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舆情法治网

   活动公告

梁红灿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41 | 26 次浏览 | 分享到:
梁红灿--我国媒体监督下司法独立的困境和出路 2014年05月13日 15:30:00    来源:中国新闻法治建设学术峰会组委会
 我国媒体监督下司法独立的困境和出路
——从矛盾冲突到和谐发展
梁红灿
 
【摘 要】随着媒体监督的迅速发展,其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媒体监督在遏制违法乱纪、贪污腐败,追求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们要辩证地看待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两者的关系,实际上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媒体监督体现和实现的是公民的表达自由、知情权和监督权,司法独立的根本任务是保障当事人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无论是公民的表达自由、知情权、监督权还是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和人的自由、全面而充分的发展,因此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两者还有矛盾冲突的一面。媒体与法院在案件中所持立场、公正标准和运行规律的差异导致了两者评价结论的差异,这是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根本原因。此外,我国相关新闻立法的缺失、保障司法独立的机制还有缺陷、非理性社会舆论的出现等因素也是两者冲突的原因。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如何既发挥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又避免媒体监督的负面影响,既保护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最终实现司法公正,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试图理性地分析我国媒体监督下司法独立的困境并深入剖析其中的原因,力求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现状,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探索我国媒体监督下司法独立的出路,提出构建我国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和谐关系,采取各种有效的具体措施促进两者和谐互动、良性发展,以期为我国的新闻法制建设和司法独立制度建设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关键词】 媒体监督;司法独立;新闻自由;非理性社会舆论;矛盾冲突;和谐发展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概念
(一)媒体监督的概念
媒体监督是指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道德的行为(既包括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和渎职贪腐行为,也包括一般民众的违法违纪或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集中关注、报道和评价,借助其信息沟通和发布功能、社会舆论形成和传导功能、知识聚合和传播功能所形成的一种监督方式。
媒体监督体现和实现的是公民的表达自由(具体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等)、知情权和监督权,在根本上构成宪政和宪政理念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媒体监督作为公民表达自由和知情权的重要体现和逻辑延伸,其社会影响力巨大。媒体在监督中既可以代表社会舆论对国家机关的公权行为进行监督,也可以引导社会舆论,有时甚至可以放大或者制造社会舆论。如果媒体引导、放大、制造的是非理性社会舆论,此时的媒体监督势必严重干扰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二)司法独立的概念
德国学者为了界定司法独立的内涵,将司法独立具体描述为八个方面:“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独立于上级官署;独立于政府;独立于社会;独立于政党;独立于新闻舆论;独立于国民时尚与爱好;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1]
本文认为,司法独立,从宪政角度来看,它是指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相互分立,相互制衡;从司法权的具体行使来看,它是指法院的独立;从司法体制的角度来看,它是指上下级法院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总结起来,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司法独立的含义:一是司法权作为现代宪政制度结构的一部分而独立,它意味着司法权的独立;二是审判主体作为司法权的具体行使者而独立,它意味着法院和法官的独立。
二、我国媒体监督下司法独立的困境
媒体监督下司法独立的困境是指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存在着矛盾冲突的一面,因两者矛盾冲突引发的危害导致司法独立陷入一种消极困难的境地。下文将简要说明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危害,并深入剖析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原因。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危害
1.媒体不当的报道和评论冲击了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在我国的宪法和三大诉讼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司法活动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领域,它要求法官处于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的立场,忠诚于法律对案件独立地作出裁判,而不受外部力量的干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部分媒体记者缺乏必要的法律素养,对案件的报道难免会偏离案件的基本事实,其评论也会违背法律的精神,常常会误导广大民众,形成非理性的社会舆论。这种情形不利于培养法官独立行使职责的社会氛围,对我国司法独立造成重大冲击。
2.媒体不当的报道和评论损害了司法权威
法院并不惧怕专家学者就已判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有误、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批判;法院也欢迎媒体出于善意的旨在促进法院改进工作的监督。但是,有相当多的媒体记者因其自身法律水平有限,往往都用道德标准而非法律标准来衡量和评判法院审判工作的是非功过。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媒体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将自己标榜为正义的裁判者,认为只有符合其意见的裁判才是正确的裁判。当法院的裁判与其意见不一致时,这些媒体就对法院进行质疑、否定、中伤,甚至对承办法官进行侮辱和攻击,这就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的司法权威。同时,我国有些法院因迫于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而难以坚守自己的正确立场,比如对理应轻判的予以重判、对合法合理的裁判作出改判等等。这样一来就会使民众产生一种错觉:认为媒体可以凌驾于法院之上、媒体甚至可以决定法院的裁判,这些都会使民众失去对法院法官的信任和尊重,从而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司法权威难以树立。

   媒体公信

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