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相比来说,法院、检察院更认同程序,而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比较强调破案,限期破案的压力比较大,因此对程序价值重视不够。公安机关不是没有一点变化,行政舞弊现象在减少,但是还不能令人满意。
(4)律师可以名正言顺参与到侦查阶段
凤凰网资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第六、七条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这一规定的真正意义在哪里?
陈光中:应该说是很有意义的,原来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参与,但是身份不明,通常是以法律帮助者的名义,现在名正言顺了。
实际权利也扩大了一些,除了少数案件以外,可以直接凭“三证”(编者注:指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当事人,而且会见的时候不受监听。实事求是的说,世界各国也不是都给律师多么大的权利,这次法律修改律师也是有收获的。
凤凰网资讯:当时是哪些部门提出了这点修改意见?
陈光中:学者早就已经提出,包括我个人主持编著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案》,学者的意见是比较统一,律师也很支持。经过学者提倡,立法部门也坚定地准备这样规定。
凤凰网资讯:在此基础上,律师有没有提出更多保障该条得以有效实施的建议?
陈光中:从保障权利来看,律师总是会有更多的要求,但是这个问题也涉及到惩治犯罪与保障权利之间的博弈,律师要求过分的东西也很难得到支持。
(5)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是世界通例
凤凰网资讯:出于什么考虑《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六十八条要规定证人强制出庭?
陈光中:我国证人的出庭率非常低,据我所知,一审出庭率在1%左右,肯定不到3%,这是平均水平。绝大多数是以在法庭上宣读侦查笔录来代替证人证言,这严重影响了程序公正,侵犯被告人、辩护人的有效辩护权,而且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
凤凰网资讯:如果公民不想出庭作证,却被强制执行,这会不会侵犯了他们的权利?
陈光中:对具体证人来说,权利确实受到侵犯,但全世界都有这样的观念,对权利的维护不能损害其他权利,这就需要平衡,权利并非绝对不能碰。如果证人不举证,不出庭,就影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同时影响了司法公正的终极性价值追求,所以需要在两者之间权衡。
凤凰网资讯:在强制证人出庭的同时,为何又排除配偶、父母、子女强制出庭的义务?
陈光中: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已经是世界通例。在这次修改过程中,曾考虑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在整个司法过程中都有权拒绝作证,后来,大概是考虑到会影响实务部门查明事实真相,需要逐步推进,于是就改变为现在的规定,只赋予近亲属可以免于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
其实这只是一个初步的规定,起到一种宣誓作用,就本身来说,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认定事实没有影响,因为侦查起诉阶段同样可以询问,需要如实陈述,只是法庭出庭的时候不能强迫,而且笔录可以在法庭上宣读,事实上,这一规定对案件没什么影响。
把公安作为司法机关违反了宪法规定
凤凰网资讯:有学者评价此次的修改侦查权、检察权扩大,法院的权力没有太大变化,对人权的保护不够,被形容为“国进民退”,您同意这种说法吗?
陈光中:我不赞同这样的说法,还是要实事求是分析。侦查权在某些方面是扩大了,但是,对侦查权的制约比以前更多,比如律师的会见权不用经过批准,辩护权也有所扩大,这就是对侦查权的限制。
另外,此次修改加入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的规定,实际上侦查机关一直在做,现在通过法律把它们公开化,反而有利于制约,也有利于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实际上并不是说扩权,而是原来就有这些权力,现在纳入法律的规范范围。
但是,有一个问题是要注意的,《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出现司法机关这个词,包含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把公安机关作为司法机关,这一点我是不赞成的。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领导民政工作、公安工作、监察工作等,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现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其规定为司法机关,我认为不符合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在一定程度可以说是违反了宪法的规定。这不是一个等闲视之的小问题。
凤凰网资讯:这样一种规定可能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陈光中:客观上贬低了真正的司法机关,也等于是抬高了公安机关,某种意义上也违背了法制的精神,这个问题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