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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兵 温永宏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50 | 6 次浏览 | 分享到:
24岁的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事拘留,进入云南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后于2月8日受伤住院,4天后死亡。当地警方解释说,他是在同监室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因为蒙着眼睛被狱友踢打后撞到墙壁受伤。这一答案引发读者强烈质疑,“躲猫猫”立即成为流行词语。经新闻监督,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才严查事件,并得出结论: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头部撞击墙面,导致受伤、死亡。依照有关规定,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3人遭撤职,1名警察被辞退。
从以上两个案例说明,舆论监督的深层阻力来自某些机关和官员,他们将媒体看成“粉饰太平、扶助升官”的工具。中国之声《新闻纵横》2009年6月17日7时41分报道,河南郑州一村原­本被划拨为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上,竟然被开发商建起了12幢连体别墅和两幢楼中楼。记者赴郑州进行了深入调查采访。当记者要求主管信访工作的副局长对于他们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进行解释时,这位副局长却向记者问了这样一个问题:“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这显然把党和老百姓相互对立起来,以党压记者!在他看来,替党说话,就不能替老百姓说话;这一糊涂的提问也暴露了某些官员对舆论监督的真实态度。一时间,该新闻监督事件引起全国舆论大哗。
新闻批评“特许权”是指依照新闻传播需求,在法律上支持媒体和记者为了公众利益对被批评方进行的采访、撰写和传播不受拒绝和干涉;对社会丑恶现象进行有力的抨击和鞭挞,其细致描绘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这一点在司法度量和新闻批评实践中,迫切需要尽早授予。所说的“特许权”,不是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特殊权”,而是新闻媒体代表公众如愿行使“知情权”的必要前提。目前新闻媒体那种“无冕之王”的传统理念,已经­遭到怀疑。“宪法并未明确设定新闻监督权,甚至没有出现‘新闻监督’一词。” 翁萍萍在首届中国新闻法治建设学术峰会获奖论文中说:“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立法对新闻监督进行专门规定,这与新闻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的身份并不相符。”笔者认为,在新闻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舆论监督承受着重重压力:一是拒绝采访的情形增多。人们发现记者并不高贵,采访并不神秘,拒绝你并不犯法;法律容忍这种选择,不理睬你,没商量!甚至出现职能部门面对批评,硬性驱逐记者的可悲场景。追溯根源,显然是缺少相关法律对记者采访的强制保护,造成新闻媒体尊严凸现尴尬。二是被批评方往往在稿件中“鸡蛋里挑骨头”,寻找“破绽”,以此作为进行诉讼的证据,要求恢复“肖像权”、“名誉权”等等。有的因稿件中有“吹胡子瞪眼”的文字,便大闹媒体:“那天我刚刚刮了胡子,怎么吹?那天我得了红眼病,怎么瞪?”
对此,法律专家程科伟在一次讲学时,阐述一个珍贵的观点:应给予舆论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特许权”、“反诉权”:一是无法律允许的特殊理由,任何人不得拒绝新闻记者的采访,玩什么“无可奉告”;二是记者在报道社会阴暗面,抨击社会丑陋时,可以大胆地使用“描述性”、“鞭挞性”的语言;三是对于新闻诉讼案件不要怕,你告我,告不成,我反告你!四是要充分使用法律的权威来保护记者。譬如你使用了官方权威性素材,就没有错!因为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15日实施的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解释说:“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据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原­则上支持媒体使用权威机构官方文字材料的合法性。
二、舆论监督险情四伏 记者职业高危应特殊保护
一篇舆论监督的推出,从采访、撰写到发表的各个环节,往往如同探险,随时面临塌方、雪崩、野兽袭击等等;也像是一场球赛,你踢、我踢、他踢,不知是什么时候会将舆论监督像足球一样踢进了网窝,见报曝光。就连CCTV的“焦点访谈”进行舆论监督,也会引来庞大的说情大军。
由于舆论监督社会反响巨大,因此阻力重重。比如每年春季,在CCTV“焦点访谈”、“谈话”等节目中,都重点报道农民土地纠纷。仅据一份内部统计材料,上访农民90%以上是因为乱占耕地、分配不公。如黑龙江­阿城市阿什河乡民合村曾有40多位农民拿着印有上百个红指印的上告状,说上边没和村民商量,就广播通知串地,引起一片混乱,请省委、省政府和各新闻媒介主持公道。可是,开展此类舆论监督却异常艰难。一是限制舆论监督范围的管理条例较多,容易为被批评方找到解脱的理由;二是媒体在把握舆论监督上十分谨慎,稍有风吹草动,就会“果断”放弃,不惹麻烦;三是来自社会的压力较大,被批评方的人和单位,一旦得知媒体要将其玩忽职守曝光,会动员所有关系十万火急赶来灭火。致使一些十分恶劣的事件,也很难大白天下。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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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