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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祎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40 | 3 次浏览 | 分享到:

,特别是集中“火力”对这样一种知法犯法、道德沦丧的行为给予了强烈谴责和声讨。通过新闻媒体强有力的宣传和诱导,社会舆论强点逐步形成,即“当事人张金柱非杀不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正是在新闻媒体的一片“轰炸”和“喊杀声”中,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院最终不得不对张金柱做出死刑判决,而依照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最高刑为15 年。[3]还有诸如轰动一时的刘涌案等等,都有舆论越位导致司法不公的嫌疑。

三、舆论越位之原因分析

(一)媒体报道失实,引发错误舆论倾向。

目前,网络作为人们获取信息资源的主要媒体之一,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其信息传播的快捷性和扩散性是其他传媒所无法比拟的。人们通过网站、论坛等信息聚集地获取各种信息,并以跟帖回复等方式实行个人评论,由于利益等因素驱使,有些新闻报道者为了增加“卖点”,引起轰动效应,置新闻职业道德于不顾,置社会公正于不顾,对法院审判的热点案件既不做深入调查,也不做任何分析,甚至不问消息来源,不问事实真实与否,将舆论监督变为敛财工具,对案件进行歪曲报道。倘若作为信息之源的新闻、评论文章等失去客观性、真实性,那么获取错误信息资源的网民便会对案件事实形成一种错误的认识,最终导致一些错误的舆论倾向。

(二)新闻工作者、网民缺乏对法律的了解,仅以道德标准评判案件。

道德可以多元,而法律却只能是一元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必然是不道德,违反道德的行为却未必违反法律。法院审判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是法院作出裁决的唯一依据。而道德的评判与通过法律逻辑得出结论必然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往往会导致舆论上的错位,如四川夹江县所谓的“造假者状告打假者”案,在人们眼中,打假者永远正当,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理由正当。他们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结果使法律问题道德化,法律的运作成为隶属道德的活动。如果这种错误倾向,舆论一旦形成一种巨大的舆论压力,就很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

对于有些还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案件事实往往都还没有查清楚,有些媒体提前便预设了案件结论,尤其是对于某些刑事案件,在法院未判决前,就已给被告人定了罪,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或其他原因,基于愤怒或同情心理,网民便形成了被告人有罪的认识,并通过发表言论的方式进行声讨,从而对法院审判形成一种无形的压力。在此情形下,媒体和网民根据这些还未被查证属实的案件情节匆匆作出某种结论性的判断和定性,显然有失偏颇,而且极易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三)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容易“随大流”。

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也是舆论监督对司法工作造成不当干扰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对专业知识掌握不够透彻、理解不够深入,由此导致他们在审判的时候拿不定把握,从而过多地考虑了判决的社会效果和民众接受程度,极易受到外界舆论的影响,偏离了以法律为准则的原则,最终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四)部分网民缺乏理性思考,滥用了言论自由的权利。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任何人都可以以一种虚拟的身份进入并发表言论,由于网络言论自由不受控制,不需要承担责任,从而导致了部分人滥用了言论自由这项权利。对报道事实不加分析,人云亦云,抱着一种随大流的心态去发表言论。

四、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平衡之对策分析

司法权需要监督,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但缺乏规范的网络舆论监督会对法院独立审判构成威胁,并给司法公正带来消极影响,而网络舆论越界产生的根源常常来源于媒体报道失实,针对这种情况,笔者以为可采取以下对策:

(一)  法院审判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抵制网络民意的影响。

“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办精品案”应成为法官司法的心态。英国学者史蒂芬曾说过:“一个独立的审判机关应当是只根据法律实现正义而不受政府政策和倾向性影响的司法机关。”法官要实践公平正义,就必须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法官审理案件,法律因素是唯一可考虑的内容。首先法官要敢于顶住舆论压力,严格按法律程序办案,法官要学会敏锐的把握、驾驭应对舆论的主动权,变被动为主动,在及时、坦诚而彻底的信息公开中,主动向民众传递司法的透明与公正,进而寻求舆论对审判的可接受性,培养民众对司法审判权威的认同感。法院只有以主动的姿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在老百姓普遍关注的审判中运用公开、透明的方式,才能修复人们对司法的误解或偏见。

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树立以法律至上的观念,自觉抵制外界对审判工作的不良影响,这样才能真正作到依法审判,维护司法公正。[4]

(二)加强媒体行业自律及法院和媒体间的沟通配合。

基于司法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媒体公信

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