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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晓宇邵清龙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8:09 | 55 次浏览 | 分享到:
许晓宇邵清龙--从新快报“虚假报道”看当前舆论监督的困境 2014年02月14日 11:01:00    来源:中国新闻监督研究中心
从新快报“虚假报道”看当前舆论监督的困境
许晓宇 邵清龙
【摘要】 舆论监督难,是长期以来以来舆论界和法学界的共同认识。但是舆论监督当前遇到了哪些问题?为什么新闻媒体及记者群体舆论寻租现象屡禁不绝、围绕着新闻媒体批评报道的诉讼官司也层出不穷?却是众说纷纭,本文从一个媒体从业者的角度出发,通过对2013年国内新闻界最轰动的广东媒体《新快报》及其记者陈某与湖南上市公司中联重科对撼,《新快报》一年内针对中联重科连发18篇批评性报道,其后引发中联重科报案,长沙警方介入跨省刑拘记者,《新快报》接连两次在头版刊发文章要求警方放人,央视未经法院判决播放犯罪嫌疑人认罪供述等种种后续事件进行深入剖析,发掘出困扰着舆论界多年的舆论寻租、媒体公信力下降、新闻立法缺失等问题,并一一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词】 新快报;中联重科;跨省刑拘;损害商业信誉
2013年新闻界最轰动的事件无过于广东媒体《新快报》与湖南上市公司中联重科的对撼。这起事件疑点重重,跌拓起伏间每每显露出人为操作的迹象,在让新闻界同行引以为耻的同时,也暴露出当前舆论监督面临的诸多问题。
一、事件经过
2013年10月19日,时任《新快报》记者的陈某因连发十余篇关于中联重科的批评性报道,被湖南长沙警方以损害商业信誉罪跨省刑拘。《新快报》经过几天协商无果后,史无前例地连续两天以罕见的头版特大字号刊文,发出“请放人”和“再请放人”的呼吁,声言“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其情势之悲壮激烈,实为近年来罕见,得到海内外广泛的同情和声援。中国记协也罕见地明确表态会高度关注事态发展,坚决维护新闻记者正当、合法的采访权益,并与公安部联系,要求确保记者人身安全;一些法学家也纷纷站出来,对长沙警方的行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中大都站在《新快报》和记者陈某一边
然而几天后,剧情急转直下。10月28日清晨,在央视长达9分钟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受人指使收人钱财发表失实报道》新闻镜头中,陈某光着脑袋、身着囚衣现身,承认自己受人指使连续在新快报上发表的负面报道“绝对不是客观”,甚至大部分都不是他自己所写……此后,《新快报》迅即道歉,广东新闻出版广电局吊销了陈某的记者证,羊城晚报集团随后调整了新快报社领导班子
不管事实真相如何,在实权机构长沙警方和舆论巨头央视传媒的联手妙招之下,所有在此次《新快报》“虚假报道”事件中,反感警方强势同情传媒弱者的“新闻监督派”、“法律程序派”、“自由知识分子”等等大众的脸上都被狠狠地刮了个响亮的耳光。这起闹剧已经无可争议地成为新闻史上一大丑闻,不仅记者的整体形象已经被牢牢地印上了污点,整个中国传媒行业的公信力遭遇了重大打击。可以想见,未来的日子里这起事件将被反复拿来当作话柄,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传媒业曾经引以为傲的新闻舆论监督将难于坦然面对公权力,尤其是面对警方时势将顾虑重重,难以为继。因为道理明摆着,下次再遇见警方因为新闻舆论监督而抓捕记者,还会有人仗义执言吗?
二、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及对策
(一)新闻舆论寻租现象严重。
1、事件中暴露的问题:
整个事件中,无论是《新快报》连发18篇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报道,还是事发后央视新闻的及时配合,都明显违反新闻舆论监督的常态,不无人为操纵的嫌疑。尤其《新快报》作为广东区域性传媒,很难让人相信会仅仅出于公义而投入大量资源,远途反复调查一家湖南上市公司并再三发稿;更无法相信一个普通记者没有编辑部的支持、指导与协助,而能够连续十数次发表对同一企业的重磅批评性报道。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记者陈某在央视上的“认罪”言论属实,则这次事件已不仅仅是记者陈某的个人行为,而是一个分工合作、经验丰富的团伙,显现出新闻舆论寻租的某种深层关系,陈某只是整个事件利益链条中被摆在前台的一枚棋子。
但一方的错误并不能证明另一方的正确。事件中,长沙警方乘相关企业的车辆办案,未及时有效保障当事人权利,不及时向上门采访的媒体公布信息却违规让嫌疑人在央视公开做认罪报道;央视传媒及时配合在新闻中让未经法院定罪的嫌疑人自我定罪。凡此种种,也难逃权力寻租的嫌疑,只是一个出租的是公权力,另一个则是舆论监督权而已。
2、原因探讨:
(1)大陆媒体的半官方地位有助于寻租。
从理论上说,传媒监督只是舆论监督的一种形式。传媒监督的正当性来自公民所享有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传媒作为公民知晓信息和发表意见的公开平台,代行公民舆论监督的职责。传媒批评的权利不应是一种特权。但大陆传媒所有权和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决定了舆论监督的特殊性。大众传媒在大陆属于国有资产,党和政府直接领导主要媒体并给以经济扶植,其他媒体也都分属主要媒体或传媒集团、各个党政机构或党领导的团体。媒体的重大批评报道,通常得到主管机构的指示;也经常由各国家机关、党的部门联合下文件要求媒体配合,进行一些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之类“传媒监督”活动;一些由记者首先发起的重大批评报道,则要在事后得到主管机构的认可才可能继续。媒体只在一些较小的问题上,拥有一定批评自主权(指媒体机构的自主权而非记者个人的自主权,记者可以自己选题采访,但通常还是要事先报题)。总体而言,传媒监督在某种程度上是党政权力的延伸或对这种权力的补充。实际上,人们也常常将媒体批评视为某一级政府或党组织的意图,这时的记者拥有某种类似于代言人的地位权力但又缺乏相关约束,媒体的报道可能演化为一种话语霸权。因而,这种监督具有强大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往往对被监督者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这是被监督者接受舆论寻租的最大根源。
(2)部分媒体遭遇生存危机被迫寻租。
大陆传媒的主流依然是纸质媒体,尽管许多大型传媒可以得到政府经济补贴和指令性发行,可以不必为生存担忧,但类似于《新快报》这样的子报是得不到这种政策性扶持的,还有许多依附于非强权部门的报刊,同样被迫走上市场,要依靠自己的努力来养活自己。事实证明,在这样一个纸质传媒被网络所压制的时代,连美国众多成熟的商业报刊都在越来越多地退出或者压缩纸质报刊的时代,大陆这些被推上市场却又放不开手脚的传媒要通过正常经营来养活自己并不容易。在生存的压力下,收点钱帮人发几篇文章就算不上太难以接受的事了。只是欲壑难填,舆论寻租这种事一旦开了头就再难收手,先是帮人做表扬性报道,再进一步就是风险大收益也大的批评性报道。
当然,并非所有走上舆论寻租这条不归路的传媒都是出于生存需要,利益才是最大的引导者市场经济环境下,权力寻租者层出不穷,媒体也难独善其身。
(3)记者收入微薄,社会地位下降,经不起诱惑。
大陆的记者曾经是社会的宠儿,九十年代以前,记者还属于国家干部中的翘楚,本世纪初“无冕之王”的桂冠依然金光灿灿,收入在社会上至少也能排上个中上阶层,社会地位更是位居十大最具吸引力职业前列,走到哪都能迎来羡慕的眼光。但近十几年来,社会整体收入飞跃,而记者的微薄薪水却几乎停滞不前,甚至还有比不上十年前的;笔者之前了解过一下,在广东的许多记者年收入大约是在十万元左右,这点钱在都市白领中应该是处于中下水平了,维持正常生活没问题,但消费水平肯定是远比不上十年前的潇洒了。更重要的是,随着媒体机构的半商业化运作,记者的群体膨胀的同时,社会地位也是急剧下降。失去荣誉和尊严的记者群体,又终日厮混于充满诱惑的市场大环境下,手中还有那么一点小小的舆论监督权,于是就算明知舆论寻租之路充满风险,有违职业操守,还是有不少记者“前仆后继”地踏上求财之路。
(4)义气、人情和压力。
还有一部分记者,在利益诱惑面前能够坚守本心,却抵不过友情、亲情等的求恳,或者是来自同事、上级的压力,开始时只是小小的打个擦边球,而后帮了一个就不能不帮第二个,于是渐渐也就同流合污了。
3、解决舆论寻租问题的对策:
舆论监督不仅关乎言论自由,其道德评价的后果还在很大程度上维系社会公正,其责任重大,如果放任这种寻租行为蔓延发展,则不但中国的新闻行业难以健康成长,中国的新闻舆论监督难以取信于民,还会给整个中国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特别是诚信文化建设、市场经济建设及和谐社会体系的培育,带来极大破坏。就以这次《新快报》的虚假报道事件来说,中联重科在报案时提供司法鉴定结果表明,这起以舆论监督之名引发的股价波折造成股价市值损失达13.69亿余元人民币,股价波动是否应完全归责于舆论暂且不提,这个数字已经足以触目惊心。舆论寻租问题解决不易,却不能不解决。
(1)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是正本清源的基础。
《新快报》虚假报道事件后,大陆开始了一次全国范围内反对舆论寻租、打击虚假报道、严格新闻纪律的行业整风活动。《人民日报》在本次事件后发表评论文章《有职业操守才有媒体公信》提出:“新闻界尤须铭记自身使命、恪守职业操守,清理门户、整肃力量。如此,才守得住铁肩道义的媒体风骨,当得起时代赋予的庄严使命。”我觉得很有道理,道德教育肯定能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却是解决问题的基础。同样的的境遇,我所认识的记者中,能够坚守道德底线的还是占多数。
(2)完善媒体管理制度,建立严格退出机制。
舆论寻租的危害太大,不得不防,多年来大陆舆论界反不正之风、反有偿新闻活动年年不绝,中央政府也是三令五申,处罚力度也从单位处理,到行业处罚,再上升到了刑事判决的程度,却总是难于见效。以批评报道要挟企业而获刑的记者屡见不鲜,舆论寻租在新闻界成了半公开的秘密。事实证明仅靠职业道德规范本解决不了舆论寻租歪风。必须建立严格的新闻行业进入与退出机制,即所谓的“红牌出场”机制,任何从业人员与所服务的新闻单位,只要被查实犯有舆论寻租的行为,即予以辞退或关闭的处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人予以若干年内直至终生不许再从事新闻工作的严厉处罚。乱世用重典,治理混乱的舆论界也应该从严,淘汰一批试图浑水摸鱼,籍舆论监督权以牟利的,震慑一批蠢蠢欲动的,大约也就差不多能安定下来了。那些野心过大、品格不端的本来就不应该进入这个行业,至少清除出局总比锒铛入狱的结果要好些。
(3)媒体运营商业化。
对于那些挣扎求存的媒体,最好的办法就是实现媒体运营商业化。既然已经将媒体推进了市场,那么就应该解开束缚的手脚,让它们能够轻装上阵,站在同一标准下公平竞争。根据市场需求运营,不能生存的及早退出,或者并入更强大的同行中。也许有人对媒体运营商业化不放心,觉得难以管理,经济市场化之前也有类似的担忧,现在开发几十年了,经济繁荣社会发达,也没有出什么大问题。一方面让媒体自负盈亏步入市场领域,一方面又以国家计划方式死死把住所有权和管理权,这无疑是让舆论界带着镣铐在跳舞,说不准会全盘崩溃的。
(4)提高记者待遇。
对于那些心有不甘的记者,在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后,可以清退一部分不合格的人员,然后提高记者编辑的待遇。在商业化色彩浓重的现代社会,没有一定程度的待遇,难以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这个行业就留不住真正的精英。有严格的监管体制,有中产程度的待遇,相信愿意以身试法的记者也不会很多。
(二)媒体公信力缺失。
1、事件中暴露的问题:
这次事件的整个过程甚至可以作为公众传媒公信力流失的经典反面教材。《新快报》高层在并未对为何要咬死中联重科连发18条负面报道的情况下,其实本身已难脱舆论寻租的嫌疑,却无畏无惧地在报纸的头版连续发文要求长沙警方放人,把报社的公信力作为最后的强力筹码压上,悲愤而煽情,的确得到了众多媒体同仁、法律专家、广大读者的同情和声援;然而转眼间就被自己所要保护的对象出卖得干干净净,悲壮剧转为讽刺喜剧,让还在为媒体和记者的悲情感动的众人目瞪口呆。不难理解,此次事件之后,不仅仅是《新快报》的信誉荡然无存,就连众多声援的其他媒体、团体和个人都受牵累,新闻舆论界的整体公信力再遭重击。而此前《新快报》连发18篇报道,想要发掘的关于中联重科的问题是否存在,只怕也不会有人再去关心,舆论监督的效果荡然无存,不管案件的最后结果如何,中联重科已经达成了目标。这其实是整个舆论监督行业的失败。
2、原因探讨:
(1)部分媒体、记者立场不公正。
这里面的原因比较复杂,有为了利益寻租埋没良心的、有为了人情打偏架的、有素养不足判断失误的,但在受众群体看来就是一个样:都是立场不公正的。
(2)行政干预、领导干预。
这个应该也不难理解,报纸还是属于国家资产,必须听国家的、听党的;具体到人,基本上就是得听主管机关的、新闻局、宣传部的。但有时候领导的立场与社会大众的立场有所偏差,于是在外界看来,又是媒体不公正。
(3)媒体失语。
就是对某些问题视而不见,不表扬也不批评。这里面有政策因素、有地方利益保护、有领导意图,也有对头势大难惹的因素。这年头记者惹上不该惹的人,弄得身败名裂的例子屡见不鲜。比如说,有一位同行在网上撰文指出:长沙警方并非以商业贿赂抓捕陈永洲,而是以涉嫌“损害商誉”将陈永洲刑拘,这一罪名几乎适用于所有对上市公司的批评性、揭露性报道,基本上都可以用损害商誉罪名先抓记者和举报人,然后再慢慢的找你问题。程序不正义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不安全的,职业操守有问题当然可以追究,但前提是程序的公平和正义。“损害商誉”抓记者先例一开,基本上,所有做上市公司调查、财经深度调查的记者没有谁是安全的,这不是说这些记者距离利益近,而是说凡是做批评性报道、舆论监督的,谁能够说自己的批评性、揭露性报道刊发,没有损害到企业的商誉呢?评判标准又是什么?股价的起伏?销售的数据吗?报道影响商业信誉的边界在哪里,又如何界定?所以说批评有风险,写稿需谨慎,有时候,上市公司比领导还可怕。
(4)网媒的影响。
网媒分流受众,传统媒体尤其是日报、晚报的一大优势是提供快捷的新闻信息,但在快捷方面传统的纸质媒体、电视媒体都无法和网媒较劲,被网媒分流大量受众,进而流失更多的广告资源。已经步入市场的传统媒体是依靠广告生存的,利益的下降引发连锁反应,记者薪酬下降、采编预算下降带来的后果是传媒产品质量的下降,进而流失更多的受众。
(5)媒体报道千人一面。
传媒产品质量下降带来的另一个恶果是大部分媒体的报道趋同,千人一面,甚至新起的网媒也多像是大家伙传抄一样,舆论界的整体吸引力、公信力及话语权全面下降。
(6)游戏娱乐的影响。
看起来好像不挨边,但实际上游戏娱乐时间的增长确确实实的挤占了人们读书看报的时间,同样分流了大批受众群体,其于传统媒体的后果不亚于网媒的侵蚀。
(7)诉讼的失败。
近年来因为舆论监督引发的官司越来越多,在我国法律不支持合理怀疑权的情况下,凡事都要讲证据,这使得舆论监督的路子非常的狭窄,稍有不慎就要败诉。普通人其实并不懂得诉讼的失败并不一定就代表着舆论监督的错误,因而每败一次就代表着媒体公信力受挫一次。可要有了确切的证据,还要舆论监督干嘛,直接起诉得了。
3、提高媒体公信力的对策:
(1)提高稿件质量。
A、提高编辑记者的写作水平,将稿件写得更生动、更有吸引力;
B、在快捷与质量之间求得平衡,在为受众提高新闻的同时,加强深度报道;
C、选题更贴近社会需求,版面更美观;
D、更专业更具特色,杜绝千人一面,跟风炒作。
(2)治理虚假新闻。
规范记者采访行为,加强编辑审核,保证新闻来源准确,保证报道真实可信。对于社会自由来稿及爆料,只能作为新闻线索,不经记者核实不发稿。
(3)防止有偿新闻。
(4)规范虚假广告。
传媒离不开广告,但虚假广告不仅可能伤人伤己,惹上官司,还会影响传媒形象。在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要懂得取舍。
(5)自强自律,树立媒体公平公正形象,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传媒公信力。
(三)新闻立法缺失,媒体采访权和安全权得不到保障。
1、事件中暴露的问题:
如上文所述,长沙警方并非以商业贿赂抓捕陈永洲,而是以涉嫌“损害商誉”将陈永洲刑拘,这两者的区别是商业贿赂只要有贿赂行为即构成犯罪,损害商誉罪不用收钱,但需要有捏造事实的行为才能定罪。长沙警方开始不用商业贿赂说明当时并未掌握陈某受贿的证据,从目前透露的信息来看似乎也没有掌握陈某捏造事实的证据,而是以司法鉴定的方式确认其对中联重科造成损害。这显然有先安个罪名捉人,然后再慢慢找你问题的嫌疑。这么做看着很不公平,但在目前的法律下却是合法的。依刑诉法,警方享有独立刑事拘留权,而且外界没有权利要求公布事实证据;拘留证上填写的涉嫌罪名,即使不正确,也不表明拘留是错的,因为拘后可以修改调整。另外,依照国家保密法规定,侦查措施和收集的证据材料都属国家秘密,侦查机关无权泄露,社会民众、媒体当然也无权要求即时公开。在这样的强权下,媒体如果得不到政府支持,面对警方几无自保之策,再奢谈采访监督简直就是笑话。
2、原因和对策:
(1)没有新闻立法就不能确立舆论监督的地位。
尽管不受监督的权力将导致权力滥用、腐败丛生的道理连小学生都懂得,权力之间及其与权利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原则也已经为国人所接受,但对于既无后台支撑又无法律保障的舆论监督,还是难以得到政府体制内许多部门和领导的支持。尽管近年来中央政府已经一再优化了舆论监督的外部环境,十八大报告甚至将舆论监督提升到与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并列的高度,但没有相应的可执行的法律法规,不改变权力部门高高在上俯视新闻从业者的心态,对政府的舆论监督就无法真正实现。
(2)没有新闻立法就不能保障媒体从业人员的安全。
媒体要实施舆论监督的职责,得罪人是难免的。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得罪恶人是难免的。从事这一行,就要有面对报复的勇气,但如果这种报复来自本可依靠的司法机构,还有几个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有能力抗衡。警方随意罗织罪名拘押记者的例子一开,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受监督者完全不用担心舆论监督是否属实,只要报个案,有点影响的就可以将记者拘押几个月,从头到脚查一次,查到什么罪名定什么罪,与最初刑拘罪名不符也不会对出面逮人的警方有任何影响。或者在受监督方起诉,花几个小钱,就可以让舆论监督者来回奔波,有几个媒体和记者能经得起这样的折腾。采访权得不到保障、安全权得不到保障,司法权滥用的风气不能制止,媒体从业者连自己都保护不了,又如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当然,这不是说不能追究传媒及其从业者的法律责任,有确切的证据,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我们要求的只是程序正义,其实即使是普通公民,也不应该出现随意拘押而不给出理由证据的现象。尤其媒体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得罪的是集团利益,等于是为公义而结私仇,应该受到社会更多的理解和保护。但情况似乎正好倒过来,中国的新闻自由正在受到滥讼的挑战,耶鲁大学陈志武教授曾经撰文指出,在美国,媒体败诉率只有8%,而在我国,媒体败诉率高达70%。这说明我们的法律多半是出了问题,至少在保护传媒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
(3)没有新闻立法就不能保障采访权的行使。
从事过传媒行业的人都知道,在大陆行使采访权相当艰难,所谓防火防盗防记者,除了对有偿新闻的戒心以外,国人向来低调不愿张扬的性格是一个因素,不愿接受舆论监督也是一个,即使是在宣扬“阳光行政、信息公开”的政府部门,也很少有欢迎记者上门采访的。
本次事件初起时,许多人都猜测陈某记者被捉是否涉嫌收黑钱,可长沙警方在公开答复新闻媒体时回避了这个问题,只是与中联重科步调一致地强调说陈某文章数据有误。然而当舆论被误导后,觉得数据有误不足以刑拘,纷纷出言声援《新快报》时,长沙警方却傲然不置一词。如果是因为案件正在侦查中不便公布信息倒也能理解,但转眼间却又将未经法院审判定罪的记者陈某拉到央视新闻的镜头中,在全国公众面前认罪。
不管什么理由,长沙警方作为政府强力部门,一方面对部分媒体隐瞒信息,一方面却对自己选择的媒体大开方便之门,甚至不惜冒着违规违纪的风险,让未经法院审判定罪的嫌疑人陈某(记者)在央视新闻上做认罪供述。这种作风与先前中联重科上门协商却被《新快报》拒之门外如出一辙,都带着上位者傲慢的心态。但各媒体对于这种不公平的待遇却毫无办法,除了私下套交情走后门打探消息外,就只能静等恩赐了。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只有通过立法确立媒体采访权,保障社会知情权。这方面《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写入法规,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对新闻媒体揭露出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进行全面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将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新闻舆论监督只有在获得足够信息才能做出合理的评价,才能在公众知情的基础上形成舆论,达到监督的目的。因此,通过立法保障媒体采访权,进一步推动国家政治生活公开化、透明化,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参与度,这既是政治生活民主化的基本要求,也是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使命。
(4)没有合理怀疑权就没有舆论监督。
如前所述,一位同行在网上撰文指出:“损害商誉”抓记者先例一开,基本上,所有做上市公司调查、财经深度调查的记者没有谁是安全的,这不是说这些记者距离利益近,而是说凡是做批评性报道、舆论监督的,谁能够说自己的批评性、揭露性报道刊发,没有损害到企业的商誉呢?评判标准又是什么?股价的起伏?销售的数据吗?报道影响商业信誉的边界在哪里,又如何界定?
事情就是这样,舆论监督中必然有所评判,很多时候这种评判只能是依据当事人的经验和学识所作,很少有人会先去找专业机构做个鉴定再撰文,有评价就可能涉及企业商誉、个人名誉,这就是合理怀疑。连警方都可以依据部分证据进行推定刑拘嫌疑人,其实嫌疑人这个称谓就已经说明警方在司法行动中可以依合理怀疑执行刑拘,那为什么舆论监督中不能依合理怀疑评价被监督方呢?就是因为舆论界的合理怀疑权没有得到立法保护。
与此相类,媒体在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诉讼中也往往失败,这个我没有具体的统计数据,但民法通则和侵权法中有关于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的规定,但言论自由权却只有在宪法中找,舆论监督权就直接无法可依了。
关于舆论权与名誉权的冲突,最典型的案子是美国的沙利文案,沙利文是美国南方一个城市的警察局长,这个地方发生了民权运动,大批的学生闹事,纽约时报前去进行了报道,说警察布防不让学生吃饭和虐待学生等。这些报道严厉谴责了当地警察局长沙利文,于是沙利文便到法院状告纽约时报,一审法院判纽约时报败诉,报社不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最高法院判沙利文败诉。理由是:“如果对媒体采取严格的限制,言论自由就得不到保障,舆论就无法行使监督的责任。”这个案子之后,美国司法界就把公共机构与公民个人进行了区分,对于原告来说,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作者是在恶意中伤你,就不能判作者有罪。这就是中美媒体败诉率相差悬殊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结论
就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现状而言,缺乏完善的新闻立法,已经成为阻碍传媒行业正常运营,实现舆论监督的重大问题。要真正实现新闻舆论监督,发挥舆论界维护社会公正的“稻草人”职责,就必须建立完备的新闻法体系,保障新闻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媒体的采访权、合理怀疑权、舆论监督权的正常行使,规范传媒行业的运营。
但新闻法作为一个体系,应当不仅仅限于一部新闻法,而是从根本大法宪法到基本法刑法、民法、新闻法,以及其它单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构成的一个完备的新闻法体系。这个体系将赋予新闻媒体以基本权利,也相应规定新闻媒体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在这个问题上,党和国家的政策指向相当明晰,但新闻立法还有若干深层次的难点问题尚难形成共识,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以求尽快完善地推动新闻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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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