罪。报社当然被判名誉权受侵害成立,登报致歉并判一万元精神抚慰金。
新闻是用事实说话的,记者只是新闻事实的记录者、传播者,而不是法律、道德的评判者。在新闻报道中,直接表达记者对事实的意见和结论,不仅有悖于新闻的特性和要求,评论不当、定论不准就容易引发侵权。因此,记者应时刻谨记自己的职责和定位,摒弃法官意识和裁判意识。如《工人日报》监督一个工人权益的报道和法院打起官司,认为法院判侵权违法,用大篇幅和法院论理。结果输得很惨。
2、      注意新闻观察和司法侦查区别
记者是新闻事实的记录者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识。但为什么会会出现失实和侵权的报道呢?、除了以上说的当评判者之外,还有就是没有把握好新闻观察和司法侦查异同。新闻事件表述的在新闻报道中,直接表达记者对事实的意见和结论,不仅有悖于新闻的特性和要求,评论不当、定论不准就容易引发侵权。因此,记者应时刻谨记自己的职责和定位,摒弃法官意识和裁判意识。一个记者看到一个歹徒给女孩一刀,女孩倒地死亡。这个故意杀人致死的歹徒,逃向树林。而法院判决时却没有认定杀人致死这一罪行。歹徒给女孩一刀却不是女孩死亡真正原因。因为法医鉴定结果,女孩死亡原因并非刀伤所致。这就是记者观察和司法侦查不同。
3、      按新闻规律 客观性报道
遵循新闻规律看上去是老生常谈,一提客观报道就认为是说套话。其实,这是媒体和记者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的底线。我们说媒体的报道立场要客观,要把记者的主观感受与客观的事实区分开来,在新闻事实和媒体意见之间为读者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避免将记者的观点混同于客观事实。在舆论监督报道中,记者应严格区分新闻事实与评论的界限,只说事情的来龙去脉,不直接评判是非曲直,不搞夹叙夹议,不擅加自己的观点和评价,充分利用公正评论免责的法律空间。同时,要把过程和结论分开,把事实和评论分开,不能轻率地为事实定性、下结论,把定性留给权威部门,把是非交由读者去评判。尤其在进行司法报道时,要坚决杜绝“媒介审判”,在案件判决前,不应对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做出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
有学者从“不当称谓、贬义形容、不实比喻、词语混用”四个方面,总结了新闻用词造成的侵权现象。2005年12月12日20时45分,村民张某(83岁)由其家属等人送到某县医院以腹痛要求住院,在张某家属拒绝为其检查、拒绝在门诊病历上签字的情况下,21时30分门诊医生无奈只好以“腹痛待查”收治住外一病房, 当晚22时40分张某由家属送到外一病房李某值班的医生办公室门口,李某对张某进行了体外检查,没有查出外科体症,要求进行作一些必要检查(血尿常规,血糖,腹腔彩超),但张某家属拒绝检查,并说“我们不确诊,不治疗,死了也不怨你”,并指责李某以检查为借口推诿病人,双方为此产生纠纷。23时30分张某由其家属通过熟人在县医院内二科住院,住院后张某家属也不同意做一切辅助检查,也不同意用药治疗,并说出住院目的是等待临终。张某于12月13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06年2月某省电视台通过卫星频道连续播出四集系列片,对医生李某进行了诽谤,节目中诽谤医生:要求给病人做检查是为了得提成,患者不同意重复检查被放在走廊里冻了3个小时而死亡,狗都知道救主人医生却不救病人。节目播出后在社会上影响很大,李某的名誉受到很大的损害,并因此被吊销了《医师执业证书》。 某省电视台 报道之后被告上法庭。医生告他侵犯公民名誉权。李某为患者张某所开具的检查项目,属必要的辅助检查项目,要求检查并不是为了提成,按照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做必要检查不能收住外科病房,患者张某在内科死亡与李某没有因果关系。 被告在卫星电视频道节目中播出“原告要求给病人张某做检查是为了得到提成,并把张某的死归于是李某没有及时的治疗”是诽谤行为,贬损了原告的名誉,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电视台败诉。
1995年深圳一家杂志以预透社新闻栏目报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见死不救罪”。说在深圳发生一起躺在路边的病人求救,路人不管,路人被判罪。预透社报道未来发生的事,用真实姓名,显然违背新闻规律,引起法律界的抨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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