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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灿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41 | 3 次浏览 | 分享到:
1.完善新闻立法、建立约束和规范媒体报道的长效机制
(1)明确规定媒体采访、报道司法活动的时间和范围
通常情况下,从立案开始到审理期间乃至审理结束后,媒体都可以进行采访、报道,但是媒体采访、报道的范围在下列情形中受到限制: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比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法院及法官不得接受媒体对上述案件的采访,也不能邀请其旁听案件,媒体也无权查阅上述案件的庭审笔录和相关材料。即使媒体通过其他途径获悉上述案件的有关情况,必须对那些不宜公开的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后才能报道,否则将被视为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侵犯他人隐私而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这些案件在审理中或审理后,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统一向媒体发布可以公开的阶段性结论或最终结论。
其次,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属于国家规定的审判秘密,因此,记者不能到场采访,也无权要求查看评议、讨论记录。在法院作出裁判前,媒体不得将从非正常渠道获取的评议、讨论记录和审理报告中的有关意见、结论向公众报道。即使案件审结后,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和审理报告仍然需要保密。
再次,媒体记者请求查阅或复制相关案件材料时,应将案由、案号以及查阅、复制材料的范围事先告知法院新闻宣传部门,由该部门初步审查并通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决定是否准许。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法院新闻宣传部门应当拒绝媒体记者的查阅、复制请求。
最后,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媒体的采访、报道作出具体限制的,则媒体的采访、报道范围受到相应的限制。
(2)合理规范媒体报道和评论司法活动
第一,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媒体应保持客观中立,只对法庭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如实的报道;不得进行严重失实报道;不得发表任何恶意倾向性的意见和评论;更不能使用定罪或定性式的语言抢在司法程序之前对案件进行报道。
第二,对程序的报道和评论无论是在案件审判前、审判中或审判后都可以进行,这与国外法院加大新闻自由保护的趋势相一致,而且客观的报道、合理的评论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
第三,对案件的报道和评论要注意导向性,要坚持客观公正。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报道评论中,不能偏听偏信,不能偏袒某一方当事人;更不能接受一方当事人的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在刑事案件中,媒体要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应注意不能激起公众对法律、法院和法官的不满。
第四,媒体报道和评论案件,应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权、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在任何时候(包括诉讼过程中),媒体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不得刊登或播出对法官有人身攻击、人身侮辱内容的报道和评论,法官的人格权同样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第五,对具体案件的报道和评论要把握合理的尺度。对于那些不宜公开或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内容应当进行必要的过滤和技术处理;不宜过多或详细描述犯罪手段;对那些特别残忍、恐怖、血腥、淫秽的细节要进行相应处理或简化报道,以免对公众造成不良影响。
(3)建立违反报道和评论规则的处罚机制
鉴于目前我国的媒体行业自律机制并不健全、行业自律组织对从业人员难以实现有效的约束和管理,因此我国的新闻立法有必要对媒体及其从业者施加严格的限制和规范。这些限制和规范不仅体现在对媒体的报道内容、范围、程度和介入时间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更为重要的是,新闻立法也应对严重违反规范的行为作出明确的制裁性规定。责任主体不仅包括记者本人,还包括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因为只有从责任上对这些人员严格要求,才能促使其增强对报道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确保只有经过调查核实的消息才能发布,而不确定的、夸大的、甚至是虚构的事实则不能发布。对媒体记者明知是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而报道的;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抢先定性、擅下结论、预测或推断裁判结果,使公众受到严重误导,使司法独立、公正审判受到损害的;应对媒体记者进行处罚。包括对媒体记者进行罚款;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训诫、拘留;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法院积极应对,引导社会舆论良性发展
为了有效维护司法的独立和权威、保障司法公正的顺利实现,仅有完备的新闻立法是不够的,还难以完全杜绝媒体的不当报道和评论。因此为了及时化解和减轻媒体的不当监督对司法独立的消极影响和危害,法院确有必要对媒体的不当监督作出积极应对,引导社会舆论良性发展。
(1)法院主动释明,加大信息发布的力度
如果法院发现媒体假借其名义发布任何信息、或者是媒体发布的消息与法院掌握的事实严重不符,法院有义务及时予以澄清、辟谣、对案情和诉讼程序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对一些热点敏感案件尤其是涉及公共领域和群体性的案件,法院要通过媒体网络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众发布;对涉及民生的重大司法解释和重要举措要及时向公众公布;对媒体报道的涉及法院的负面信息,要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网络发布会予以正面澄清;对法院开通的民意沟通邮箱中网民邮件要及时进行回复反馈,适时就同类问题的处理意见向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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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