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
枝江市人民法院 刘 怡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金波
作 者 简 介
刘怡,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在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工作。多篇论文在省级获奖。
黄金波,男,法律本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湖北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曾30多次在最高法院、湖北省高级法院等单位举办的学术讨论会及有奖征文活动中获奖,先后有200余篇各类法学文章发表于《法制日报》等中央、省、市计20余种报刊杂志及网站和有关论文集中。联系方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邮政编码:443000,联系电话:0717-6343107,6341630(传真),13972578312,E-mail: hjb730@163.com。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刘怡 黄金波
“刘涌案”、“彭宇案”、“许霆案”……这些本身案情并非复杂的案件在审判的过程中,都是一波三折,网络上铺天盖地的报道、记者们不停的发问、各种法学专家争先恐后的发表意见、更甚的是对于法院判决的眼花缭乱的提前“宣布”。有个说法是“民意”,还有个说法是“从众”,有时候面对冷冰冰的屏幕,却会感到波涛暗涌。我试着站在一个普普通通的网民的角度,来看看如果是我,会如何在大海中淘沙得到自己想要的真金;然后,我更应该要做的是感受到胸前闪闪法徽的重量,“远离激情的理性”[1],寻求只向真理低头的法律真正意义之所在。
一、网络舆论的概述
(一)网络舆论的现状
网络的起始与发展,翻看大事记,区区几十年,却把我们固守千年的一种生活方式天翻地覆。网络的好处,想必每个人都有受处,中国网民更是把中国网络的发展推向了世界之巅。“在网络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句来源于网络的名言就道出了网络上口水蔓延的最大玄机。因为没人知道我是谁,所以我可以畅所欲言,我可以发表任何我想说的而在现实生活中说不出口的话,于是,网络就像另一个社会,这是这个社会在意想理应更加自由、更加无所顾忌。真实、直白、平等,仿佛在网络中提前进入了大同社会。正如莱斯格所言,“在当前的世界中,我们会越来越清楚地看到,代码作者们是立法者。他们决定因特网的缺省设置应当是什么,隐私是否将被保护,所允许的匿名程度,所保证的连接范围。他们是设置因特网本质之人,他们决定对网络进行编码,因而决定网络应该是怎样的。”[2]刘涌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长叹“是被媒体害死的”。以话论话,开放式自由——本就是法治社会的本有之义,只是“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也就是说在任何社会之中,本就没有完全纯粹的自由,更何况法治社会。所以,媒体的、网络之上的言论,本就在其诞生之日,有了一个生存的土壤与前提:法律的规制。
(二)网络民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经之途
舆论(public opinion),直译来是社会的意见,社会代表民众,即民众的意见。网络舆论,即在网络上民众对于某个问题的意见,其背后反映的是对于此问题所折射出来的社会态度、社会价值。无论什么案件,只要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不外乎这么一个过程:首先是发表意见,往往是一种个体的反映,即感性的、单独的,包括某个媒体的介入,都是独自发表意见;然后是面对汇集的成千上万的意见,每个人都会潜意识或明确的有一种态度,这是面对某个争议的群体性倾向,即理性的、群体的。在这个过程中,媒体就会显现其推倒性作用,对与民众形成共同态度推波助澜;最后,可能有几种态度,也可能形成一种民众态度。无论是前一种结果,还是后一种结果,都会或多或少形成一种社会群力,每个人都希望案件的判决结果与自己的倾向相同,也会对此不可避免地产生某些影响。如此看来,网络舆论确实是了解民意的第一手资料,就像选举方式中直接选举一样,直接表达了民意选择。在2008年里,某报社曾对2874人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在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上网收集民意,71.9%公众认为这意味着政府开始重视网络民意,网络表达将成为中国式民主建设的新通道;67.2%公众首肯互联网的在线形式弥合了阶层地位等各种差异,更有助于推动中国民主建设的进程。[4]网络民意,本身就包含了不理性成分,更有别有用心人士“煽风点火”有意造成社会冲突事件。但这些,并不能成为阻碍作为最后一道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审判机构,充分利用网络民意的理由,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经之途。
二、网络民意的监督性
(一)网络民意发挥着重大的效能作用
法律业界的定论,网络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其中现代传媒的高速发展使得网络舆论的力量空前的强大,在欧美国家甚至称之为“第四种权利”。归根结底,法院的权力是由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得担负起监督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职责。从这一方面来说,相比国家机构的在“权力监督权力”基础上,以限制与严惩法官错误为目的而建立的审判监督权,人民和媒体的监督更反映了法治社会的本质,体现了对法律的信仰,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5]。法律只有被人民信仰和信任,法院裁决才能被执行,法律才有尊严地位。法官也是社会中的一个人,他并没有脱离社会而存在,即使他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没有枉法裁判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若没有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也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实现法治社会。所以,司法公正的实现必须建立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