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梦虽遥,追则能达;愿虽艰,持则可圆。告别2024年,迎来2025年,我们在时间坐标上镌刻新的奋斗足迹。
2024的卷轴里,有改革攻坚的迎难而上,有创新发展的提质增效,有国力跃升的宏伟气魄,也有人民奋进的万千身影。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每一个人都是主角,每一份付出都弥足珍贵,每一束光芒都熠熠生辉。
中国行为法学会官微推出《年度盘点》栏目,让我们一起回首共同携手走过的2024。
今天,我们一起盘点:2024年,中国规范制定领域十大事件。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立法领域改革提出了六项具体要求,内容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纂、区域协同立法、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以及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重要决策,中国行为法学会规范制定专业委员会联合相关部门及研究机构,经过认真细致评选,共同评定了2024年度中国规范制定领域的十大事件,现正式予以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制定 【立法简介】 2024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法》是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其立法目的在于健全增值税制度,规范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定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立法内容】 《增值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征税范围涵盖了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流转过程,确保税收的广泛性和公平性。 《增值税法》维持了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对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适用零税率。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时,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即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立法意义】 增值税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增值税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的要求,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增值税法》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增强了税制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同时,标志着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取得了重大进展,也为构建现代化的税收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通过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行为,该法有助于营造更加公平、透明、有序的税收征管环境,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也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规定 【立法简介】 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能源法》是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和能源领域的快速发展,我国能源行业面临着消费量快速增加、保供压力持续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尚未到位等多重挑战。 为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我国制定了《能源法》,旨在规范能源领域的开发利用行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立法内容】 《能源法》共九章,包括总则、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 总则部分,该法明确了能源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强调了能源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 能源规划方面,该法规定了能源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机制,要求国家制定和完善能源规划,发挥能源规划对能源发展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 能源开发利用部分,该法对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 针对能源市场体系,该法构建了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体系,保障能源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回应能源储备和应急问题,该法规定了能源储备的规模和种类,以及应对能源危机的应急措施,以提高国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在能源科技创新领域,该法鼓励能源科技创新,推动能源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为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面对能源监督管理需求,该法明确了能源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监管方式和手段,以确保能源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在法律责任方面,该法规定了违反能源法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维护能源市场的秩序和公平。 【立法意义】 《能源法》实施对于我国能源行业具有深远影响。 首先,它填补了我国能源领域基础性法律的空白,完善了能源法律体系,为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该法适应了能源发展新形势,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及时转化为法律法规,有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绿色低碳转型以及加强能源市场监管。 最后,该法的实施将推动能源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制定 【立法简介】 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学前教育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前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总结我国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经验成果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教育法治建设、实现教育强国战略的有力保障,也是积极适应我国人口发展变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现实需要。 该法的出台,填补了学前教育法律的空白,实现了学前教育法律从“0”到“1”的突破,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学前教育法律制度体系。 【立法内容】 《学前教育法》规定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同时,明确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中的责任,包括资源配置、经费投入、人员配备等方面。 《学前教育法》强调维护学前儿童权益,规定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并设专章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护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 该法要求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理念,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同时,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学前儿童生命安全和健康。 【立法意义】 《学前教育法》强调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学前教育法》以维护学前儿童权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护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强调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理念,注重学前儿童良好习惯的养成和身心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幼儿园教师地位,严格幼教队伍资质要求,进一步提升幼教队伍整体素质水平。 《学前教育法》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不仅为学前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还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制定 【立法简介】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已不能满足新时代学位工作的需求。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加强学位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制定一部新的学位法显得尤为重要。 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内容】 《学位法》共七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和附则。其立法目的是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学位法》同时规定了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学位法》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工作体制,规定了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即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并达到相应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此外还规定了学位授予的具体程序,强调了学位质量保障的重要性,并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学位质量保障体系。 【立法意义】 《学位法》全面总结了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学位工作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经验,有针对性地破解了学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学位法律制度,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明确了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具体情形,包括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他情形,扩大了学位授予单位的自主权,完善了涉外学位方面的规定,加强了涉外学位管理。 总体而言,《学位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范了学位授予工作,保护了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学位质量,对于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制定 【立法简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税法律制度建设持续加强和完善。然而,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关税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变化,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需求。因此,有必要在总结进出口关税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更加全面、系统的关税法。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关税法》制定旨在规范关税的征收和缴纳行为,维护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同时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立法内容】 《关税法》共七章,包括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征收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每一章都详细规定了关税法的不同方面,确保了关税征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例如,《关税法》详细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目、税率以及税目、税率的适用规则等,规定了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和相关规定,包括关税的减免、退补等相关事宜。 同时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关税可以给予税收优惠或特殊征收的规定。 【立法意义】 《关税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及商品归类、原产地、海关估价等关税征收要素提高到了法律的层级。这意味着这些要素在关税征收过程中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关税法》将“纳税义务人”的称呼改为了“纳税人”。这一转变不仅与国内税务称谓协调一致,也体现了我国税收法律由单纯的纳税义务向权利与义务一体化的过渡。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需要,《关税法》规定将实行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制度模式,有助于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此外,《关税法》在完善关税制度的同时,强调了关税作为国内国际双循环调节器的作用。通过调整关税税率和税目等措施,可以丰富法律应对措施,积极有效应对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 【立法简介】 2024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历程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旨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以及优化消费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平、高效的原则。国家致力于构建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共同治理体系,统筹推进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同时加强消费商品和服务的标准体系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消费理念和方式,反对奢侈浪费。 【立法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针对网络消费特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且需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服务。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要求经营者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降低质量或任意加价,并明确了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时的告知义务。 政府监管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具体履职要求,同时进一步细化了消费争议的解决相关规定,为消费者维权和争议解决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引。 【立法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施行,更好地支持了消费者依法维权,让消费者在面对各种消费问题时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有效的维权途径;为经营者依法经营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促使经营者规范自身行为,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有助于推动消费市场的繁荣发展,通过营造安全、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7.《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制定 【立法简介】 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备案审查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 【立法内容】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规定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等原则。备案审查的程序包括报送备案、备案登记、公布目录等。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规定报送备案。不同层级的法规、规章报送备案的主体和程序有所不同,但均需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备案材料。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的法规、规章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或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或重新报送备案。经备案登记的法规、规章,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按月公布目录,以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对审查内容与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合法性审查、政治性审查、适当性审查、协调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超越权限、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等问题。政治性审查重点审查新增政治性审查事项,审查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适当性审查内容是审查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规定的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协调性审查重在审查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或者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矛盾或冲突。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还规定了较为完善的纠错机制和监督与保障措施。 【立法意义】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的出台,是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举措。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要进一步深化对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条例不仅强化了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还提升了国家法治化水平,为构建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法治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条例的实施有助于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政府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增强了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8.《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制定 【立法简介】 城市公共交通是保障人民群众日常基本出行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等特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仍面临不少挑战,如政策保障不完全到位、服务水平有待提升、运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 针对这些问题,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出行需要、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立法内容】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共六章,包括总则、发展保障、运营服务、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覆盖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重要领域。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条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政府责任等。 第二章发展保障部分从规划调控、设施建设、用地保障、资金金融支持、票价调整机制、财政补贴补偿、优先通行等方面,明确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一系列法规要求。 第三章运营服务部分规定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运营服务标准和要求,包括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及时公开服务信息、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和时间等。 第四章安全管理部分从多个方面规定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的制度措施,包括加强政府监管、建立应急预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 【立法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是我国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旨在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基本制度设计,强化政府责任,提升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该条例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迈入了一个新的法制化阶段,对于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安全运营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方面,它为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有助于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它有助于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 此外,条例的实施还有助于推动城市交通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 9.《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制定 【立法简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统筹谋划、全面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及相关领域改革。 近年来,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补偿覆盖范围有限、重点不够突出、奖惩力度偏弱、相关主体协调难度大等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亟需制定一部基础性、综合性行政法规,以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4月6日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立法内容】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明确了条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生态保护补偿的定义和方式,构建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规定了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明确了中央财政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等重要生态环境要素的分类补偿制度,并规定了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以及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等事项;提出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制度,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度。 【立法意义】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作为基础性、综合性的行政法规,既对补偿共性问题作出一般规定,也兼顾特殊性,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领域补偿的特点进行逐一规定,实现了各领域、各部门补偿工作的有效衔接和配合。其出台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行政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用制度规范生态文明建设,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贯彻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通过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地方治理向“协商合作共治”转变,支持探索产业园区、人才培训等多种方式,将生态与产业同步发展、生态与富民同步推进。同时该条例创新拓展市场化补偿方式,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发挥有效市场功能,通过政府搭台、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补偿路径,实现生态产品需求和供给精准对接。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出台标志着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开启了法治化新篇章,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支撑,为协调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提供了中国方案,反映了中国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律性认识,为美丽中国新画卷筑牢了绿色底色并夯实了重要制度保障。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 【立法简介】 在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一直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些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执行义务,严重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为了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立法内容】 《解释》共十六条,涵盖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解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 同时,《解释》规定了五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如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等。 《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且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并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解释》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立法意义】 《解释》的实施对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指引,还有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解释》的实施也将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判决、裁定的良好风尚,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