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项令人瞩目的新增内容是,「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產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要点》部署的这一政府信息公开新增内容,源於2013 年11 月20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於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產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公平竞争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依法对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信息公开,接受人民群眾监督,是促进质量提升和產业升级、增强消费者信心、保护知识產权、鼓励创新创业的一剂「良方」。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把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包括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做到公开透明,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据此,国务院已经於2014 年2 月4 日以国发〔2014〕6 号文件批转了全国打击侵犯知识產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於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產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把「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產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写入《要点》,既是对国务院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也是对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重要增添。同时,展现了政府信息公开不仅具有通常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约束监控行政权力滥用的价值,而且,还具有保护公平竞争,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和功能。其二,重新规范了依申请公开行为。《要点》在七、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部分,针对目前比较突出的未妥善回应公眾申请信息公开问题,做出了六项比较规范完整的部署安排。依次是:(1)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復以及保存备查等各个环节的流程,依法依规满足人民群眾的特殊信息需求。(2)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畅通受理渠道,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眾申请。(3)改进完善申请办理方式,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公眾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4)对於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復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復申请。(5)对涉及多个地方或部门的申请事项,要加强会商协调,依法依规妥善办理。(6)注意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制度。这是,主管部门继2010 年1 月发出《关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之后,再次就依申请公开工作做出比较规范完整的专项指导。
其三,进一步强化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作为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要点》八、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部分,比较完整地提出了应通过建立以下六项机制和制度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工作。具体包括:(1)建立经常性教育培训机制,发挥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信息公开培训,使信息公开培训范围覆盖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行政机关对製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3)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準确一致,避免出现不实信息甚至「官谣」现象。(4)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机制,进一步优化公开指南,细化公开范围和目录,方便公眾查询和获取。(5)加强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举报调查处理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6)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负责机构,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其四,进一步扩展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的内容。眾所周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 月31 日前公佈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这一在中国现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创新,已经在推进《条例》实施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并已获得了理论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与认同。《要点》进一步发扬了《条例》这一独特的制度优势,在文件的最后部分,首先提出,「要针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制定分解细化方案和工作进度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并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的要求。如果说,这一要求在2012 和2013《重点》文件中已经基本出现过,那麼,《要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2014 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将适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通报结果」。则扩展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各级行政机关每年应提交和公佈的本机关的年度报告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形成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