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其实质是对一项权利的分割。这种分割,必然涉及权利主体的利害关系。如前所述,记者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其利益主体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对著作权归属的划定,必须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考虑该规定的利弊问题。为此,须参照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科学划定记者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
从宏观层面看,任何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均须从长远的、宏观的角度权衡一项规定实施后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著作权法的每一次修订,都是鉴于该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出某些调整。此次修订,之所以变更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对象,是因为不少新闻单位向国家版权局反映,新闻单位投入为新闻采访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最终时事新闻的著作权归记者所有,损害了新闻单位的利益。应该承认,这个意见有其合理之处。著作权法讲究主体平等。记者职务作品从其生产和使用,首先源于新闻单位的直接需要。尽管新闻写作软件已经问世,即便这种软件可以广泛运用,新闻采访依然无法实现靠机器来完成。这样,新闻采访工作只能由新闻记者来承担。新闻业和作坊生产不同,新闻业需要规模作业,也就是媒体雇佣成批的记者,每天采集大量的信息来传播,以此获得利益。新闻单位必须投入相应的采访、编辑设备,新闻记者才可能完成新闻采写工作。新闻业发展要具有可持续性,需要兼顾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双方的利益。互惠互利之下才有合作。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归记者个人所有,单位只能在其业务范围之内优先使用,显然没有充分考虑新闻单位的著作权权利。权利分配的不够合理,自然会影响到新闻单位加大对新闻采写工作的投入。中国新闻业要保持可持续性发展,从立法角度兼顾新闻单位利益,符合新闻单位和新闻业的长远利益,以利于其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从微观层面看,法律的制定和修订,还应顾及具体对象(含法人)的切身利益。纵观国际上著作权法的性质,它属于私法。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亦称“版权法”)的宗旨在于鼓励创新,促进文化的繁荣。写作和设计属于智慧型劳动。和其它类型的产品相比,智慧产品在产品保护方面相对困难,作品的创意和作品本身被侵权现象更为普遍。作者耗费智力、心血创作的成果,如果缺乏安全保障,久而久之必然挫伤作者从事创作的积极性。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利诸多,每一项邻接权的丧失,都将或多或少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进而损害其创作的积极性。职务作品的类型多样,不同类型的职务作品,其权利归属所产生的效果也不尽相同。软件、图纸等作品,单位的投入多、耗时长,这些产品所带来的利益持续时间长,效益也相对更为丰厚。绝大多数的新闻报道,具有一次性使用的特征,72小时后新闻作品的经济价值几乎丧失殆尽。著作权法应针对新闻作品的这个特点,划分记者和所在单位的著作权使用,显然比简单赋予新闻单位著作权要科学得多。譬如,记者职务作品在本单位媒体(含子报子刊、分频道)时,首次使用和二次使用,新闻单位和记者的版权收益比例;记者职务作品被其他媒体转载的版权收益分配比例,可以适当照顾新闻单位,以鼓励新闻单位对职务作品加大投入,但不宜将记者职务作品直接划分给新闻单位。记者职务作品归单位所有,将间接损害记者从事新闻报道的积极性,进而可能降低新闻报道的质量,间接损害单位的利益。损害所在单位的利益,最终也损害了记者自身的利益。这是因为,单位收益减少,必将影响到记者的收入。
尽管著作权立法强调意思自治,也就是权利主体的协商。譬如,记者在入职前可以和新闻单位协商版权归属,以合同形式固定著作权的归属。没有就著作权专门协商的,记者职务作品归新闻单位所有。这样的意思自治,从形式上平等,但没有考虑现实的情况。只有相当著名的记者,被新闻媒体作为人才主动引进,这样的记者才有资本与新闻单位商谈记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对于绝大多数求职来说,能如愿以偿进到新闻单位工作是最大愿望,为此不得不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如此一来,损害的显然还是普通记者(含求职者)的利益,而非新闻单位的利益。
法律即意志,记者职务作品归属的划分,同样体现了法律意志。意志所准,所为是否无害,在所为尚未付诸行动前,多方听取利害人的意见,可以由此判断无害还是有害。可能有害的规定,必然涉及公正问题。
三、是否公正
平等和无害除了保障主体的利益之外,还带来一个结果:公正。公正,同样是伦理学中相当重要的概念。何谓“公正”,通常理解为对同一事件、对于所有人的平等对待。把公正作为平等的手段,抹杀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不可否认,作为美德伦理的概念,“公正”与“平等”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实际上,二者所指代的内容存在明显差异。“平等”与“公平”词义相近,“公平”和“公正”如果等同,这两个词语也就没有相提并论的必要了。
叔本华在批判康德伦理学理论的基础上,致力于寻找伦理学起源的根本原因。他开创的伦理学史上“同情学派”,认为同情心是伦理产生的基础。在他看来,人都有利己心,遇到事情首先会考虑个人的利益。与此同时,人有怀有不同程度的同情心。具有同情心的人,会促使自己抵制个人的自利动机,以确保不因为自己的自私自利给别人造成痛苦。叔本华认为,不给人增添可能遇到的麻烦,属于低级程度的同情。当同情心进一步作用于自己,愿意主动给遇到困难、危险的人提供援助,属于高级程度的同情。他把前一种同情心称为“公正”(gerechigkeit),后一种同情心称为“仁爱”(wohlwollen)。在叔本华看来,公正的特点在于一个人切身地感受到他人的痛苦,并由此引起自己深深的同情。这在这种情形下,这个人肯定自己的意志,但决不否定别人的意志。由此,叔本华提出了“公正”的基本原则:不要损害任何人。这样,作为消极的公正,就可以通过强制来达到这一要求,从而人人实践“不损害人”的公式。强制的机构就是国家,强制的工具就是法律,为防止各种可能的不公正行为,国家建构起完整的法律大厦,作为积极权利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