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正群:中國政府信息公開的新進展(2012—2014) 2014年07月14日 13:24:00 来源:中国新闻监督研究中心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新进展(2012—2014)
——以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佈的系列文件为线索
2014 年5 月1 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六周年。作为《条例》)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於2014 年4 月1 日在中央政府网站发佈了《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对2014 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出了专门部署。这是继2012 年4 月发佈《2012 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2013 年7 月发佈《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以下简称2012 年《重点》和2013 年《重点》)之后,连续第三年,以国办发文件的形式,就本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出专门部署,展示出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直在稳步推进,不断开拓创新。鉴於在同属国办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系列文件的《关於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中,已提出对重要文件要「建立专家解读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的要求,本文拟对上述三份逐年发佈的《要点》和《重点》文件给予若干必要的学理解说,以助其释放出更多的正能量,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和制度建设不断发展的同时,亦助推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一、三份《重点》和《要点》文件创新了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式,丰富发展了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
回顾自2007 年4 月国务院「经过5 年多的艰苦努力」制定了《条例》以来,国办已经通过发佈一系列指导文件的方式,履行了其作为「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如,在《条例》制定之初,就以国办发〔2007〕54 号文件,於2007 年8月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於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準备工作的通知》,就各级行政机关应如何作好施行《条例》的準备工作提供了指导。然后,於《条例》即将开始施行的2008 年4月30 日,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於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条例》的实施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在2010 年1 月又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就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进行了专门督导。接下来,又於2011 年6 月与中共中央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於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同年9 月又以国办函〔2011〕99 号文件转发了《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於开展依託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上述文件均对《条例》的贯彻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直到2012 年至2014 年才逐步形成了以逐年发佈当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或「要点」文件,来指导监督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方式。这一正在形成的新「惯例」具有如下一些优点。其一,有利於主管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导的定期化和规范化。便於主管部门和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逐年部署、检查、总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扬成绩,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常抓常新。其二,可与各级行政机关每年均需依《条例》规定提交并在互联网上公佈的,全面总结报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形成相应的对应和互动,有利於克服目前已经在一些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出现的「千部一腔,千人一面」的形式僵化,内容抽象空洞,或者相互抄袭和「自我抄袭」现象。有利於通过提高年度报告水平,来提高整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制度建设的质量。其三,主管部门在2012 和2013 年,连续二年发佈政府信息公开公开《重点》文件之后,在2014《要点》中进一步要求,「2014 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将适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通报结果」,丰富拓展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涵,丰富充实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资料和内容;有利於继续拓宽公眾参与和监督的途径。其四,在连续三年发佈的三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或「要点」文件中,除2012 年文件係於当年4 月成文,5 月公开发佈之外,2013 年《重点》和2014 年《要点》两文件,均专门註明「本文件公开发佈」。而在此前后发佈的《国务院办公厅关於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產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於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產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并同时兼有加强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作用的文件也採取了「本文件公开发佈」的方式,实现了指导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和部分有关加强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文件直接与公眾「面对面」,结束了「政府信息公开文件,不够公开」的现象,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制度建设中的新亮点。这无疑是在贯彻实施《条例》,加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中產生的又一项制度创新,展示出政府主动、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速推进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府建设的诚意和真心,有利於取信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