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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遇、困境与出路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37 | 3 次浏览 | 分享到:
车志平--机遇、困境与出路 2013年02月04日 15:03:00    来源:中国新闻监督网
——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冲击及如何应对
车志平
     我国现行司法还处在转型期,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在依照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不得不考虑社会影响、社情民意等案外因素,即需要做到情、理、法的有效结合,在社会性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更是如此。由于网络在当代社会信息传播中的主要地位,其具有吸引眼球的效果和公众参与的普遍性特点,在制造社会性案件上有其最便捷的条件,当事人自己就可以凭借网络的便利,在网络上传播案件的信息,让公众讨论,如果案情具有一定的道德伦理性等能够吸引公众关注的因素,这些案件便很容易成为社会性案件。最近几年,网络上出现了大量的社会性案件。比如“黄静案”、“许霆案”、“邓玉娇案”、“胡斌案”,这些案件通过网络舆论的影响,不同程度上对司法产生了影响。从这些案件与网络舆论的交互影响来看,其中很多问题值得深思:网络这一新技术对法院审判带来了哪些新的机遇和挑战?法院审判应如何应对网络舆论?如何协调网络舆论监督和审判独立的关系?

一 网络舆论的含义及其特征

    所谓“网络舆论”,就是在网络空间产生并传播的,通过对社会焦点问题的关注而产生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共同意见或信念的总和,简而言之,网络舆论就是网络空间的舆论形态。①网络舆论的主要形式是网络中的媒体言论、论坛及新闻跟帖等,如天涯论坛、海峡论坛等。

    网络舆论的具有以下特征和功能。1、网络舆论的匿名性、开放性特点使其具有使事件“显著化“的功能。网络传播中,受众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参与权,具备了在网络中制造和传播信息的能力和条件受众还可以直接参与到信息的产生和传播过程中,完全有可能和能力赋予某些事件“显著性”,使事件逐步显著化、重要化而成为公众的思考对象。由于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开放性特点,使得个人在发表意见时更趋于大胆和积极,没有周围环境的压力。在网络环境中通过公众观点的表达,一方面有助于案件的实体正义,但另一方面却可能存在“网络暴力”,混淆视听,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比如在“邓玉娇案”中,网络舆论对该案的审判结果或多或少起到了一定作用,其中是否正确,是否合理有不少争议。2、网络舆论的广泛、迅捷的传播性,使其具有舆论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种种功能。网络舆论的萌生主要在于网络上信息的广泛传播,而传统媒体信息传播一般采用点对面的交流传播体制,由于受版面、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受众很少获得与媒体直接对话的机会,与传统媒体对比,网络的高度开放性、交互性等特点,其可以采用网民讨论、多元在线互动等方式使得大量的网民参与,从而使得信息的传播更加迅速,网络舆论的形成更加便捷。由于网络信息聚集的范围更广、时效性更强,个体的意见能在很短时间内聚集和传播,而其交互性的特点使个体意见能够得到广泛的交流,相互之间产生更深的影响。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舆论作为新的一种社会控制机制对法院审判产生的影响在于要求审判对待网络媒体态度的转变。传统媒体可以说是在管状思维下运作,站在权力的顶端就可以驾驭大众的声音;然而,网络媒体却远远超脱了传统媒体的思维框架,轻则是发散式思维,重则是核裂变,网络使得权力机关对信息的监控大大弱化。如果现行审判工作仍以管状思维看网络媒体,则会使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困难。有些案件,在司法机关还未怎么关注时,网络舆论已使其成为社会性案件,则司法审判工作便会滞后被动。3、网络舆论的深远的影响性,使其具有舆论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种种功能。网络技术已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其影响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技术是促进法律的生成和实现的重要推动力,其对法治生活的影响是全面的,其已经影响到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等诸多方面。就网络舆论对司法监督而言,其开放性的特点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有利于法律监督;但同时网络的开放性也会对司法带来负面影响,如果运用不当,网络舆论可能被异化,成为“网络暴力”,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影响司法的公正和独立。

    由于网络舆论的方式、功能等方面独有的特点,使其对法院审判的影响与传统媒体存在很多不同。其影响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

二 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带来的机遇

(一)促进对法治环境的良好营造。网络舆论,将法院审判活动客观、准确地向社会传播,使社会公众在了解具体个案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接触、认识法律规范本身,进而主动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此对于培养公众的基本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进而推进社会的整体法治水平将大有助益。

(二)增强司法的公信力。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运行进行报道、讨论,能很大程度上迎合公众的知情需要,造就司法与公众的结合。这种结合便于公众迅速掌握有关司法审判的信息,同时还使审判过程置身于公众的监督和评价之下。公众的这种参与使司法审判由少数人的职权活动转变为公众生活的一部分,从而使社会正义获得实现的司法过程得以通过“看得见的方式”展现于公众,这将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权力行驶的理解、认同和信任,为司法审判的权威赢得更广泛的社会心理支持。②

(三)有利于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在我国对审判权的监督有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但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时常出现的现实情况,使公众对于体制外的监督抱有更多的期望,而网络舆论作为体制外监督的一种新型形式以它独有的特点更为公众所推崇。

(四)网络舆论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民主,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比如当我们通过司法审判去判断或追究犯罪者或侵权者的责任,以保障体现为“社会正义”的大多数公众权益的同时,对司法过程中作为少数的被追究者的人权给予保障也同样为实现社会正义所要求。然而这些面对国家强大权力的“少数”几乎必然处于弱势地位,其往往被忽略了权利,需要与之对立的群体之外的观察者给予关注与呼吁保护,网络舆论的出现使它自然地被赋予了这一观察者的角色和使命。③但“少数”在司法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对待时,网络舆论的披露、声援、呼吁、讨论,可能是对司法权的有力监督和警示,从而使司法审判冷静的在“少数”与“多数”之间寻求与实现真正的全面的社会正义。

(五)网络舆论和法院审判在追求正义上存在互补性。网络舆论一般是从道德的层面去考虑法律问题,而道德与法律是实现社会正义必不可少的两个因素。因此,两者存在一定得互补性。


三 网络舆论给对法院审判带来的困境

(一)网络舆论可能损害真正的社会共同公平正义价值。由于网络技术作为一种现代技术,并不为所有大众所掌握和参与,并不具有覆盖大众范围的合理性,由于其匿名性,甚至可能个别人为了私利或不正当的目的,人为操作,比如冒充他人多次发表意见,形成声势。因此,网络舆论是否真正代表民意值得怀疑,这些非真实的公众民意可能损害的不仅仅是个案的公平正义,还可能对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观、道德观、法治观起到负面影响的作用。

(二)网络舆论可能损害法官独立公正办案。网络舆论不适当地介入司法审判,可能会对司法裁判者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司法权是根据事实,运用法律对各种纠纷作出是非裁判的权能,法官应是理性的居中裁判者,通过对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来裁判各种纠纷,其裁判虽然也必须依据相关信息,但该信息的取得和采用必须受法律规则的严格制约,除此而外任何来源的信息都不应作为裁判的根据。网络舆论一般同传统媒体、专家学者的意见相互作用,对案件最终形成舆论,网络舆论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的进行,舆论监督可能存在越位现象。当网络舆论不合时宜地在法院审判前或审判中,披露相关案件的信息、进行各种激烈的讨论,甚至造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时,往往给裁判者造成潜在的先入为主的影响,扰乱其应有的理性思维。同时,网络舆论对案件的披露、讨论所形成的舆论压力,可能侵害法官独立、公正的审判。审判独立是法治国家共同奉行的基本的司法原则,它要求法官作为冷静、独立的居中裁判者,在审理案件中只服从于法律。但在现实生活中,网络舆论的大众性、交互性使一些案件人为的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进而损害司法审判的独立和法律理性,使独立原则陷入危机。④

(三)网络舆论可能影响司法权威,动摇经过几代人树立起的法治基础。网络舆论中由于其匿名性,言论更加自由,观点更加多样,甚至有不少激烈的观点,这些观点可能有悖于司法审判得出的结论,将可能对司法权威产生冲击。网络舆论的“触角”触及社会各个角落,其对事实的收集、“揭露”、评论没有严格的程序,缺乏必要的审核,有些观点中难免带有个人利益因素、集团利于因素,这与司法审判必须通过合法手段收集证据,并在法定诉讼程序内进行审查有着截然的不同,网络舆论往往只关注实体的结果,其作出的判断将可能对司法审判所追求的建立在程序正当基础上的实体正义构成强大的冲击,并进而动摇司法审判的权威。有些网络受商业利益的驱使,无意帮助受众提高道德和法律水准和理性思维能力,沉迷于通过迎合某些人的低级需要,麻醉人的精神生活,惟恐天下不乱,缺乏社会责任感。

(四)网络舆论引起的司法干预会使司法权的正当行使遭遇重重压力。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一般还是要通过权力部门,如各级党委、人大、政协,上级审判机关等才能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网络舆论往往会引发权力机关的关注,但可能存在权力部门对审判的不当干预。因此,司法审判的结果最终会由于网络舆论之后的权力机关的压力而变形、异化。

四 法院审判在网络舆论时代的出路

对于那些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在网络时代很容易成为公众关注的议题,公众的意见对正处在转型时期的司法机关来说,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审判机关关注网络舆论中的一些社会学案件,适当倾听公众的声音,进行合理的判断,是实现社会工作的重要途径。

(一)防止“网络舆论审判”。 面对网络舆论可能的恣意,应当设定必要的规则加以规制。网络报道案件、讨论案件的内容的客观审慎的规则。为防止个人主观因素泛滥成公众非理性的情绪。新闻报道和披露案件事实必须紧扣客观实际,禁止夹杂情绪性、煽动性或倾向性的言辞。为防止网络舆论给司法审判人员造成成见或引发过度的公众情绪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应要求网络言论必须全面客观,不能对案件审判过多引导,毕竟,公众对案情不如审案法官了解得更全面,对法律的认知也参差不齐。诉讼报道的进度要严格控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网络媒体不能抢先于相应的诉讼程序泄露案情、进行枉自评判、干扰程序进行、对审判施加压力,应要求网络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讨论与诉讼进度保持一致,只有在各诉讼阶段结束后,才对该阶段的结果予以报道和讨论。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要严格传播。要进行审批,如果即使隐去当事人的姓名,公众也有可能推测到真实身份时,网络不得报道传播、讨论。网络舆论审判就是网络中的言论、意见、报道超越了法律的规定,没有基于法定的程序和合法的证据而对某一案件作出非理性的评论或者评价,这些评论或者评价在某种程度上干扰、干预甚至破坏了法院审判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在案件没有审理之前,网络舆论不要做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并要遵循一定得法定程序进行报道,这才是有效地网络舆论监督。另外,要注意行政力量的影响,因为“网络舆论审判”实质是行政审判,网络舆论并不是通过网络评论直接影响到审判,而是通过网络的传播影响到权力机关,进而由权力机关来影响法院审判的方向。⑤

(二)适当宽容网络舆论。网络舆论作为社会公众参与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对司法案件的参与也是司法民主的表现,在实现民主法治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规范网络舆论的规则也应有一个界限,规制太严,则有损民主的政治制度。司法实践中应当对网络舆论予以适当的宽容,网络已成为了最广泛的民意表达平台,参与表达的既包括社会精英,也包括平民草根,各种意见的表达,包括批判和反对,甚至是过激的意见,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都应该宽容。这种宽容恰能反映司法的民主,也能更好进行法律监督。

(三)去掉“遮羞布”,强化审判公开,直面网络舆论,提升司法的公信力。遵循现有法律关于公开审理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探索。我国三大诉讼法一般将涉及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案件作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而依照《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不公开审判的包括以下五种情形:由于民主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由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需要严格的限制时,可不使记者或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对儿童的监护权问题的婚姻争端。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姻案件、亲子关系案件、收养关系案件等涉及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也应当不公开审理,其余案件应当公开审理。另外应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涉及社会中的道德、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案件,法官也可裁量不公开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构建网络环境下司法公开规则,促进司法公开。根据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等特点,从立案、审理及执行等方面进行公开,以公开促进公正。首先,网络环境下立案的公开,可以在法院的网站上公开立案标准和条件、程序等信息,条件成熟时,还可以实现网上立案,促进司法效率。⑥其次,是在审理阶段的公开,可以利用网络的特点,有选择的对有社会意义又不与公开规则相冲突的案件进行网上直播,如湖北省汉江中级法院 2009年8月24日上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长高勇受贿案。该起案件是近年来湖北高校系统查办的重点腐败案件之一,也是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自十七大以来查办的七大要案之一。汉江中院对该案的庭审通过中国法院网网络直播平台进行了全程图文直播,这也是湖北省法院系统首次通过网络对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全程直播,该案的直播在社会上产生了非常好的影响,使公众对法院的审判更加信任。还有关于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布,通过网上公开,可以有效地规范司法行为,使案件的审理结果更能为社会大众所接受,减少社会对审判工作的不信任和非议。最后是关于执行阶段的网上公开。我国目前进行建设的《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系统》应当是个有效的方式,对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在网上公布,在不侵犯被执行人隐私权的前提下,使执行信息透明化,有利于树立司法的公信力。

(四)建立合理的网络舆论引导机制。由于网络传播中存在“意见权威”,如论坛版主、技术级别高的网民发表的言论,公众在发表意见时,很容易受到网络权威的影响,当网络舆论受到不当的、不合理的引导时,特别是在公众不明真相时,公众很容易附和,因此,在我国的司法网络建设中有必要建立网络首席评论员制度,合理引导言论,对一些疑难的新型社会性案件,在一定场合还可以主动引导专家学者的意见,对网络舆论进行合理的引导。另外,还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通过严格说理,合理引导网络舆论。⑦

(五)司法审判应当理性审视网络舆论的意见。抵制容易造成混乱与冲突,寻求合作才能产生理解和互信,司法威信提高的坚实基础不是高傲和自闭,而是公开和透明。2009年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院对备受网络舆论无比关注和热议的孙伟铭案公开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其有真诚悔过表现,因此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确立了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可以说网络舆论对该案的判决结果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司法解释的出台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是网络舆论造成了类似案件的争鸣,引起司法界的高度关注,从而在以法理为基础,综合考虑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作出如上回应,应当是合乎时代潮流,顺乎法治文明的。⑧

(六)探寻科学方法应对网络舆论“推出“的社会性疑难案件。在网络舆论的冲击给案件造成道德或其他价值争议时,如何是审判在情与法、公众意愿与法治理念上平衡、取舍是十分重要的。当法院审判遭遇网络舆论的冲击时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固牢法治的基石和应对公众的高昂情绪:1、在法律秩序之内依靠法律规则来寻求正当的裁判。这旨在保证社会性疑难案件中法院审判的客观性和正确性维度,从而使其判决具有正当性。因为在立法者和法官对具体问题进行价值判断时,通常要注意到该具体价值判断不应该与疾病的法律价值相矛盾,理由在于每一个具体的价值判断若不与体系保持整合型,那么具体的价值判断的最终结果就会导致否定根本的、比较重要的法律价值。但是寻求与法律秩序整体的价值相一致,并不能完全依靠法官的直觉这类东西,而是要进可能的遵循法律规则来获得。2、遵循一定的程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的沟通、论证和说理。法庭作为一种理性沟通的平台和场所,尽管会在网络舆论中受到质疑,但是如果能充分发挥法庭说理、论证的作用,不仅有利于法官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也有利于充分说服当事人和参与网络舆论的公众。3、依据法官职业伦理和自己的良知进行判断。当所有的途径都穷尽之后,依然无法就备受网络舆论争议的疑难案件作出较为妥当的裁判时,法官就不得不仅仅依据法官职业伦理和自己的良知进行决断,而这一决断应是与人类普遍所追求的价值相吻合或不相悖的。⑨

参考文献:

① 林凌、赵亚涛,《论网络舆论的基本特征》,载《东方论坛》2007年第5期。

②杨治,《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

③陈宏毅,《法律思想的律动》,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89页。

④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60页。

⑤刘李明,《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互动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⑥毕耕,《网络传播学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4页。

⑦薛剑祥、陈亚鸣,《面对新闻媒体的司法审判》,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2期。

⑧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⑨郝凯广,《法官如何面对公共视野中的疑难案件》,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6期。

作者: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车志平

电话:13997690825,0717—6341003,邮编:4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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