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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宁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8:05 | 11 次浏览 | 分享到:
每位公民都有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媒体记者在镜头前逼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强迫给其罪行定性,试图充当法庭的角色,很容易造成所谓的“媒体审判”[10]。记者采访时应尊重有过错者的人格尊严,无权要求被告人对自己是凶手还是小人做定性。《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见,媒体采访行为并没有站在无罪推定的立场上,其提问方式也明显带有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痕迹。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生效实施后,类似的采访方式则不宜出现在法治节目中了。
法治节目不可或缺的价值导向即是普法功能。新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而经主持人的一番解读后,被告人的上诉权演变成了“博取同情的表演”。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因罪行的恶劣程度而被剥夺。媒体的这句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解说也极可能会造成受众对法律的误读。
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具体体现的沉默权,作为正当法律程序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平衡公安司法机关与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既是对被控者的法律保护,也是对公权力的制约。笔者认为,新修订的刑诉法颁布生效后,媒体的报道行为有必要做出调整,应严格遵循法治的基本精神,对嫌疑人、被告在开庭前自述犯罪事实的报道重新做以慎重的考量与评估。
 三、 “无罪推定”理念应在法制节目中有更明确地体现
无罪推定的核心内容,是指法院在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推定其无罪,承担证明被告人犯罪责任的是控诉机关,并由法院做出有罪与否的判断。[11]这个过程中,其他任何主体都无权代替法院对被追诉人的行为进行司法判断,任何主体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法院进行公正、中立地判断均被视作有违无罪推定理念的行为。与此同时,在经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其是否犯有被指控罪行做出最后认定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被视为无罪之人,并享有作为社会中一名普通公民应有的各项权利保障。特别在侦查阶段,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机关的追诉行为,甚至应当享有更多倾向性的关照以保障其基本人权。
反观目前媒体报道,却呈现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严重异化,甚至是逆向形态。某些法制节目在案件仍处侦查阶段,即对被追诉人进行了倾向性的报道,甚至不乏“提前定罪”的严重违反“无罪推定”的做法。
2011年5月,故宫失窃,引起举国关注。案件侦查在五十八小时内即显端倪,犯罪嫌疑人是一位名叫石柏魁的山东籍男子。自5月11日19时40分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后,媒体上出现了铺天盖地的报道。各类报纸的标题均以“故宫大盗”一词称呼犯罪嫌疑人,有的甚至未加引号。标题中直呼其为“窃贼”或“盗宝贼”的也不鲜见。例如,《南方都市报》12日头版刊文《故宫盗宝贼作案大起底》。《新华每日电讯》12、13日标题中反复使用“故宫大盗”;《法制晚报》13日一则标题为《故宫窃贼石柏魁老家人去屋空》;《新京报》在12和13日的报道中先后使用《警方58小时抓获故宫大盗》、《故宫大盗:脑子一转就想偷》的标题;《北京青年报》12日标题称《故宫大盗昨夜在网吧被擒》;相对而言,《京华时报》表现较为专业,在12日的两个标题中称石柏魁为“故宫盗宝人”。[12]
这种带有“媒体审判”意味的大标题令人担忧。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这种行为均被视为轻视甚至藐视司法权威的举动,可能会受到藐视法庭罪的指控。相形之下,法治发达国家的新闻媒体更注重自身职业伦理、行业规则和社会舆论的约束及批评,或者说,被置于更为严格地司法底线之下行为。
对“媒体审判”予以制裁的著名判例发生于1949年的英国人约翰乔治黑格杀人分尸案。在被告人被执行绞刑的同时,受到法律制裁的还有伦敦通俗报纸《每日镜报》。该报总编西尔维斯特博拉姆因藐视法庭罪被判入狱3个月,一并惩罚的还有报纸发行人,报社被判罚款10000英镑并支付诉讼费用。理由为,黑格被判定有罪前,《每日镜报》在被伦敦警察厅警告不要披露案件细节的情况下,发表了三组总题为《搜寻吸血鬼》的惊悚报道,详细描写了多人的失踪、所有被害者的名字以及黑格的被捕。又在黑格被捕后,以头版大标题《吸血鬼被抓》表述到:“这个吸血鬼杀手再也不会来袭了,他已经在监狱服刑,不会再出问题了,他再也无力去诱惑他的受害者们走向可怕的死亡了”。时任英国首席大法官戈达德勋爵认为,《每日镜报》的系列报道“不啻为英国新闻界的耻辱”,为了公众利益,法院应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共同原则……若他们再敢用此种方式报道此类事件来增加报刊的发行量,主管们将会发现法院的手臂会长到足以触及他们,并会一一处理他们。法院认为他们必须接受严厉的惩罚”。

   媒体公信

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