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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明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4:10 | 31 次浏览 | 分享到:
刘海明--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伦理反思 2014年06月03日 11:39:00    来源:中国新闻法治建设学术峰会组委会
 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伦理反思
刘海明
 
【摘 要】 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不同法律体系的法律,有不同的划分传统。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将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记者。正在讨论中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新闻单位。著作权归属的这个变更,引起不小争议。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除法律视角外,还有必要从伦理角度予以审视。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伦理反思,重点考察职务作品主体是否平等,利益分配是否无害,著作权归属是否公正。只有符合伦理精神的权利归属,才具有实践操作性。
【关键词】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平等;公正;意思自治
 
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直比较尴尬。著作权法不认可时事新闻的智慧创造成分,造成新闻作品的著作权被边缘化,新闻作品处于弱保护状态。即便如此,现行著作权法仍尊重记者的劳动,规定时事新闻作品的版权属于记者,媒体在其业务范围内拥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2012年底,《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呈报国务院。送审稿中对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作出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汇编方式出版自己作品权。2013年1月25日上午,国家版权局召开“关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职务作品规定的沟通见面会”,听取到会记者的意见。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介绍说,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都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雇主所有。根据主体平等、意思自治、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现行的《著作权法》相关条款确实需要修改。国家版权局为《著作权法》修改做了大量工作,并始终在阳光下公开透明进行,接受各方意见。[1]
每家新闻单位都会给记者规定月度报道任务,记者为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而创作作品属于工作行为,由此产生的相应作品通常称作“职务作品”。记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涉及全国数十万新闻从业者的切身利益,《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变更,舆论反响强烈。对于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有必要从平等、无害和公正三个伦理角度进行反思。
一、是否平等
平等是伦理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平等属于关系的范畴。主体和客体之间,只有建立了某种关联之后,才可以对比双方在权利、地位和待遇方面存在的差别。抽象意义上的平等意指权利、地位和待遇的无差别。平等作为人类最普遍的理想,源于平等是相对的、暂时的和消极的,不平等才是绝对的、普遍的和积极的。不平等之所以具有“积极”的特性,在于人的欲望促使自己占有更多的资源。欲望驱使人首先考虑自我利益,进而为捍卫自我利益最大化付诸行为。这样,利益的失衡,必然造成主体间平衡状态被打破,平等随即不复存在。可见,差异的绝对性决定了平等的相对性。但是,不平等者对平等的渴望和追求,使“平等”成为伦理学特别强调的概念。评价一个行为或规定,该行为或规定是否平等,成为判定是否符合伦理精神的重要指标。
就一项规定来说,考察其是否平等,涉及主体、权利和利益三个方面的平等问题。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同样需要符合主体平等、权利平等和利益平等原则。
从抽象的层面看,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的主体有两个:记者和其供职的新闻单位。记者和单位的关系,本质上属于被雇佣和雇佣的关系。现代社会的雇佣关系,建立在人格独立、权利和利益相对平衡的基础上。没有平衡,就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以记者职业为例,新闻单位给记者提供什么样的工作条件,给予什么水准的薪酬,事关媒体能否留得住人才;记者能给媒体做多少新闻报道,其新闻采写能力的高低,也是媒体决定是否雇佣所必须考虑的要素。只有媒体提供的工作条件、薪酬与记者的采写能力和供稿数量大体相当,主体间才有平等可言。主体平等,体现的是单位内部供求关系的平等。普通企业的生产,员工和单位并不存在产品权利的争议。智慧产品的生产情况则不然。不论是设计图纸的工程师还是撰写稿件的新闻记者,他们的产品含有显著的个人智慧特征,由此使每个人的产品与其他人的同类产品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著作权法》的诞生,就在于保护智慧产品创作者的劳动成果,以此鼓励其投入更多的精力、激情和智慧,创作质量更好的作品。即便这样,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也无法做到绝对均等。
我国《著作权法》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有17项权利。和记者职务作品相关的权利,至少有11项:它们分别是:署名权、汇编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记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记者所有,新闻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拥有优先使用的新闻作品的权利。对照上述相关的权利内容,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确实偏重于记者,新闻单位享有的权利偏少,造成主体间权利的失衡。而按照《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之规定,将记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新闻单位,记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间的权利同样未能平等。依据新的修改方案,记者对其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和汇编权;新闻单位接替了记者著作权内容的绝大多数权利,将享有记者职务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新的修改草案一旦通过全国人大的审核,记者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变更,将彻底改变新闻单位权利弱势的状况,记者对自己采写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仅剩下精神权利(署名权)和结集出版的权利(汇编权)。后一项权利,还是修改草案征求意见遭到多数记者强烈反对后,国家版权局妥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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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