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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灿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41 | 4 次浏览 | 分享到:
(2)颁布禁令,防止非理性舆论的蔓延扩散
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如果法院发现媒体的报道严重失实、有炒作之嫌、并且造成了较大的、恶劣的社会影响时,法院应有权责令该媒体停止报道,并通告其他媒体不得对上述不当的报道和评论进行转载,法院也有权要求网站及时屏蔽相关消息,以防止非理性舆论的蔓延扩散形成巨大的破坏力量。在必要时,法院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和澄清。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应尽可能通过向新闻媒体的主管部门和媒体行业自律组织发出命令的方式来实现对不当信息的有效控制,新闻立法应当规定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和媒体自律组织对法院命令的遵守和配合义务。
(3)调整诉讼程序,消除不良影响
当媒体的不当报道和评论引发非理性的社会舆论而影响司法独立,妨碍司法公正时,我国可以适当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法院有权决定进行延期审理、改变管辖、回避受影响的审判人员等。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待影响消除后再启动审判程序;改变管辖的应申请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将案件管辖权移送到尚未受到不当报道和评论影响的其他同级法院,由该同级法院审理。如果新闻媒体的审前报道已经使合议庭组成人员形成预判,并且可能使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审判,相关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一经核实,受影响的审判人员理应回避。
(4)设置救济程序,确保公正审判
当媒体的不当报道和评论影响司法独立、损害当事人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时,如果法院决定将案件延期审理、改变管辖、回避受影响的审判人员,也不能完全消除其负面影响的,应当将媒体的过分干预作为当事人申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防止其成为非理性社会舆论下媒体监督的牺牲品。同时,为了使程序上的救济能够发挥实效,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在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上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以避免救济程序形式化。
(5)进一步加强法院的政务网站建设
近年来,我国许多基层法院都建立了法院的政务网站,要注意随时更新各种信息公告,防止休眠网站的出现,发挥好网络平台为法院工作服务的作用。一是以政务网站为平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法院及法官先进事迹的宣传;二是加强网站栏目的建设,增强网上办事和与网民互动功能,增加对公众广泛关注案件的网上直播功能;三是加大裁判文书上网的力度,做到可上网的文书都要上网;四是针对一些负面报道、评价,要及时通过政务网站予以澄清;五是全国法院的政务网站应整合形成集群,实现信息共享共通、发挥强大合力。[7]
(6)推行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
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的目的是通过网络及时、主动、准确、权威地发布有关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揭露虚假信息、澄清真相,对不完整信息要还原全貌。与传统新闻发言人制度不同的是,网络发言人是以网络作为新闻发布平台,集中以视频、图片、文字等多种方式,在网络上发布新闻信息公告等,并以“网络新闻发言人”名义,采取发帖、跟帖的形式对网络上的舆论进行合理的引导。当好网络新闻发言人,一是要注重时效,只有在第一时间应对和发布信息,才能抢占和引导网络舆论的先机;二是要掌握好宣传技巧,以免引起误读或者不必要的猜测。[8]


[1] 史尚宽:《宪法论丛》,台湾荣泰印书社1973年版,第329页。
[2] 张志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制度原理分析》,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3] M·C·奥舍洛夫、J·N·斯皮里多诺夫著,王长青等译:《社会舆论与法》,新华出版社1991版,第21页
[4] 参见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
[5] 参见陈新民:《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载于《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1-192页。
[6] 参见李晨:《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吉林大学,第161页。
[7] 参见李晨:《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吉林大学,第161页。
[8]参见李晨:《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吉林大学,第161-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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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