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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莲芳--网络民意与司法独立之对立及互动_学术前沿_中国舆情法治网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8:04 | 41 次浏览 | 分享到:


(1)法院应专司其职——保证法院行使审判权且只行使审判权。一方面,保证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每一个案件,从受理到案件执行的每一个诉讼程序,均应由法院来主导,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涉司法行为,不能过问并批示法院审理的任何案件,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保证法院独立的管辖权不被侵犯。另一方面,保证法院行使的是审判权。当下,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法院被赋予了太多的审判职能以外的政治任务,比如法院被要求成为政府维稳的工具,这种做法违背了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原理,打乱了正常的国家权力架构,祸害无穷。诚然,在新形势下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应适应社会和民众的需求,创造性的开展司法工作,以促进社会和谐,但不能背离司法本质,委身于行政管理,以司法的名义越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2)实现法院经费和人员的独立——排除人为干扰因素。当下,法院不独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经费来源和人员不能实现独立。办案经费和人员的任用需要当地党政部门点头示意,决定了其不可能不顾及党政部门及其领导人的意志独立行事。要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必须实现法院经费和人员的独立,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的国情,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经费和人员的独立,可以实施分几步的战略。第一步,试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人民法院的经费、编制和人员进行统一管理。第二步,结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司法机关试行独立的经验教训,制定科学的司法独立运行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范围内人民法院的经费、编制和人员统一管理,最终完全脱离地方党政部门的牵制。如此渐近式的改革方案有利于消解改革跨度过大带来的制度间的不和谐,降低改革成本,实现改革效益最大化。

(3)实现法官的独立。在要求法院独立的同时也应实现法官独立,在裁判案件过程中,法官仅仅对法律和良知负责,才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根据我国现行《法官法》,法官享有充分的权利,甚至法律规定的很多权利内容比西方国家法官的权利更为广泛,但当下很多权利仍停留在纸面上,源远流长的吏治传统,不成熟的法律思维和法治观念等因素决定了法官在当下不可能真正独立。即使法院最终摆脱党政部门的牵制,但不实现法官的独立,法官在判断时仍受司法系统内其他人员的牵制,司法独立也是一句空话。要实现法官的独立,必须要实现法官选任的独立、法官不可任意被免职、撤职、薪俸要有法律保证,终身的法律资格等。

3、创新和改革司法机制赢得民众信赖。

(1)倡导“阳光司法”——破解司法机关神秘形象。当下,民众对司法机关的性质、职能、办案方式、办案规则、办案纪律等缺乏了解,在民众心里,司法机关充满了神秘感,这种神秘感给了民众无穷的想象,所以在案件发生后,民众就会有多种猜测和言论。司法机关需要通过“阳光司法”破除其神秘形象,比如建议立体的案件查询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或直接到办案部门查询案件的办理情况,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再比如通过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到司法机关参观体验司法机关的办案场所、知晓基本的办案流程,明了每个办案过程都受到监督,不是每个人可以随便炮制、改变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媒体、宣传栏等多种途径介绍刊发介绍司法机关性质、职能、办案规则等,让民众对司法机关有充分的了解。这种主动将自身置于阳光下消除其神秘感的作法有助于司法机关获得民众最广泛的信任和支持。

(2)加强释法说理——让民意了解法意。民众围观刑事案件并发表大量不理性评论一个主要原因是因为要宣泄情绪,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民众对法律缺乏了解。而长期以来,司法机关习惯于高高在上,各种文书尽显其强权意志,生硬冷淡,缺乏对事实和证据的具体分析,缺乏对有关法律规定的深入剖析,缺乏对适用此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彼法律规定的理由说明,缺乏对处理结果的充分阐释。即使处理结果符合事实和法律,却因为不符合民众的推理逻辑或是大众心理也要遭到批判。对此,司法机关应该收起刻板的面孔,在制作文书时,加强对法律的解释和处理结果的说理工作,尽可能的通过法律文书呈现案件全貌,消除可能产生的怀疑和猜测。

(3)建设廉政司法队伍——提升司法公信力。当下,民众对司法机关的权威丧失信心,特别是近几年发生在司法领域的集体腐败更是严重损害司法机关本应保持的廉洁公正形象。所以对于引起关注的刑事案件,无论司法机关如何处理,都会遭到谩骂。民众都会认为司法机关在以权谋私、官官相卫,为钱为权办案,这主要是因为民众对司法机关极度不信任,司法公信力以降低到无比低下的程度。司法机关要让民众信服,一定要通过各种途径,扫清队伍内的腐败,肃清司法环境,树立公正廉洁执法的形象,恢复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只有这样,民众才会尊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

(三)社会的责任——引导民意推动司法公正

要实现司法和网络民意的良性互动,还需要社会各界的推动和监督,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媒体和网站、网民的行为,比如规定媒体不得在案件作出终局裁判前,对案件事实进行报告和分析,网民不得发表任何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的言论,比如规定网站对网民身份、发言内容进行一定的监管,防止网络水军、网络推手滋扰网络环境,以防止“媒体审判”。也应更多的发挥主流媒体的监督作用,让其监督范围更广、成本更低、更多的呈现民众而不是公权力的声音及面孔。还应疏通传统民意表达的渠道,比如将人大、政协的提案、议案制度,信访、民调制度等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网络可能就不再被民众寄予过高甚至唯一有希望的期待。更应该发挥社会监督的优势,加强对司法腐败的监督,推动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媒体公信

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