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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遇、困境与出路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37 | 0 次浏览 | 分享到:
车志平--机遇、困境与出路 2013年02月04日 15:03:00    来源:中国新闻监督网
——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冲击及如何应对
车志平
     我国现行司法还处在转型期,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在依照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不得不考虑社会影响、社情民意等案外因素,即需要做到情、理、法的有效结合,在社会性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更是如此。由于网络在当代社会信息传播中的主要地位,其具有吸引眼球的效果和公众参与的普遍性特点,在制造社会性案件上有其最便捷的条件,当事人自己就可以凭借网络的便利,在网络上传播案件的信息,让公众讨论,如果案情具有一定的道德伦理性等能够吸引公众关注的因素,这些案件便很容易成为社会性案件。最近几年,网络上出现了大量的社会性案件。比如“黄静案”、“许霆案”、“邓玉娇案”、“胡斌案”,这些案件通过网络舆论的影响,不同程度上对司法产生了影响。从这些案件与网络舆论的交互影响来看,其中很多问题值得深思:网络这一新技术对法院审判带来了哪些新的机遇和挑战?法院审判应如何应对网络舆论?如何协调网络舆论监督和审判独立的关系?

一 网络舆论的含义及其特征

    所谓“网络舆论”,就是在网络空间产生并传播的,通过对社会焦点问题的关注而产生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共同意见或信念的总和,简而言之,网络舆论就是网络空间的舆论形态。①网络舆论的主要形式是网络中的媒体言论、论坛及新闻跟帖等,如天涯论坛、海峡论坛等。

    网络舆论的具有以下特征和功能。1、网络舆论的匿名性、开放性特点使其具有使事件“显著化“的功能。网络传播中,受众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参与权,具备了在网络中制造和传播信息的能力和条件受众还可以直接参与到信息的产生和传播过程中,完全有可能和能力赋予某些事件“显著性”,使事件逐步显著化、重要化而成为公众的思考对象。由于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开放性特点,使得个人在发表意见时更趋于大胆和积极,没有周围环境的压力。在网络环境中通过公众观点的表达,一方面有助于案件的实体正义,但另一方面却可能存在“网络暴力”,混淆视听,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比如在“邓玉娇案”中,网络舆论对该案的审判结果或多或少起到了一定作用,其中是否正确,是否合理有不少争议。2、网络舆论的广泛、迅捷的传播性,使其具有舆论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种种功能。网络舆论的萌生主要在于网络上信息的广泛传播,而传统媒体信息传播一般采用点对面的交流传播体制,由于受版面、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受众很少获得与媒体直接对话的机会,与传统媒体对比,网络的高度开放性、交互性等特点,其可以采用网民讨论、多元在线互动等方式使得大量的网民参与,从而使得信息的传播更加迅速,网络舆论的形成更加便捷。由于网络信息聚集的范围更广、时效性更强,个体的意见能在很短时间内聚集和传播,而其交互性的特点使个体意见能够得到广泛的交流,相互之间产生更深的影响。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舆论作为新的一种社会控制机制对法院审判产生的影响在于要求审判对待网络媒体态度的转变。传统媒体可以说是在管状思维下运作,站在权力的顶端就可以驾驭大众的声音;然而,网络媒体却远远超脱了传统媒体的思维框架,轻则是发散式思维,重则是核裂变,网络使得权力机关对信息的监控大大弱化。如果现行审判工作仍以管状思维看网络媒体,则会使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困难。有些案件,在司法机关还未怎么关注时,网络舆论已使其成为社会性案件,则司法审判工作便会滞后被动。3、网络舆论的深远的影响性,使其具有舆论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种种功能。网络技术已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其影响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技术是促进法律的生成和实现的重要推动力,其对法治生活的影响是全面的,其已经影响到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等诸多方面。就网络舆论对司法监督而言,其开放性的特点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有利于法律监督;但同时网络的开放性也会对司法带来负面影响,如果运用不当,网络舆论可能被异化,成为“网络暴力”,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影响司法的公正和独立。

    由于网络舆论的方式、功能等方面独有的特点,使其对法院审判的影响与传统媒体存在很多不同。其影响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

二 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带来的机遇

(一)促进对法治环境的良好营造。网络舆论,将法院审判活动客观、准确地向社会传播,使社会公众在了解具体个案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接触、认识法律规范本身,进而主动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此对于培养公众的基本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进而推进社会的整体法治水平将大有助益。

(二)增强司法的公信力。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运行进行报道、讨论,能很大程度上迎合公众的知情需要,造就司法与公众的结合。这种结合便于公众迅速掌握有关司法审判的信息,同时还使审判过程置身于公众的监督和评价之下。公众的这种参与使司法审判由少数人的职权活动转变为公众生活的一部分,从而使社会正义获得实现的司法过程得以通过“看得见的方式”展现于公众,这将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权力行驶的理解、认同和信任,为司法审判的权威赢得更广泛的社会心理支持。②

   媒体公信

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