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www.chinaxwjd.cn

中国舆情法治网

   活动公告

杨祎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40 | 0 次浏览 | 分享到:
杨祎--法院审判与网络舆论 2013年02月04日 16:02:00    来源:中国新闻监督网
法院审判与网络舆论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杨祎
 

作者简介

,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联系方式:移动电话:13986751537E-mail:zhaige1984827@yahoo.com

 

摘要:近些年来,民意审判、尤其是网络舆论审判,越来越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网络舆论往往产生于各种媒体的报道,因此法院审判、媒体报道、网络舆论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了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关系的协调、平衡。

关键字:司法公正网络舆论  媒体报道

 

引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迅速发展、日益普及,作为新兴媒体,网络为公民发表言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更为便捷的平台。而网络舆论也成为监督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和力量,但其是一把双刃剑,利用的好可以揭露司法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司法公正,一旦越位则会走向反面。那么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法院审判之间的关系,引导网络舆论发挥积极作用,尽量减少负面影响应成为我们密切关注、深入研究、认真解决的问题。本文中笔者将就该问题进行探讨、发表浅见。

一、概述

公民言论自由和法院权力的行使都有宪法依据。《宪法》第3条和第41条分别对公民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作了规定,如《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同时《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两种权利(力)的行使都得到宪法的认可,受其保护。但若没有相应的规制和有效防范,权利(力)的行使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超越边界,而这种越界往往会造成对其他权利(力)的侵犯。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便是如此的一对矛盾关系,一方面要保证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发挥公众监督司法的作用,同时又要限制舆论越位对法院审判产生负面影响。

舆论具有表面性,其产生往往是基于某种偶然的社会事件的触动,其形成过程迅速而缺乏系统性。当散落在社会角落中零星的互相之间没有联系的意见在受到外界偶然的刺激时,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膨胀并有效地实现社会传递,成为群体的意见。[1]正因其具有表面性特征,公民个体很容易受已经形成的舆论倾向的影响,作出非理性的判断。也正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说:“公共舆论中的真理和无穷错误直接混杂在一起,所以决不能把它们任何一个看作的确认真的东西。”

二、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影响

为了使司法正义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运行,法律确立了审判公开原则。同时赋予了新闻媒体对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审结的案件进行采访报道的权利。但因媒体对案件事实的报道存在客观真实和虚假片面之分,由此导致从媒体获取信息的舆论个体在认识和判断上出现差异,从而对最终的司法正义产生或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我们可以看到,在强有力的舆论监督下,许多案件得以公正审判,使得很多隐藏于案件背后的阴谋曝光破产,也使得很多含冤无助的案件当事人得到正义上的伸张和灵魂上的安慰。纵观这些年,一些在国内引起重大影响的特殊案件,几乎都是通过媒体和网络曝光、声讨才取得“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视,最后得以结案,为案件当事人及社会讨回了公道,如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云南晋云躲猫猫事件、各类煤矿爆炸坍塌等等恶性事件,无不是在强有力的舆论曝光监督下得到了最终的审判,从而使沸沸扬扬的民怨得到平息。[2]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揭露司法程序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网民通过网络舆论对媒体所反映的问题形成一种网络民意,而由网络民意形成的舆论压力和舆论监督促使司法权以透明的方式进行运作,从而有效降低了司法专横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

(二)负面影响

由于新闻报道要突出“新”字,强调及时性,再加上对司法专业的陌生,有些媒体在报道某些案件时,缺乏对问题的深入分析和对规则的尊重,而是仅凭道德情绪作出了简单的是非判断。有些媒体为了突出事实新颖性和刺激性,吸引读者眼球,不顾客观事实,作出片面夸张的报道。网络作为快捷的传播信息渠道,通过网络等媒体获取信息的网民由此对事实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一旦这种错误的认识形成一种舆论合力,便对司法机关裁判形成一种压力,甚或政府机关因舆论压力对案件进行行政干预,则必然导致案件无法依照法律的运行逻辑得到公正的裁判。如1997年河南省郑州某公安分局原政委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在法院尚未对这一案件做出判决之前,新闻媒体即围绕此事做了声势浩大的宣传

   媒体公信

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