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司法与网络民意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
司法与网络民意既要区别,各归各位、各自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又要互相沟通,相互配合与协作,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民众、媒体在网络上绝对不能以舆论监督为由,干预司法。只有实事求是,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才能有效地发挥民意作用,有效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价值的实现。同样,司法支持、保护民众、媒体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意见与看法,尊重网络民意。其实,不论网络民意,还是司法工作,都只有一个目的:实现司法公正。并且,双方在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以及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基本工作方向上是一致的。因此,双方只要尊重彼此,寻求良性互动,积极合作,就能实现司法公正这个共同的目标。
公正、平等、公开、正义,永远都是一个使民众心悦诚服的统一标准,也是司法公正的实现标准。因此,笔者认为,要让司法公正之花繁荣昌盛,必须建立在网络民意的这块肥沃的土地之上。只有这样,网络作为这个世纪最伟大的创造欲改变,才真正发挥了作用、释放了力量,人民利益才能在审判防线中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1] 亚力士多德,《古希腊与罗马的法律理性》。
[2] [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中信出版社2004年10月第一版。
[3] [德]马克思等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4] 《中国青年报》,2008年6月30日。
[5] [美]哈罗德·伯曼编:《美国律师讲话》,三联书店出版社1980年版。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6] 樊崇义著:《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何家弘编:《证据法论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7] [美]霍华德·鲍著,王保军译:《宪政与自由:铁面大法官胡果·L·布莱克》,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
[ 责任编辑:刘怡黄金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