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
枝江市人民法院 刘 怡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金波
作 者 简 介
刘怡,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在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工作。多篇论文在省级获奖。
黄金波,男,法律本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湖北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曾30多次在最高法院、湖北省高级法院等单位举办的学术讨论会及有奖征文活动中获奖,先后有200余篇各类法学文章发表于《法制日报》等中央、省、市计20余种报刊杂志及网站和有关论文集中。联系方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邮政编码:443000,联系电话:0717-6343107,6341630(传真),13972578312,E-mail: hjb730@163.com。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刘怡 黄金波
“刘涌案”、“彭宇案”、“许霆案”……这些本身案情并非复杂的案件在审判的过程中,都是一波三折,网络上铺天盖地的报道、记者们不停的发问、各种法学专家争先恐后的发表意见、更甚的是对于法院判决的眼花缭乱的提前“宣布”。有个说法是“民意”,还有个说法是“从众”,有时候面对冷冰冰的屏幕,却会感到波涛暗涌。我试着站在一个普普通通的网民的角度,来看看如果是我,会如何在大海中淘沙得到自己想要的真金;然后,我更应该要做的是感受到胸前闪闪法徽的重量,“远离激情的理性”[1],寻求只向真理低头的法律真正意义之所在。
一、网络舆论的概述
(一)网络舆论的现状
网络的起始与发展,翻看大事记,区区几十年,却把我们固守千年的一种生活方式天翻地覆。网络的好处,想必每个人都有受处,中国网民更是把中国网络的发展推向了世界之巅。“在网络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句来源于网络的名言就道出了网络上口水蔓延的最大玄机。因为没人知道我是谁,所以我可以畅所欲言,我可以发表任何我想说的而在现实生活中说不出口的话,于是,网络就像另一个社会,这是这个社会在意想理应更加自由、更加无所顾忌。真实、直白、平等,仿佛在网络中提前进入了大同社会。正如莱斯格所言,“在当前的世界中,我们会越来越清楚地看到,代码作者们是立法者。他们决定因特网的缺省设置应当是什么,隐私是否将被保护,所允许的匿名程度,所保证的连接范围。他们是设置因特网本质之人,他们决定对网络进行编码,因而决定网络应该是怎样的。”[2]刘涌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长叹“是被媒体害死的”。以话论话,开放式自由——本就是法治社会的本有之义,只是“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也就是说在任何社会之中,本就没有完全纯粹的自由,更何况法治社会。所以,媒体的、网络之上的言论,本就在其诞生之日,有了一个生存的土壤与前提:法律的规制。
(二)网络民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经之途
舆论(public opinion),直译来是社会的意见,社会代表民众,即民众的意见。网络舆论,即在网络上民众对于某个问题的意见,其背后反映的是对于此问题所折射出来的社会态度、社会价值。无论什么案件,只要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不外乎这么一个过程:首先是发表意见,往往是一种个体的反映,即感性的、单独的,包括某个媒体的介入,都是独自发表意见;然后是面对汇集的成千上万的意见,每个人都会潜意识或明确的有一种态度,这是面对某个争议的群体性倾向,即理性的、群体的。在这个过程中,媒体就会显现其推倒性作用,对与民众形成共同态度推波助澜;最后,可能有几种态度,也可能形成一种民众态度。无论是前一种结果,还是后一种结果,都会或多或少形成一种社会群力,每个人都希望案件的判决结果与自己的倾向相同,也会对此不可避免地产生某些影响。如此看来,网络舆论确实是了解民意的第一手资料,就像选举方式中直接选举一样,直接表达了民意选择。在2008年里,某报社曾对2874人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在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上网收集民意,71.9%公众认为这意味着政府开始重视网络民意,网络表达将成为中国式民主建设的新通道;67.2%公众首肯互联网的在线形式弥合了阶层地位等各种差异,更有助于推动中国民主建设的进程。[4]网络民意,本身就包含了不理性成分,更有别有用心人士“煽风点火”有意造成社会冲突事件。但这些,并不能成为阻碍作为最后一道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审判机构,充分利用网络民意的理由,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经之途。
二、网络民意的监督性
(一)网络民意发挥着重大的效能作用
法律业界的定论,网络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其中现代传媒的高速发展使得网络舆论的力量空前的强大,在欧美国家甚至称之为“第四种权利”。归根结底,法院的权力是由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得担负起监督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职责。从这一方面来说,相比国家机构的在“权力监督权力”基础上,以限制与严惩法官错误为目的而建立的审判监督权,人民和媒体的监督更反映了法治社会的本质,体现了对法律的信仰,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5]。法律只有被人民信仰和信任,法院裁决才能被执行,法律才有尊严地位。法官也是社会中的一个人,他并没有脱离社会而存在,即使他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没有枉法裁判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若没有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也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实现法治社会。所以,司法公正的实现必须建立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
通过几个众所周知的案件,不难发现如今的中国网络舆论发挥着重大效能作用,这是社会法治观念的进步,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经过网络民意洗涤的案件,都对当代中国司法界的影响非常巨大、深远。若不是新闻媒体的不断跟踪报道和披露,若不是民众通过网络进行酣畅淋漓地表达民意,这些个案件也许会和大多数的案件一样平淡、没有人关注。但是,我国的网络舆论对审判权的监督是很不完善的。
(二)网络舆论对审判权的监督亟待完善
1、案件判决前的媒体倾向性导向。
网络媒体往往在案件审判结果尚未确定之前对案件的结果发表带有一定主观感情色彩的评论,或者是对尚存疑点未明的案件事实进行肯定地论述,或者提前披露某些涉案信息。通过传媒这样的导向性报道往往会激起民愤,是接受媒体信息的公众在法院尚未判决之前就对案件形成了先入为主的的心理定势。不仅对当事人及证人、律师产生影响,甚至给法官也造成社会压力与干扰,导致法官不能独立地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决定,使得本应公允的判决结果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
2、网络公开程序不当妨碍正常司法程序。
《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若新闻媒体在庭审期间对法官或人民陪审员进行采访并且报道出来,不仅有违法院中立公正的形象,而且违背了审判权独立原则。
3、忽视法律真实偏颇追求事实真实。
法律真实,是指公检法机关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形式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序。[6]网络上众多观点迎合的是民众,而法院审判权必须立场就是中立,二者之间在这一点上是冲突的。法律真实与事实真实其实是相辅相成的,因为有事实上的真实为前提,才能有得到符合法律真实的结果。特别是部分网民为追求轰动效应、提高知名度,发表不符合事实真实的情况,甚至不惜捏造事实,故意显得与众不同。这不仅背离了诚实信用的最低道德要求,而且很有可能影响法官做出有违法律真实的判决结果。网络舆论的目的不是对审判独立进行干扰,更不是让审判天平最终导向舆论的一边,而是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给法官一个自由的没有舆论压力的环境。
三、在网络民意的基础上实现司法公正
要实现司法公正,对网络民意的利用是引导,而非舍弃、过滤。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说过,“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7]所以,尽管二者之间如今冲突不断,但从根本上说,都是为实现人民权利服务的。如王胜俊院长所言,“要高度认识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必须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人民法院如果不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呼声,工作就失去了方向。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对推进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确保司法为民、树立司法权威具有保障作用。”网络是最好沟通民意与审判工作的桥梁,也是实现民意的最好契合点,然要充分利用好民意运用于审判中,仍长路漫漫。笔者认为,关键是把握好以下几点:
1、网络必须突破自身的局限性。
首先,突破网络工作者的缺乏法律素养的局限性。网络工作者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其对法律知识的系统掌握才能为形成良好的民意表达环境创造前提条件。其次,突破网络民意表达范围和监督范围的局限。这是平衡网络舆论监督与审判权独立发生冲突的有效方法。既然是对法律的信仰、法院审判的信任,所以不应对其判决进行“指手画脚”,报道是一方面,监督则是另一方面。对法院内部机制和法官非法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法院、法官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揭露司法腐败现象;对干预法官独立审判的外部势力实施监督,从网络的自身优势为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遵循维护法律权威原则和客观真实性原则,网络民众只有从这个方面进行监督,而不是质疑司法权威,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2、确立责任追究制度。
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和支持网络公众舆论与媒体的监督,但对于那些严重失实报道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网民、媒体应该追究相关责任,即对网络监督行为规范化、法制化,防止社会监督被滥用。
3、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并不是局限于裁判了多少案子,平定了多少纷争,而是要在最大限度地避免纷争。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有序,不一定要用强制手段去强制人们接受判决结果,更重要的通过制定各种规则,使人们对其行为的发展与结果具有可预见性,严格地执行既定规则,以保障人们在既定规则的范围内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论网络上某些网民或某些媒体如何倾向性导向,社会公众都应该有自己的理念与选择:案件要依据审判判决来认定,在审判结果出来之前,都应该保持自己的立场,维持对法律信仰的权威。
4、转变对待网络民意的观点。
对民意的尊重,并非是要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被民意“牵着鼻子走”。在当今社会中,要解决诸多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问题的最关键是观念的转变,包括法官和民众的观点转变,即对待网络民意的态度是尊重,而非把它当作审判权的行使。作为一名法官,坐在庄严的审判庭里,应该有自己关于法律与民意的判断力,一个公正的裁判必须排除媒介的干扰。案件的审判中,一边倒的舆论必然会给法官带来压力与影响,但这些是作为法官的职业道德上必须坚决反对与排除的。审判的过程是法官的一项认识活动,而最终判决得是否公正也是由主观认识和评价的。不同的人对具体争议的认识和评价当然会有所不同,不同的人也会对是否实现司法公正有不同的评价。所以,法官既要尊重民意,又须不拘泥于民意。
5、司法与网络民意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
司法与网络民意既要区别,各归各位、各自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又要互相沟通,相互配合与协作,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民众、媒体在网络上绝对不能以舆论监督为由,干预司法。只有实事求是,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才能有效地发挥民意作用,有效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价值的实现。同样,司法支持、保护民众、媒体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意见与看法,尊重网络民意。其实,不论网络民意,还是司法工作,都只有一个目的:实现司法公正。并且,双方在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以及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基本工作方向上是一致的。因此,双方只要尊重彼此,寻求良性互动,积极合作,就能实现司法公正这个共同的目标。
公正、平等、公开、正义,永远都是一个使民众心悦诚服的统一标准,也是司法公正的实现标准。因此,笔者认为,要让司法公正之花繁荣昌盛,必须建立在网络民意的这块肥沃的土地之上。只有这样,网络作为这个世纪最伟大的创造欲改变,才真正发挥了作用、释放了力量,人民利益才能在审判防线中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1] 亚力士多德,《古希腊与罗马的法律理性》。
[2] [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中信出版社2004年10月第一版。
[3] [德]马克思等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4] 《中国青年报》,2008年6月30日。
[5] [美]哈罗德·伯曼编:《美国律师讲话》,三联书店出版社1980年版。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6] 樊崇义著:《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何家弘编:《证据法论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7] [美]霍华德·鲍著,王保军译:《宪政与自由:铁面大法官胡果·L·布莱克》,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