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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明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4:10 | 28 次浏览 | 分享到:
从现实的角度看,记者与单位的主体平等,远比抽象层面的关系复杂。
首先,单个记者与所在单位著作权归属的平等问题,即便能找到权利对等的方案,也依然难以达到完全意义上的平等。记者和单位的关系,和自然人对自然人一对一的关系不同,而是自然人和法人[2]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显然不是真正的一对一的主体关系。再小规模的新闻单位,也该有3-5名记者;稍大规模的媒体,记者的规模一般要有数十人。大型新闻单位,例如中央电视台或新华社,其员工可能高达数千人。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新闻单位所有,其真实的含义为一家媒体记者所撰写的所有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和汇集出版权外,一篇职务作品性质的新闻作品,著作权统统属于新闻单位。这意味着,日报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这样的新闻单位(周报和新闻期刊例外),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每天在成批量地增加,其著作权收益每天在显著增长。相反,单个记者的职务作品,受个人时间、精力和任务的限制,职务作品的数量随着供职时间的增加也在增加,毕竟其增长速度可以单位无法比拟。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新闻单位一旦成为法律意志,记者和所在单位的主体关系,将变得更加不平等而不是相反。即便记者职务作品归记者个人所有、单位只是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以优先使用的时代,虽然记者个人享有职务作品著作权方面占据了部分优势,从整体来看,记者和所供职的新闻单位来比,仍然明显处于劣势。一旦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享有,新闻单位的强势地位显然加强了,进而主体间的不平等也增加了。
再则,新闻报道类的作品和新闻评论类的作品不同,前者经常不是一个人可以完成的。举例来说,报纸新闻的记者外出采访,重要的新闻可能需要摄影记者配合;有的报道需要跨地区进行采访,这样一来,一篇时事新闻作品的作者可能不止一个。这样的新闻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合作作品”。合作作品,在电视新闻作品中更为普遍。采访记者和摄像很难一个记者独立担任,必须有分工才可以协作完成一篇电视新闻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合作者共同享有。有些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容易分辨,比如报纸新闻的文字稿件和摄影作品,一篇新闻作品可以拆分成两件职务作品,但电视新闻作品就很难拆分开来,否则就不是独立的新闻作品了。记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好处在于大大降低了合作作品作者之间的著作权纠纷,因为两个人分享的作品著作权,发生纠纷的概率自然高于单个主体享有著作权。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单位,合作采写作品的记者同时失去了著作权,这意味着合作作品间的地位、权利和权益趋于平等,但与所在单位相比,各自的权利减少。这样,记者和供职单位在主体、权利和利益方面变得更加不平等。
由此可知,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变更,将破坏记者和所在单位主体间的相对平等状态,造成著作权权利的不平等状况。这种状况的出现,受损的将同时是记者职务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所有者。
二、是否有害
根据考察的侧重点不同,伦理学可以分为目的论和效果论两大流派。目的论强调动机的正当,效果论强调结果的最大善。目的和效果的统一,是伦理学所理想的状态。效果最大善的行为,必须是无害的。评价一项法律规定的效果,立法的目的固然重要,但执法效果的善恶,以及善恶的比例,更具说服力。对伦理学效果论的论述,叔本华提出了“意志所准,所为无害”[3]的伦理准则。这个准则,将目的论和效果论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强调结果的最小善:无害。
法律不是别的什么,而是惩罚性威胁。在叔本华看来,法律的目的就在于给尚未发生的罪行提供一个反动机。[4]法律规定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它规定人的权利和行为,目的在于防范可能出现的伤害行为。制定《著作权法》,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这表明,《著作权法》所追求的效果不仅仅是善,而是最大限度的善。换句话说,通过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来换取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权利和利益紧密相连。没有利益方面的所求,人们的创作也就无积极性可言。从表面上看,时事新闻作品只是对客观世界最新状况的直接摹拟,耗费记者的智慧、知识不多,这是著作权法立法者对时事新闻作品著作权不愿意提供强保护的原因所在。熟悉新闻业务的人都清楚,新闻采访是一门艺术,不同水平的记者所采访的角度、表达的主题和表达的方式不同,记者个人的采写天赋、知识水平和阅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新闻作品的质量。记者职务作品虽然系工作性质的作品,但记者个人对完成此项任务的积极性,和该作品与自己的直接利益多少相关。如果职务作品不只是工作性质的任务,还与记者个人的其他利益发生联系,甚至与记者个人的长远利益相关,记者在完成该职务作品时所投入的时间、经历和智力成本,可能明显高于为纯粹完成一项工作任务要多一些。这并不关涉记者个人的品质,而是人的天性所决定的。自利是人的本性。适度的自利,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积极意义远远超过了消极意义。包含自利因素的行为,因为利益的缘故,行为主体更乐于把它做得更好。反之,行为主体则未必肯努力、细心完成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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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