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调整,应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以实现其主体平等、利益无害和最终的公正。立法修订层面的意思自治,客观上要求主持修订的机构广泛征求意见。譬如,哪些新闻单位呼吁修订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这些单位在给国家版权局提出修订建议时,可否征求本单位记者的意见;修订过程中,国家版权局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值得肯定,问题在于征求意见的范围应扩大。就目前来看,只是主要新闻单位有限的几名记者参与座谈。真正的意思自治,应该广泛聆听著作权法学家、律师界和全国所有新闻单位及其从业者的意见。汇集这些意见,不追求修订的速度,追求修订的质量,充分尊重各方意见,采取折中方案确定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这样的修订,才真正符合国家、新闻业、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多方利益。
[1] 王星:《记者职务作品或失去著作权》,《南方都市报》,2013年1月27日,第AA20版。
[2] 我国新闻媒体的主办方以党委和政府部门为主。党报下属的都市报,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严格来说,都市报的记者和其单位的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与法人关系,而是自然人与准法人的关系。这里为论述方便,将记者和单位的主体关系,视为自然人和法人关系。
[3] [德]叔本华:《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任立、孟庆时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48页。
[4] 参见叔本华:《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任立、孟庆时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5页。
[5] 参见叔本华:《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任立、孟庆时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39-244页。
[6] 国家版权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解释,职务作品在作品权属中是特殊的,之所以对作品权属做出重大改变,源于很多传统媒体向版权局反映,认为自己向记者提供了工资、设备、时间、经费等一切便利条件,让记者得以完成新闻报道,就有权利享有著作权,不能只有付出,没有回报,所以要求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权属做出明晰规定。参见李婧:《谁来保护新闻记者的著作权》,《中国文化报》,2012年8月25日,第2版。
[7] 譬如,普通公民去调查一件事情,与新闻记者去调查一件事件,身份的不同,受调查方对他们的态度和信任度也往往有所区别。当前,我国新闻单位虽是事业单位,但单位还与行政级别挂钩。国家级新闻单位的记者到各地采访,所受的待遇可能高于地方媒体的记者。这表明,记者职务作品在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之外,还利用了新闻单位的社会声誉和影响力。这些声誉和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为新闻记者更好地完成新闻报道,提供了便利。
[8] 参见叔本华:《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任立、孟庆时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