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解释》规定了五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如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等。
《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且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并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解释》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立法意义】
《解释》的实施对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指引,还有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解释》的实施也将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判决、裁定的良好风尚,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