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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梁荣张砥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4:09 | 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刘杰梁荣张砥--网络诱致突发事件:概念、特征和处置 2013年02月04日 15:08:00    来源:中国新闻监督网
网络诱致突发事件:概念、特征和处置
刘杰 梁荣 张砥 
2010年04月24日09:18 来源:《中国行政管理》
[摘要]近年来网络诱致突发事件已成为政府应急管理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基于该类事件的本质特征,提出了网络诱致突发事件的概念,分析了其生成机理。在此基础上总结了目前该类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几种消极行为模式及其处置困境,提出了提高该类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诱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问题的提出和概念的界定

(一) 问题提出的背景

     随着社会发展多样性和复杂性的日益增加,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不断提高,范围不断扩大。其中,有一类突发事件同其他的突发事件相比,有明显的特点,需要引起重视,加以研究。

     这类事件的发生发展一般遵循以下的顺序:首先是发生一个小范围的突发事件,事件起因主要有弱势群体遭到侵权、社会道德困惑、官员不当行为等,当事人或者其他网友在网上将此事披露,引起网民关注与讨论,事件开始在网络上传播;第二步,事件经网络传播不断放大,网民情绪、意见不断高涨,影响越来越大,形成公共事件,政府开始介入,虽一定程度上披露了事件的相关信息,但网络舆论并不因此平息,并大量链接同类案例,追溯类似事件根源;第三步,事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政府甚至高层领导深度干预,相关部门高调解决,事件在网络上渐趋平息。

    近年来,这些事件层出不穷,2009年以来,就发生了诸如云南“躲猫猫”、杭州飙车案等事件。这类事件,已经成为对各级政府社会响应能力和应急能力的重要挑战,也成为对政府官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重要考验。

    这些事件从刚发生时的表现形式,一般只是局部现象、个别言论甚至是普通的民众纠纷,在网络不发达的背景下,只会形成局部影响。但由于网络社会的到来,网络可以放大这些事件,加速其传播,从而使一个小事件演化成大的突发事件。而在此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往往由于应对不及时、不科学、不主动,造成处置被动,公信力降低,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在目前对突发事件的通用分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这类突发事件绝大部分属于社会安全事件,但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相比,其形成条件、生成机理和处置要求都有所不同。正如有的学者所论,这类事件,其影响覆盖面大大扩大,不仅给社会心理投下阴影,还带来不少影响稳定的隐患,已具有公共事件的性质,构成了一种新型的公共安全危机。[1]这种事件对政府的挑战是巨大的,危害性极强,对其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因此,深入研究这类突发事件机理和规律,探讨如何高效处置,有效应对,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 研究综述和概念界定

    目前学界已有一部分学者对这类事件进行了关注和研究。例如曲成义提出“网络突发事件”的概念,他认为网络突发事件有三种类型:电子威胁、物理威胁和内容威胁。电子威胁主要是指网络攻击、病毒、谍件大面积泛滥,甚至造成重要信息系统和关键性基础设施的瘫痪。物理威胁是指重要信息系统和网络基础设施严重瘫痪甚至失去全部重要信息。如2001年美国“911”事件致使其中没有容灾设施的800家企业储存的信息彻底消失。内容威胁则是指,社会上的一些敏感点出现在网上而引起一些人的共鸣,特别是当其引发群众的违规和过激行动时,将影响到社会安定并导致出现其他问题。[2]显然,本文所研究的突发事件和这种具有内容威胁的网络突发事件有相似性。涂光晋也注意到了这一现象,他从网络传播学的角度对该类事件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些事件往往会在网络作用下,演变为涉及公共利益、危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危机。[3]

    目前学界对此类突发事件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传播学学科。在应急管理研究中,对这类事件也缺乏统一的界定。从实践领域来看,虽然该类事件的发生和处置都会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和关注,中央有关部门也对防范和化解工作提出了一些要求,但从总体上看,对该类事件发生机理和演化规律的研究还不足,对应对工作的经验总结还不够,需要深入探讨。

    基于对这类事件的本质特征概括,从突发事件的一般概念出发,本文拟将这类事件定义为网络诱致突发事件。其含义为:某些普通的小范围的社会事件,经由网络传播形成社会热点,演变成突发事件,造成或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简言之,网络诱致突发事件就是在网络的作用下,小的社会事件演变成突发事件。

    为了从逻辑上更好地对网络诱致突发事件进行分析,本文对这一概念作如下规定:小范围的社会事件称为本体事件,网络传播作用下演变的事件称为变体事件,本体事件、网络诱致过程、变体事件构成一个完整的研究对象。这一概念的内涵如下:第一,本体事件是一个社会事件,可以发生于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但并不必然就是一个突发事件,即未必具有公共性,不涉及公共利益,也不一定需要公共权力的介入;第二,网络诱致既是充分条件,也是必要条件,没有网络的放大作用就不会形成该类事件,该类事件的形成也必然是网络作用的过程。网络诱致导致本体事件发生了质的变化;第三,变体事件是一个公共事件,必须运用公共权力进行处置。这个概念也是一个过程性概念,不仅包括变体后的突发事件,也包括起初的本体事件,还包括了网络诱致过程,从而形成一个完整闭合的事件发生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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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