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解读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出台过程
陈光中(资料图)
2011年8月30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并公开征集意见,引发社会热议。就此,凤凰网对话《草案》制定全程参与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
陈光中指出,《刑事诉讼法》根本目的在于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侧重于保障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判刑人的权利,因为“他们是弱者,无力对抗公权力,所以应该重点保护”。
从保障人权角度而言,陈光中认为此次刑诉法修改有所进步。但《草案》把公安机关视为司法机关,陈光中表示质疑,“《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不符合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在一定程度可以说是违反了宪法规定”。
陈光中,著名法学家,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新中国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订。
对话主持:周东旭
《刑事诉讼法》更侧重于保障人权
凤凰网资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什么?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是一部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如何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案件之中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该法律的制定目的就是为了更加准确地惩治犯罪,更加有效地保障人权,把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更好结合起来。
凤凰网资讯: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没有可能冲突,如何平衡?
陈光中: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完全一致。我认为不能简单说只是为了惩治犯罪,或者保障人权,应该把两者最大限度统一起来。不打击犯罪不行,但打击犯罪有基本要求,不能滥用职权,侵犯人权。就这个意义来说,制定刑事诉讼法更侧重于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应该把人权保障这一宗旨写进去,体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目前只是规定“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实际上无法涵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要保障的主要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他们是弱者,无力对抗公权力,所以应该重点保护。可此次的修正案草案没有体现出这一点。
程序正义贯彻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凤凰网资讯:《刑事诉讼法》主要规范相关部门的哪些行为?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程序正义贯彻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中最主要的部分就是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决定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其次是证据达到什么程度才能够逮捕、起诉;最后,需要有辩护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凤凰网资讯:1949年以来《刑事诉讼法》经历了怎样一个发展过程?
陈光中:大体经历三个阶段,文化大革命以前基本上是无法可依,虽然也颁布了一些条例,但是总的来说还是一种内部政策。
1979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1980年1月1号开始实施,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
经过若干年实施,随着国家形势发展变化,立法部门开始着手进行修改,也就是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1996年的修改力度比较大,条文从164条增加到225条,在民主化、科学化方面有较大进步,譬如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当时的司法实际上是超职权主义,1996年的法律修改采取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某些做法,形成职权主义框架。
第四个阶段应该就是现在的这一次。时隔15年,感觉非常有必要进行修改,此次修改规模上不亚于1996年。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如何出台的
凤凰网资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早在2003年就提上日程,为何直到现在才公布修正案草案?
陈光中: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征求各个方面的意见准备修改。但是,学者同实务部门之间,甚至实务部门与实务部门之间,立法部门同实务部门之间,分歧比较多。立法部门提出的一些方案,同实务部门有明显差距,认识不统一,修改难度很大。加之后来十七大将要召开,修改也便搁置了。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新启动得益于一个契机。2008年中央政法委自上而下布置司法改革,并成立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每个部门有不同的改革专题。据我所知,当时设置60个子课题,相当一部分同刑事司法制度有关系。中央政法委的介入,就为各个部门之间的分歧协调提供了条件,分歧逐渐地减少,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了契机。
凤凰网资讯:学者与实务部门有哪些分歧?
陈光中:实际上是理念和指导思想上的分歧。实务部门特别是侦查部门,比较注重破案,注重证据。律师、学者的着重点在于程序正义,保障人权。立法部门适当折中一些,但是他们也希望改革力度能大一些,法律修改了,没进步不行。
凤凰网资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出台过程是怎么样的?
陈光中:在司法改革的框架基础上,立法部门首先形成一个初步计划。根据前一段司法改革的成果,以及司法工作中所存在的新问题,确定哪些方面要修改,如何修改。其中会听取、吸收专家的一些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