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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祎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40 | 1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闻媒体单位的采访和制作司法节目的工作人员需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记者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运作过程。《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 应符合司法程序。”1985年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曾发出《关于当前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不超越司法程序予以报道,更不能利用新闻媒介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因此在涉及与司法有关的报道评论时, 媒体工作人员应该按照行业规定谨慎处理,客观真实的报道。

(三)对媒体报道案件范围加以适当限制。

对于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法院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法院可依法公开有关案卷和裁判文书,以供新闻媒体采访人员自由查阅。[5]或者根据审判进程的不同,对媒介的报道设定不同的规则:比如在法院对某一案件的裁判做出之前,媒体可以报道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但应保持中立立场,对行使知情权所获得的诉讼文书,只做如实的报道,而不要发表对案件实体问题的意见。[6]另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也不宜列入舆论监督范围。

结语

为了保障舆论监督的渠道畅通,保障舆论监督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协调舆论监督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关系,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实现舆论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同时要提高司法人员专业素质和公民道德水平,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1] 王人博、朱健,“舆论审判”还是“媒体审判”?——理念辨析与解决之道,载于《阴山学刊》20074月第20卷第2

[2] 黄海渔夫,“舆论审判”何须慎防,载于中国法学创新网,于200993访问

[3] 朱健、王人博,“媒体审判”负面效应批判——兼论构建传媒与司法间的和谐关系,载于《政法论丛》200612月第6

[4] 卞立跃,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载于人民网,于2009913访问

 

[5]孙奇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谈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正确监督,载于中国法制网,于2009911访问

[6] 朱健、王人博,“媒体审判”负面效应批判——兼论构建传媒与司法间的和谐关系,载于《政法论丛》200612月第6

[ 责任编辑:杨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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