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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遇、困境与出路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37 | 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适当宽容网络舆论。网络舆论作为社会公众参与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对司法案件的参与也是司法民主的表现,在实现民主法治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规范网络舆论的规则也应有一个界限,规制太严,则有损民主的政治制度。司法实践中应当对网络舆论予以适当的宽容,网络已成为了最广泛的民意表达平台,参与表达的既包括社会精英,也包括平民草根,各种意见的表达,包括批判和反对,甚至是过激的意见,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都应该宽容。这种宽容恰能反映司法的民主,也能更好进行法律监督。

(三)去掉“遮羞布”,强化审判公开,直面网络舆论,提升司法的公信力。遵循现有法律关于公开审理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探索。我国三大诉讼法一般将涉及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案件作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而依照《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不公开审判的包括以下五种情形:由于民主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由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需要严格的限制时,可不使记者或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对儿童的监护权问题的婚姻争端。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姻案件、亲子关系案件、收养关系案件等涉及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也应当不公开审理,其余案件应当公开审理。另外应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涉及社会中的道德、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案件,法官也可裁量不公开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构建网络环境下司法公开规则,促进司法公开。根据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等特点,从立案、审理及执行等方面进行公开,以公开促进公正。首先,网络环境下立案的公开,可以在法院的网站上公开立案标准和条件、程序等信息,条件成熟时,还可以实现网上立案,促进司法效率。⑥其次,是在审理阶段的公开,可以利用网络的特点,有选择的对有社会意义又不与公开规则相冲突的案件进行网上直播,如湖北省汉江中级法院 2009年8月24日上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长高勇受贿案。该起案件是近年来湖北高校系统查办的重点腐败案件之一,也是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自十七大以来查办的七大要案之一。汉江中院对该案的庭审通过中国法院网网络直播平台进行了全程图文直播,这也是湖北省法院系统首次通过网络对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全程直播,该案的直播在社会上产生了非常好的影响,使公众对法院的审判更加信任。还有关于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布,通过网上公开,可以有效地规范司法行为,使案件的审理结果更能为社会大众所接受,减少社会对审判工作的不信任和非议。最后是关于执行阶段的网上公开。我国目前进行建设的《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系统》应当是个有效的方式,对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在网上公布,在不侵犯被执行人隐私权的前提下,使执行信息透明化,有利于树立司法的公信力。

(四)建立合理的网络舆论引导机制。由于网络传播中存在“意见权威”,如论坛版主、技术级别高的网民发表的言论,公众在发表意见时,很容易受到网络权威的影响,当网络舆论受到不当的、不合理的引导时,特别是在公众不明真相时,公众很容易附和,因此,在我国的司法网络建设中有必要建立网络首席评论员制度,合理引导言论,对一些疑难的新型社会性案件,在一定场合还可以主动引导专家学者的意见,对网络舆论进行合理的引导。另外,还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通过严格说理,合理引导网络舆论。⑦

(五)司法审判应当理性审视网络舆论的意见。抵制容易造成混乱与冲突,寻求合作才能产生理解和互信,司法威信提高的坚实基础不是高傲和自闭,而是公开和透明。2009年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院对备受网络舆论无比关注和热议的孙伟铭案公开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其有真诚悔过表现,因此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确立了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可以说网络舆论对该案的判决结果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司法解释的出台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是网络舆论造成了类似案件的争鸣,引起司法界的高度关注,从而在以法理为基础,综合考虑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作出如上回应,应当是合乎时代潮流,顺乎法治文明的。⑧

(六)探寻科学方法应对网络舆论“推出“的社会性疑难案件。在网络舆论的冲击给案件造成道德或其他价值争议时,如何是审判在情与法、公众意愿与法治理念上平衡、取舍是十分重要的。当法院审判遭遇网络舆论的冲击时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固牢法治的基石和应对公众的高昂情绪:1、在法律秩序之内依靠法律规则来寻求正当的裁判。这旨在保证社会性疑难案件中法院审判的客观性和正确性维度,从而使其判决具有正当性。因为在立法者和法官对具体问题进行价值判断时,通常要注意到该具体价值判断不应该与疾病的法律价值相矛盾,理由在于每一个具体的价值判断若不与体系保持整合型,那么具体的价值判断的最终结果就会导致否定根本的、比较重要的法律价值。但是寻求与法律秩序整体的价值相一致,并不能完全依靠法官的直觉这类东西,而是要进可能的遵循法律规则来获得。2、遵循一定的程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的沟通、论证和说理。法庭作为一种理性沟通的平台和场所,尽管会在网络舆论中受到质疑,但是如果能充分发挥法庭说理、论证的作用,不仅有利于法官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也有利于充分说服当事人和参与网络舆论的公众。3、依据法官职业伦理和自己的良知进行判断。当所有的途径都穷尽之后,依然无法就备受网络舆论争议的疑难案件作出较为妥当的裁判时,法官就不得不仅仅依据法官职业伦理和自己的良知进行决断,而这一决断应是与人类普遍所追求的价值相吻合或不相悖的。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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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