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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解读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出台过程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8:29 | 1303 次浏览 | 分享到:

然后,按照立法部门的设想,若干次征求意见。每次讨论三、四个问题,有的问题会有方案一、方案二。实务部门与专家学者一起参加,实务部门有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安全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学者和不同部门表达各自意见,大家都有机会发言,立法部门根据发言逐一汇总意见分歧。

最后还有一揽子的讨论,不是针对条文,而是把意见都列出来,准备改哪些,进行一揽子讨论,总共有四次,春节前一次,春节以后三次,最后一次讨论5月24号在保定召开。

凤凰网资讯:学者与实务部门之间的争论激烈吗?

陈光中:各自发表观点,没有什么辩论交锋,没有这个机会,但分歧是明显的。

实务部门各有自己的主张,学者的学术观点也不一致,但相比来看,学者的意见更为统一。比如说律师在侦查阶段究竟是辩护人还是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在这个问题上学者意见很一致,极力主张是辩护人,这属于国际通例。

实务部门尤其是侦查机关,就有所顾虑,最终立法部门还是下定决心,将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人介入写进修正案草案。

凤凰网资讯:中央政法委会参加《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讨论吗?他们处于怎样的地位?

陈光中:政法委主要是协调不同部门,有时会表达一些意见,大多是宏观层面。每次开会,政法委会派人参加,但是他们很少发言,一般是只听不讲,要讲也很原则性,对具体的问题不表态。

《草案》具体条文释疑

(1)拘留不能长期不通知家属

凤凰网资讯:《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指出,在“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的情况下,可以不通知拘留人家属,您如何评价这一修改?

陈光中:我认为这个规定已经有进步,对不通知家属的案件范围做了限定,也就是说一般的案件都必须通知。这是可以理解的,全世界在特定的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犯罪等,程序正义都会大打折扣,也并不只是在中国,是国际上的通例。

当然,即便是此种案件,也只能限定在多少天之内不通知,不能长期不通知。整体来看,现在的规定已经是一个进步,还是应该考虑打击犯罪,特别是特殊犯罪的需要。

凤凰网资讯:有学者质疑,“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要犯罪”中的“等”字有可能无限扩展案件类型,您怎么看?

陈光中:问题的确比较麻烦,有一个“等”字,案件就不清楚了,譬如涉黑案件、走私案件、毒品犯罪案件,还有涉及到暴力的某些案件,像绑架等等,范围就很难控制得住,“等”字有一种弹性。

这个问题还可以再完善一下,有进步但是还有不足。

(2)所有部门都不同意规定沉默权

凤凰网资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明确提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您如何评价这一规定?

陈光中:这句话来自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的内容更周全,除了不得强迫证明自己有罪,也不能强迫任何人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言辞。修正案草案只提出了第一层,第二层含义没有写进去。

凤凰网资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有何关系?

陈光中:按联合国的解释“不得强迫自认其罪”是包括沉默权的。结合中国国情,沉默权也可以考虑不写进去法律,据我所知,所有部门都不同意规定沉默权,一致反对,侦查部门担心拿不到口供,法院害怕沉默权会影响庭审。

可以不规定沉默权,但也不能作为一个义务要求当事人必须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编者注:《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与“不能强迫自证其罪”直接冲突,应该删除。

凤凰网资讯:有没有具体的保障性条款保证“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陈光中:现在对这一条的保障直接体现在严禁刑讯逼供,或者是暴力、威胁对证人取证,而不是体现在沉默权,没有义务如实陈述。在一定意义上,“不得强迫自认其罪”的内容是不完整的,不是很到位。

(3)公安强调破案,对程序重视不够

凤凰网资讯:对于实物证据排除来说,难在什么地方?

陈光中:实物证据排除的条件是违反法律规定,且严重影响司法工作,关键是后半部分,必须达到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度。司法公正既包括程序公正,也包括实体公正。程序上严重违法最终会影响证据实体,也就是实物证据发生真假问题,司法公正主要是指实体公正,程序上严重违法,可能并不属于排除范围,影响了证据实体的真伪才能排除,分歧很可能就发生在这个问题上。

凤凰网资讯:在排除非法证据时,法院、检察院以及侦查机关各有怎样的职权?

陈光中:这个问题也很有中国的特色。按照现在的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同法院都可以排除,这一点同西方很不一样,西方有非法证据排除权力的是法院。

我支持检察机关有权排除非法证据,因为侦查机关移送的材料,检察机关要在法庭上举证是否合法。现在侦查机关也可以排除,如此规定是否妥当还有待研究。

凤凰网资讯:一些学者和一些律师担心这样的立法可能在实践中得不到贯彻,您怎么看待这种说法?

陈光中:我认为不能简单的去猜测。虽然可以预见阻力还会不少,但是法律一旦作出规定就有了根据,执行情况也可能就会好一点,如果不规定,就不可能排除非法证据。

凤凰网资讯:阻力来自于哪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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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