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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晓宇邵清龙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8:09 | 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上文所述,长沙警方并非以商业贿赂抓捕陈永洲,而是以涉嫌“损害商誉”将陈永洲刑拘,这两者的区别是商业贿赂只要有贿赂行为即构成犯罪,损害商誉罪不用收钱,但需要有捏造事实的行为才能定罪。长沙警方开始不用商业贿赂说明当时并未掌握陈某受贿的证据,从目前透露的信息来看似乎也没有掌握陈某捏造事实的证据,而是以司法鉴定的方式确认其对中联重科造成损害。这显然有先安个罪名捉人,然后再慢慢找你问题的嫌疑。这么做看着很不公平,但在目前的法律下却是合法的。依刑诉法,警方享有独立刑事拘留权,而且外界没有权利要求公布事实证据;拘留证上填写的涉嫌罪名,即使不正确,也不表明拘留是错的,因为拘后可以修改调整。另外,依照国家保密法规定,侦查措施和收集的证据材料都属国家秘密,侦查机关无权泄露,社会民众、媒体当然也无权要求即时公开。在这样的强权下,媒体如果得不到政府支持,面对警方几无自保之策,再奢谈采访监督简直就是笑话。
2、原因和对策:
(1)没有新闻立法就不能确立舆论监督的地位。
尽管不受监督的权力将导致权力滥用、腐败丛生的道理连小学生都懂得,权力之间及其与权利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原则也已经为国人所接受,但对于既无后台支撑又无法律保障的舆论监督,还是难以得到政府体制内许多部门和领导的支持。尽管近年来中央政府已经一再优化了舆论监督的外部环境,十八大报告甚至将舆论监督提升到与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并列的高度,但没有相应的可执行的法律法规,不改变权力部门高高在上俯视新闻从业者的心态,对政府的舆论监督就无法真正实现。
(2)没有新闻立法就不能保障媒体从业人员的安全。
媒体要实施舆论监督的职责,得罪人是难免的。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得罪恶人是难免的。从事这一行,就要有面对报复的勇气,但如果这种报复来自本可依靠的司法机构,还有几个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有能力抗衡。警方随意罗织罪名拘押记者的例子一开,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受监督者完全不用担心舆论监督是否属实,只要报个案,有点影响的就可以将记者拘押几个月,从头到脚查一次,查到什么罪名定什么罪,与最初刑拘罪名不符也不会对出面逮人的警方有任何影响。或者在受监督方起诉,花几个小钱,就可以让舆论监督者来回奔波,有几个媒体和记者能经得起这样的折腾。采访权得不到保障、安全权得不到保障,司法权滥用的风气不能制止,媒体从业者连自己都保护不了,又如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当然,这不是说不能追究传媒及其从业者的法律责任,有确切的证据,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我们要求的只是程序正义,其实即使是普通公民,也不应该出现随意拘押而不给出理由证据的现象。尤其媒体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得罪的是集团利益,等于是为公义而结私仇,应该受到社会更多的理解和保护。但情况似乎正好倒过来,中国的新闻自由正在受到滥讼的挑战,耶鲁大学陈志武教授曾经撰文指出,在美国,媒体败诉率只有8%,而在我国,媒体败诉率高达70%。这说明我们的法律多半是出了问题,至少在保护传媒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
(3)没有新闻立法就不能保障采访权的行使。
从事过传媒行业的人都知道,在大陆行使采访权相当艰难,所谓防火防盗防记者,除了对有偿新闻的戒心以外,国人向来低调不愿张扬的性格是一个因素,不愿接受舆论监督也是一个,即使是在宣扬“阳光行政、信息公开”的政府部门,也很少有欢迎记者上门采访的。
本次事件初起时,许多人都猜测陈某记者被捉是否涉嫌收黑钱,可长沙警方在公开答复新闻媒体时回避了这个问题,只是与中联重科步调一致地强调说陈某文章数据有误。然而当舆论被误导后,觉得数据有误不足以刑拘,纷纷出言声援《新快报》时,长沙警方却傲然不置一词。如果是因为案件正在侦查中不便公布信息倒也能理解,但转眼间却又将未经法院审判定罪的记者陈某拉到央视新闻的镜头中,在全国公众面前认罪。
不管什么理由,长沙警方作为政府强力部门,一方面对部分媒体隐瞒信息,一方面却对自己选择的媒体大开方便之门,甚至不惜冒着违规违纪的风险,让未经法院审判定罪的嫌疑人陈某(记者)在央视新闻上做认罪供述。这种作风与先前中联重科上门协商却被《新快报》拒之门外如出一辙,都带着上位者傲慢的心态。但各媒体对于这种不公平的待遇却毫无办法,除了私下套交情走后门打探消息外,就只能静等恩赐了。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只有通过立法确立媒体采访权,保障社会知情权。这方面《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写入法规,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对新闻媒体揭露出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进行全面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将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新闻舆论监督只有在获得足够信息才能做出合理的评价,才能在公众知情的基础上形成舆论,达到监督的目的。因此,通过立法保障媒体采访权,进一步推动国家政治生活公开化、透明化,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参与度,这既是政治生活民主化的基本要求,也是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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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