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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晓宇邵清龙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8:09 | 58 次浏览 | 分享到:
(4)没有合理怀疑权就没有舆论监督。
如前所述,一位同行在网上撰文指出:“损害商誉”抓记者先例一开,基本上,所有做上市公司调查、财经深度调查的记者没有谁是安全的,这不是说这些记者距离利益近,而是说凡是做批评性报道、舆论监督的,谁能够说自己的批评性、揭露性报道刊发,没有损害到企业的商誉呢?评判标准又是什么?股价的起伏?销售的数据吗?报道影响商业信誉的边界在哪里,又如何界定?
事情就是这样,舆论监督中必然有所评判,很多时候这种评判只能是依据当事人的经验和学识所作,很少有人会先去找专业机构做个鉴定再撰文,有评价就可能涉及企业商誉、个人名誉,这就是合理怀疑。连警方都可以依据部分证据进行推定刑拘嫌疑人,其实嫌疑人这个称谓就已经说明警方在司法行动中可以依合理怀疑执行刑拘,那为什么舆论监督中不能依合理怀疑评价被监督方呢?就是因为舆论界的合理怀疑权没有得到立法保护。
与此相类,媒体在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诉讼中也往往失败,这个我没有具体的统计数据,但民法通则和侵权法中有关于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的规定,但言论自由权却只有在宪法中找,舆论监督权就直接无法可依了。
关于舆论权与名誉权的冲突,最典型的案子是美国的沙利文案,沙利文是美国南方一个城市的警察局长,这个地方发生了民权运动,大批的学生闹事,纽约时报前去进行了报道,说警察布防不让学生吃饭和虐待学生等。这些报道严厉谴责了当地警察局长沙利文,于是沙利文便到法院状告纽约时报,一审法院判纽约时报败诉,报社不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最高法院判沙利文败诉。理由是:“如果对媒体采取严格的限制,言论自由就得不到保障,舆论就无法行使监督的责任。”这个案子之后,美国司法界就把公共机构与公民个人进行了区分,对于原告来说,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作者是在恶意中伤你,就不能判作者有罪。这就是中美媒体败诉率相差悬殊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结论
就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现状而言,缺乏完善的新闻立法,已经成为阻碍传媒行业正常运营,实现舆论监督的重大问题。要真正实现新闻舆论监督,发挥舆论界维护社会公正的“稻草人”职责,就必须建立完备的新闻法体系,保障新闻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媒体的采访权、合理怀疑权、舆论监督权的正常行使,规范传媒行业的运营。
但新闻法作为一个体系,应当不仅仅限于一部新闻法,而是从根本大法宪法到基本法刑法、民法、新闻法,以及其它单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构成的一个完备的新闻法体系。这个体系将赋予新闻媒体以基本权利,也相应规定新闻媒体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在这个问题上,党和国家的政策指向相当明晰,但新闻立法还有若干深层次的难点问题尚难形成共识,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以求尽快完善地推动新闻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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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