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几个众所周知的案件,不难发现如今的中国网络舆论发挥着重大效能作用,这是社会法治观念的进步,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经过网络民意洗涤的案件,都对当代中国司法界的影响非常巨大、深远。若不是新闻媒体的不断跟踪报道和披露,若不是民众通过网络进行酣畅淋漓地表达民意,这些个案件也许会和大多数的案件一样平淡、没有人关注。但是,我国的网络舆论对审判权的监督是很不完善的。
(二)网络舆论对审判权的监督亟待完善
1、案件判决前的媒体倾向性导向。
网络媒体往往在案件审判结果尚未确定之前对案件的结果发表带有一定主观感情色彩的评论,或者是对尚存疑点未明的案件事实进行肯定地论述,或者提前披露某些涉案信息。通过传媒这样的导向性报道往往会激起民愤,是接受媒体信息的公众在法院尚未判决之前就对案件形成了先入为主的的心理定势。不仅对当事人及证人、律师产生影响,甚至给法官也造成社会压力与干扰,导致法官不能独立地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决定,使得本应公允的判决结果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
2、网络公开程序不当妨碍正常司法程序。
《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若新闻媒体在庭审期间对法官或人民陪审员进行采访并且报道出来,不仅有违法院中立公正的形象,而且违背了审判权独立原则。
3、忽视法律真实偏颇追求事实真实。
法律真实,是指公检法机关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形式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序。[6]网络上众多观点迎合的是民众,而法院审判权必须立场就是中立,二者之间在这一点上是冲突的。法律真实与事实真实其实是相辅相成的,因为有事实上的真实为前提,才能有得到符合法律真实的结果。特别是部分网民为追求轰动效应、提高知名度,发表不符合事实真实的情况,甚至不惜捏造事实,故意显得与众不同。这不仅背离了诚实信用的最低道德要求,而且很有可能影响法官做出有违法律真实的判决结果。网络舆论的目的不是对审判独立进行干扰,更不是让审判天平最终导向舆论的一边,而是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给法官一个自由的没有舆论压力的环境。
三、在网络民意的基础上实现司法公正
要实现司法公正,对网络民意的利用是引导,而非舍弃、过滤。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说过,“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7]所以,尽管二者之间如今冲突不断,但从根本上说,都是为实现人民权利服务的。如王胜俊院长所言,“要高度认识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必须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人民法院如果不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呼声,工作就失去了方向。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对推进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确保司法为民、树立司法权威具有保障作用。”网络是最好沟通民意与审判工作的桥梁,也是实现民意的最好契合点,然要充分利用好民意运用于审判中,仍长路漫漫。笔者认为,关键是把握好以下几点:
1、网络必须突破自身的局限性。
首先,突破网络工作者的缺乏法律素养的局限性。网络工作者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其对法律知识的系统掌握才能为形成良好的民意表达环境创造前提条件。其次,突破网络民意表达范围和监督范围的局限。这是平衡网络舆论监督与审判权独立发生冲突的有效方法。既然是对法律的信仰、法院审判的信任,所以不应对其判决进行“指手画脚”,报道是一方面,监督则是另一方面。对法院内部机制和法官非法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法院、法官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揭露司法腐败现象;对干预法官独立审判的外部势力实施监督,从网络的自身优势为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遵循维护法律权威原则和客观真实性原则,网络民众只有从这个方面进行监督,而不是质疑司法权威,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2、确立责任追究制度。
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和支持网络公众舆论与媒体的监督,但对于那些严重失实报道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网民、媒体应该追究相关责任,即对网络监督行为规范化、法制化,防止社会监督被滥用。
3、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并不是局限于裁判了多少案子,平定了多少纷争,而是要在最大限度地避免纷争。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有序,不一定要用强制手段去强制人们接受判决结果,更重要的通过制定各种规则,使人们对其行为的发展与结果具有可预见性,严格地执行既定规则,以保障人们在既定规则的范围内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论网络上某些网民或某些媒体如何倾向性导向,社会公众都应该有自己的理念与选择:案件要依据审判判决来认定,在审判结果出来之前,都应该保持自己的立场,维持对法律信仰的权威。
4、转变对待网络民意的观点。
对民意的尊重,并非是要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被民意“牵着鼻子走”。在当今社会中,要解决诸多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问题的最关键是观念的转变,包括法官和民众的观点转变,即对待网络民意的态度是尊重,而非把它当作审判权的行使。作为一名法官,坐在庄严的审判庭里,应该有自己关于法律与民意的判断力,一个公正的裁判必须排除媒介的干扰。案件的审判中,一边倒的舆论必然会给法官带来压力与影响,但这些是作为法官的职业道德上必须坚决反对与排除的。审判的过程是法官的一项认识活动,而最终判决得是否公正也是由主观认识和评价的。不同的人对具体争议的认识和评价当然会有所不同,不同的人也会对是否实现司法公正有不同的评价。所以,法官既要尊重民意,又须不拘泥于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