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阿尔卑斯山公约》下的《森林议定书》《自然和景观保护议定书》涉及生物多样性及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内容,但未建立完整的保护机制,如对转基因生物建立了评估等制度,但则未对引入外来物种行为建立相应制度。各国在山地立法中,主要是建立国家公园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进行保护,缺乏对山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专门制度。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都进行了系统性规定。针对青藏高原的气候变化敏感区特征,专门规定了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系列制度,并针对雪山、冰川、冻土建立保护措施,以发挥其气候调节的生态服务功能。还在“生态风险防控”专章中系统规定了气候风险的防控制度,以降低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保障青藏高原生态安全。针对青藏高原以本土植物与动物为主的生物多样性特征,在设立自然保护地、建立保护名录和生态廊道、建立救护繁育野化基地等制度的基础上,强调对本土物种的专门保护、强调基因多样性保护、严格控制引进外来物种。这些专门针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法律规范,开创了在特殊地域空间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制度设计先河,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领先地位。
充分发挥《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国际引领能力
青藏高原生态系统覆盖超过亚洲1/20的表面,涵养世界1/4的人口,作为亚洲大陆大江大河的源头,国际气候变化敏感区、调节区和生物多样性基因库,因其跨国/跨区域特征需要全球通力合作加以保护。在当前国际形势下,迅速达成国际公约十分困难。中国率先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非常必要和及时,不仅是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可以为全世界生态保护起到示范作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世界负责的态度,以最严格的制度保护青藏高原这个特殊空间区域,守护高原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对中国而言,实施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本身,就是对国际环境治理的重大贡献,与此同时,还可以《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实施为契机,积极推动和促进与青藏高原保护相关的国际环境治理。
严格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为世界提供法治示范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出台,为保护青藏高原自然生态环境,筑牢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根基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实施好这部法律,对于中国和世界意义重大。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已于2023年9月1日开始实施。应在深入学习理解《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把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理念和原则转化为执法、司法与守法理念。按照《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授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尽快出台配套法规规章,明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具体适用范围,结合青藏高原六省(区)的实际,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细化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制度体系和实施性举措,完善标准体系,提出可操作性方案。加大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执法司法力度,落实党中央发布的《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案》要求,出台统筹发展与安全、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预防、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实施质效。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治的宣传教育,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纳入法律普及内容,并针对相关群体进行精准教育,让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成为决策者、执法者、司法者的职业操守,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参与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成为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自觉践行者。
发挥“一带一路”合作平台作用,推动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机制
青藏高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耦合性,要求毗邻国携手,加强交流合作,实现共同保护、协同保护。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青藏高原周边的不丹、尼泊尔、印度、巴基斯坦、阿富汗、吉尔吉斯斯坦、孟加拉国等国已加入“山地伙伴”组织,但这一组织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律框架十分困难。
中国与28个国家共同发起“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伙伴关系倡议,呼吁各国应根据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结合各自国情采取气候行动以应对气候变化。中国可以更好发挥“一带一路”合作平台的作用,推动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律合作机制。目前,中国倡导建立的“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已有40多个国家的150余个合作伙伴,其中不丹、尼泊尔、印度、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青藏高原毗邻国都是“一带一路”国家。中国可以在“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中发起建立青藏高原跨境保护机制,定期召开政府间首脑和部长级高端会议、搭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信息平台、联合开展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科学考察、建设青藏高原野生动植物生态走廊和冰川冻土协同保护区、设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律合作项目等,推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法治实践。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机制中,引入《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立法理念和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基本原则,实现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协同保护的特殊要求,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治理的制度设计,推动“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更多发挥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作用,为构建全球环境治理体系贡献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