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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遇、困境与出路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37 | 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有利于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在我国对审判权的监督有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但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时常出现的现实情况,使公众对于体制外的监督抱有更多的期望,而网络舆论作为体制外监督的一种新型形式以它独有的特点更为公众所推崇。

(四)网络舆论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民主,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比如当我们通过司法审判去判断或追究犯罪者或侵权者的责任,以保障体现为“社会正义”的大多数公众权益的同时,对司法过程中作为少数的被追究者的人权给予保障也同样为实现社会正义所要求。然而这些面对国家强大权力的“少数”几乎必然处于弱势地位,其往往被忽略了权利,需要与之对立的群体之外的观察者给予关注与呼吁保护,网络舆论的出现使它自然地被赋予了这一观察者的角色和使命。③但“少数”在司法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对待时,网络舆论的披露、声援、呼吁、讨论,可能是对司法权的有力监督和警示,从而使司法审判冷静的在“少数”与“多数”之间寻求与实现真正的全面的社会正义。

(五)网络舆论和法院审判在追求正义上存在互补性。网络舆论一般是从道德的层面去考虑法律问题,而道德与法律是实现社会正义必不可少的两个因素。因此,两者存在一定得互补性。


三 网络舆论给对法院审判带来的困境

(一)网络舆论可能损害真正的社会共同公平正义价值。由于网络技术作为一种现代技术,并不为所有大众所掌握和参与,并不具有覆盖大众范围的合理性,由于其匿名性,甚至可能个别人为了私利或不正当的目的,人为操作,比如冒充他人多次发表意见,形成声势。因此,网络舆论是否真正代表民意值得怀疑,这些非真实的公众民意可能损害的不仅仅是个案的公平正义,还可能对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观、道德观、法治观起到负面影响的作用。

(二)网络舆论可能损害法官独立公正办案。网络舆论不适当地介入司法审判,可能会对司法裁判者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司法权是根据事实,运用法律对各种纠纷作出是非裁判的权能,法官应是理性的居中裁判者,通过对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来裁判各种纠纷,其裁判虽然也必须依据相关信息,但该信息的取得和采用必须受法律规则的严格制约,除此而外任何来源的信息都不应作为裁判的根据。网络舆论一般同传统媒体、专家学者的意见相互作用,对案件最终形成舆论,网络舆论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的进行,舆论监督可能存在越位现象。当网络舆论不合时宜地在法院审判前或审判中,披露相关案件的信息、进行各种激烈的讨论,甚至造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时,往往给裁判者造成潜在的先入为主的影响,扰乱其应有的理性思维。同时,网络舆论对案件的披露、讨论所形成的舆论压力,可能侵害法官独立、公正的审判。审判独立是法治国家共同奉行的基本的司法原则,它要求法官作为冷静、独立的居中裁判者,在审理案件中只服从于法律。但在现实生活中,网络舆论的大众性、交互性使一些案件人为的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进而损害司法审判的独立和法律理性,使独立原则陷入危机。④

(三)网络舆论可能影响司法权威,动摇经过几代人树立起的法治基础。网络舆论中由于其匿名性,言论更加自由,观点更加多样,甚至有不少激烈的观点,这些观点可能有悖于司法审判得出的结论,将可能对司法权威产生冲击。网络舆论的“触角”触及社会各个角落,其对事实的收集、“揭露”、评论没有严格的程序,缺乏必要的审核,有些观点中难免带有个人利益因素、集团利于因素,这与司法审判必须通过合法手段收集证据,并在法定诉讼程序内进行审查有着截然的不同,网络舆论往往只关注实体的结果,其作出的判断将可能对司法审判所追求的建立在程序正当基础上的实体正义构成强大的冲击,并进而动摇司法审判的权威。有些网络受商业利益的驱使,无意帮助受众提高道德和法律水准和理性思维能力,沉迷于通过迎合某些人的低级需要,麻醉人的精神生活,惟恐天下不乱,缺乏社会责任感。

(四)网络舆论引起的司法干预会使司法权的正当行使遭遇重重压力。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一般还是要通过权力部门,如各级党委、人大、政协,上级审判机关等才能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网络舆论往往会引发权力机关的关注,但可能存在权力部门对审判的不当干预。因此,司法审判的结果最终会由于网络舆论之后的权力机关的压力而变形、异化。

四 法院审判在网络舆论时代的出路

对于那些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在网络时代很容易成为公众关注的议题,公众的意见对正处在转型时期的司法机关来说,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审判机关关注网络舆论中的一些社会学案件,适当倾听公众的声音,进行合理的判断,是实现社会工作的重要途径。

(一)防止“网络舆论审判”。 面对网络舆论可能的恣意,应当设定必要的规则加以规制。网络报道案件、讨论案件的内容的客观审慎的规则。为防止个人主观因素泛滥成公众非理性的情绪。新闻报道和披露案件事实必须紧扣客观实际,禁止夹杂情绪性、煽动性或倾向性的言辞。为防止网络舆论给司法审判人员造成成见或引发过度的公众情绪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应要求网络言论必须全面客观,不能对案件审判过多引导,毕竟,公众对案情不如审案法官了解得更全面,对法律的认知也参差不齐。诉讼报道的进度要严格控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网络媒体不能抢先于相应的诉讼程序泄露案情、进行枉自评判、干扰程序进行、对审判施加压力,应要求网络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讨论与诉讼进度保持一致,只有在各诉讼阶段结束后,才对该阶段的结果予以报道和讨论。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要严格传播。要进行审批,如果即使隐去当事人的姓名,公众也有可能推测到真实身份时,网络不得报道传播、讨论。网络舆论审判就是网络中的言论、意见、报道超越了法律的规定,没有基于法定的程序和合法的证据而对某一案件作出非理性的评论或者评价,这些评论或者评价在某种程度上干扰、干预甚至破坏了法院审判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在案件没有审理之前,网络舆论不要做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并要遵循一定得法定程序进行报道,这才是有效地网络舆论监督。另外,要注意行政力量的影响,因为“网络舆论审判”实质是行政审判,网络舆论并不是通过网络评论直接影响到审判,而是通过网络的传播影响到权力机关,进而由权力机关来影响法院审判的方向。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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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