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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盘点 | 2024年,中国规范制定领域十大事件

来源:中国行为法学会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5-03-13 15:55:55 | 41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03-13 15:55:55 来源:中国行为法学会

      【立法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是我国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旨在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基本制度设计,强化政府责任,提升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该条例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迈入了一个新的法制化阶段,对于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安全运营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方面,它为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有助于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它有助于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

此外,条例的实施还有助于推动城市交通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


9.《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制定


      【立法简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统筹谋划、全面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及相关领域改革。

近年来,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补偿覆盖范围有限、重点不够突出、奖惩力度偏弱、相关主体协调难度大等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亟需制定一部基础性、综合性行政法规,以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4月6日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立法内容】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明确了条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生态保护补偿的定义和方式,构建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规定了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明确了中央财政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等重要生态环境要素的分类补偿制度,并规定了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以及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等事项;提出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制度,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度。

      【立法意义】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作为基础性、综合性的行政法规,既对补偿共性问题作出一般规定,也兼顾特殊性,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领域补偿的特点进行逐一规定,实现了各领域、各部门补偿工作的有效衔接和配合。其出台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行政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用制度规范生态文明建设,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贯彻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通过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地方治理向“协商合作共治”转变,支持探索产业园区、人才培训等多种方式,将生态与产业同步发展、生态与富民同步推进。同时该条例创新拓展市场化补偿方式,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发挥有效市场功能,通过政府搭台、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补偿路径,实现生态产品需求和供给精准对接。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出台标志着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开启了法治化新篇章,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支撑,为协调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提供了中国方案,反映了中国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律性认识,为美丽中国新画卷筑牢了绿色底色并夯实了重要制度保障。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


      【立法简介】

      在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一直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些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执行义务,严重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为了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立法内容】

      《解释》共十六条,涵盖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解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

   媒体公信

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