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www.chinaxwjd.cn

中国舆情法治网

   活动公告

胡莲芳--网络民意与司法独立之对立及互动_学术前沿_中国舆情法治网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8:04 | 40 次浏览 | 分享到:
胡莲芳--网络民意与司法独立之对立及互动 2013年02月04日 15:20:00    来源:中国新闻监督网
网络民意与司法独立之对立及互动

胡莲芳[①]

    内容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一步步走进亿万人的生活,网络因为其快速、自由、便捷等优势成为民意集体抒发的虚拟广场,很多刑事案件如刘涌案、许霆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都在网络民意的推动下,从普通的刑事案件演变成社会公共事件。网络民意如此汹涌存在多方面原因,汹涌的网络民意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不可避免,新形势下,必须让民意归于民意,司法机关通过创新机制顺应民意,实现网络民意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网络民意 司法独立 审判中立 良性互动

随着国际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世界正变得越来越小,一条线几乎连起了全世界。据统计,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网民人数已达到4.85亿[①]。网络因为其快速、自由、便捷等优势成为民意集体抒发的虚拟广场,很多刑事案件如刘涌案、许霆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都在网络民意的推动下,从普通的刑事案件演变成社会公共事件。民众通过网络勇敢的发出自己的声音,推动了司法民主的进程,但网络民意如此汹涌是否会绑架司法进而影响司法独立?笔者拟结合网民围观网络的原因分析网络民意对司法独立的影响,并就如何实现网络民意与司法独立良性互动略谈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网络民意为什么汹涌

当下网络民意汹涌,众多网民围观刑事案件,将众多刑事案件发展成为社会公众事件,其中存在诸多层面的原因。

(一)压抑的社会情绪需要宣泄口——网络刚好来到

当前我国处于改革的阵痛期,各类社会矛盾突出,贫富差距日益扩大,贪污腐败现象突出,高物价低工资导致民众生活压力大,普通民众幸福指数低,压抑的社会情绪突出,需要合适的宣泄口。而传统的主流媒体无法及时应对,不能在民众和公权力机关之间搭建交流的平台,彼此无法在第一时间进行无障碍的沟通,公权力机关面对批评和质疑也缺乏成熟的心态,高高在上的心理依然存在,民众的怨恨无处发泄,网络正好为压抑情绪的宣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并成为最主要的民意形成、输送管道。首先,网络无处不在,不管你身处闹市,还是逼仄的出租屋,或是偏僻的农村,一根线就能带你走进丰富的网络世界;其次,网络散布消息的速度快,这种及时性非传统媒体所能比,上一秒看到某场景,随即用手机拍下,下一秒就可以通过微博发布,在亿万网民中流转;最后,在网络上没有身份、地位的限制,不管你身份显赫,或是一介草民,都可以畅所欲言,就如一句网络名言“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种可以隐匿的身份将网民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降到最低,网民可以大胆发表自己的意见。网络民意形成的成本低廉且便捷,理所当然的成为民意抒发的首选。

(二)社会民主不断推进——民众乐于参与社会大讨论

随着社会民主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中成长起来的70后、80后,如今是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中坚力量,也是网络世界的活跃者和主导者,他们亲历了改革以及改革带来的种种繁荣和积弊,有着较高的文化程度,思想民主、开放,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参与感强烈,愿意在事件中表述自己的看法,特别是对贪污腐败、贫富差距、房价高企等社会问题非常关注,事件一旦发生,他们能在短时间内切中事件要害,一针见血的指出立法、制度、监督等层面的原因,很快获得大量网民关注并成为意见领袖。在意见领袖的带领和指引下,越来越多的网民对社会问题特别是官员和富人有关的问题给予了广泛的关注,以空前的热情参与社会监督和社会大讨论。在这场社会大讨论中,一起又一起与官员、富人有关的刑事案件进入网民的视野,一浪盖过一浪的声讨扑面而至。


(三)司法公信力低下——民众不认同司法判断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含当事人)从道义上、思想上对司法的认同程度与信服程度。它包括社会公众对司法强制比例性的认同程度、对司法判断准确性的信任程度以及对司法执行力的支持程度等。”[②]当下,我国司法公信力日趋下降。民众法律信仰缺失,司法人员世俗化、地方化,司法供需矛盾突出,司法系统内的腐败现象严重,司法机关不能按照民众的期待给他们带来应有的公平和正义。司法机关在民众心里丧失了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基本的权威,比如认为腐败案件发生后会官官相卫,真相一定会被掩盖。所以一旦与官员和富人有关的刑事案件发生,民众往往会把对官员和富人的怨恨、对穷人或弱势群体的同情、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放大几十数百倍,在此基础上去分析和判断问题,所以不管司法机关如何处理,都会引来声势浩大的质疑甚至谩骂。

二、网络民意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网络民意撬起了一个又一个刑事案件,直接向司法权威发出挑战,网络民意的汹涌而至是否会影响司法的独立运行,学界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舆论只在制度和程序之外闹腾,而一种良好的司法和政治制度就是要经得起人们站在制度外闹腾。”[③]也有学者认为,“舆论在某些时候也成为左右司法公正的一种消极力量,妨碍司法独立,形成‘舆论审判’。” [④]笔者认为,在当下,裁判者不具有在真空中生活,在理想中裁判的政治背景和制度保障,网络民意一定会影响裁判者的裁判,但另一方面,网络民意也可能为司法独立扫除障碍,助力司法独立运行。


(一)缺乏司法不受不良影响的制度保障——网络民意提前影响了法官的判断


要实现司法独立[⑤],必须坚持审判中立。“中立原则就是要求裁判者对争议的双方不偏不倚、不能与任何一方有利害关系或对一方持有偏见或对其歧视。”[⑥]而当下,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没有为司法不受不良影响法官中立裁判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在一件案件尚未进行必要的诉讼程序依法裁判之前,媒体已经开始对案件事实进行大量报道,民意已经开始借助网络媒体集体抒发,对事实,对案件的定性甚至处决都毫无修饰的昭告天下,比如要求严惩贪官富人,放过穷人弱者,在毫无限制、保护和回避机制的规范下,这些报道和评论毫无障碍的进入法官的视野。法官首先是一个社会人,其次才是一名法官,在看到这些报道和评论时,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人无法不对行为人持有偏见,或憎恨,或同情,这种情感因素注定要影响法官的判断,进而影响最后的裁判。

(二)司法机关被加载过多的政治任务——裁判者不可能不理会民意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各类社会矛盾突出,群体性事件多发。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当前最急迫、最重要的政治任务之一,并成为检验司法机关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被各级司法机关视为第一责任。被加载了维护稳定的政治任务和社会管理责任后,司法机关的司法属性不断萎缩。因为任何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裁判都将给裁判者带来一定的政治风险,所以一个理性的裁判者不会轻易将自身至于舆论的漩涡,在裁判时理所当然的会尽可能的顺从民意。究其实质,裁判者害怕的并不是民意,而是不顺从民意可能带来的政治后果,当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任务让裁判者不可能不理会在“制度外的闹腾”的网络民意。笔者所陈述的这种情况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证,2008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会谈中谈到,判不判死刑应该有三个依据,其中之一就是要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依据,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⑦]

(三)网络民意转移了行政干预——助力司法独立

在我国权力配置体系内,司法权受到行政权的干预和挤压现象突出,并未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司法机关俨然成了隶属于政府的一个部门。当下,司法不独立最大的障碍来自于行政权的干预。面对此,司法机关似乎无能为力。因为司法机关在人、财、物方面受到地方党政部门的牵制,领导人选、办案经费、人员录用等各个方面都由地方党政部门决定,这无疑影响到司法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领导的行事方式。但网络民意介入具体案件后,行政权则不太敢违背民意对司法机关指手画脚,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更理直气壮的依照法律和事实办案,而不用过多的屈从于行政权。从这个角度看,民意的介入在某种程度上转移了行政权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解救了处于尴尬境地的司法机关,有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三、网络民意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

在网络民意大潮汹涌的今天,网络民意应该更理性的介入司法,司法机关应该在保持其独立品质的前提下,合理吸纳网络民意,同时,通过广泛的司法活动更充分的体现民意,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一)民众努力——让网络民意归于民意

通过网络自由表达意见,是社会民主和进步的表现,但是,当前网络上更多呈现的是一种谩骂。大量网络推手、网络水军隐身于普通网民之中,炮制出有倾向性、利益性的民意,引发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追捧,从而在互联网上推动了怨恨、以暴制暴等负面情绪,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绑架了法律,试图主宰事件发生的进程,对于任何不同意见都谩骂打压。比如在湖北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后,刑法学界泰斗马克昌教授发表了支持法院判决的言论后,遭到网民的无端谩骂。在信息不对称、不充分的情形下,民众容易把长期以来积累的对某一现象或某一群体的怨愤迁怒于某一个具体案件,某一个具体的行为人,导致某个被告人可能成为这一类行为人的“替罪羊”,比如刘涌在被执行死刑时感叹自己是死在媒体手里。让某个人为其他未被清算的类似行为人埋单是对法治的极大嘲讽,在法治不断现代和文明的今天,要逐步消除类似情绪性的不理性的民意,让民意归于民意,真正代表和体现民众的真实意见。

(二) 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顺应和体现网络民意

1、保持理性、包容的心态面对并引导网络民意。

民意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情绪性的非理性的民意试图绑架司法的行为,为了保证司法不被非理性的民意绑架,司法机关应该以更积极的姿态面对。比如培养成熟的心态,正确认识和面对网络民意,尊重并给予民众充分的言论自由,面对质疑和批评不回避,不推卸,保持理性的、包容的心态,坦诚的回应并引导民众正确、全面的认识某事件,民众一定会对司法机关的活动和裁判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其实,大多数民众并不希望社会充斥不和谐因素,他们只是不希望被蒙蔽,被欺骗,被愚弄。司法机关主动、亲民的举动必定得到民众的拥护。

2、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当下,网络民意之所以对司法独立产生影响,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因为我国目前根本没有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适用法律。依照国际通行标准,司法独立包含三个层面的涵义:第一,司法权不受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干预;第二,司法机关的管辖权不受剥夺;第三,为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法官应有权采取行动以保护其司法独立性。[⑧]但是在当下,我国司法权极度萎缩,受到行政权的严重挤压,司法机关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权被剥夺,比如很多地方的法院不管辖强拆案件,法院和法官均没有在现行政治运行机制下实现真正的独立。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这导致法院在裁判时无法真正做到依照事实和法律行事。要做到司法裁判不受网络民意的左右,必须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1)法院应专司其职——保证法院行使审判权且只行使审判权。一方面,保证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每一个案件,从受理到案件执行的每一个诉讼程序,均应由法院来主导,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涉司法行为,不能过问并批示法院审理的任何案件,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保证法院独立的管辖权不被侵犯。另一方面,保证法院行使的是审判权。当下,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法院被赋予了太多的审判职能以外的政治任务,比如法院被要求成为政府维稳的工具,这种做法违背了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原理,打乱了正常的国家权力架构,祸害无穷。诚然,在新形势下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应适应社会和民众的需求,创造性的开展司法工作,以促进社会和谐,但不能背离司法本质,委身于行政管理,以司法的名义越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2)实现法院经费和人员的独立——排除人为干扰因素。当下,法院不独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经费来源和人员不能实现独立。办案经费和人员的任用需要当地党政部门点头示意,决定了其不可能不顾及党政部门及其领导人的意志独立行事。要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必须实现法院经费和人员的独立,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的国情,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经费和人员的独立,可以实施分几步的战略。第一步,试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人民法院的经费、编制和人员进行统一管理。第二步,结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司法机关试行独立的经验教训,制定科学的司法独立运行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范围内人民法院的经费、编制和人员统一管理,最终完全脱离地方党政部门的牵制。如此渐近式的改革方案有利于消解改革跨度过大带来的制度间的不和谐,降低改革成本,实现改革效益最大化。

(3)实现法官的独立。在要求法院独立的同时也应实现法官独立,在裁判案件过程中,法官仅仅对法律和良知负责,才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根据我国现行《法官法》,法官享有充分的权利,甚至法律规定的很多权利内容比西方国家法官的权利更为广泛,但当下很多权利仍停留在纸面上,源远流长的吏治传统,不成熟的法律思维和法治观念等因素决定了法官在当下不可能真正独立。即使法院最终摆脱党政部门的牵制,但不实现法官的独立,法官在判断时仍受司法系统内其他人员的牵制,司法独立也是一句空话。要实现法官的独立,必须要实现法官选任的独立、法官不可任意被免职、撤职、薪俸要有法律保证,终身的法律资格等。

3、创新和改革司法机制赢得民众信赖。

(1)倡导“阳光司法”——破解司法机关神秘形象。当下,民众对司法机关的性质、职能、办案方式、办案规则、办案纪律等缺乏了解,在民众心里,司法机关充满了神秘感,这种神秘感给了民众无穷的想象,所以在案件发生后,民众就会有多种猜测和言论。司法机关需要通过“阳光司法”破除其神秘形象,比如建议立体的案件查询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或直接到办案部门查询案件的办理情况,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再比如通过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到司法机关参观体验司法机关的办案场所、知晓基本的办案流程,明了每个办案过程都受到监督,不是每个人可以随便炮制、改变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媒体、宣传栏等多种途径介绍刊发介绍司法机关性质、职能、办案规则等,让民众对司法机关有充分的了解。这种主动将自身置于阳光下消除其神秘感的作法有助于司法机关获得民众最广泛的信任和支持。

(2)加强释法说理——让民意了解法意。民众围观刑事案件并发表大量不理性评论一个主要原因是因为要宣泄情绪,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民众对法律缺乏了解。而长期以来,司法机关习惯于高高在上,各种文书尽显其强权意志,生硬冷淡,缺乏对事实和证据的具体分析,缺乏对有关法律规定的深入剖析,缺乏对适用此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彼法律规定的理由说明,缺乏对处理结果的充分阐释。即使处理结果符合事实和法律,却因为不符合民众的推理逻辑或是大众心理也要遭到批判。对此,司法机关应该收起刻板的面孔,在制作文书时,加强对法律的解释和处理结果的说理工作,尽可能的通过法律文书呈现案件全貌,消除可能产生的怀疑和猜测。

(3)建设廉政司法队伍——提升司法公信力。当下,民众对司法机关的权威丧失信心,特别是近几年发生在司法领域的集体腐败更是严重损害司法机关本应保持的廉洁公正形象。所以对于引起关注的刑事案件,无论司法机关如何处理,都会遭到谩骂。民众都会认为司法机关在以权谋私、官官相卫,为钱为权办案,这主要是因为民众对司法机关极度不信任,司法公信力以降低到无比低下的程度。司法机关要让民众信服,一定要通过各种途径,扫清队伍内的腐败,肃清司法环境,树立公正廉洁执法的形象,恢复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只有这样,民众才会尊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

(三)社会的责任——引导民意推动司法公正

要实现司法和网络民意的良性互动,还需要社会各界的推动和监督,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媒体和网站、网民的行为,比如规定媒体不得在案件作出终局裁判前,对案件事实进行报告和分析,网民不得发表任何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的言论,比如规定网站对网民身份、发言内容进行一定的监管,防止网络水军、网络推手滋扰网络环境,以防止“媒体审判”。也应更多的发挥主流媒体的监督作用,让其监督范围更广、成本更低、更多的呈现民众而不是公权力的声音及面孔。还应疏通传统民意表达的渠道,比如将人大、政协的提案、议案制度,信访、民调制度等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网络可能就不再被民众寄予过高甚至唯一有希望的期待。更应该发挥社会监督的优势,加强对司法腐败的监督,推动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联系电话: 13703028678

电子邮箱:lianzi1224@yahoo.com.cn

单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碧水路顺德区人民检察院(528333) 

[①] 胡莲芳,女,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方向)2012级博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①] 参见新华网《我国网民数量达4.85亿》,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11-07/19/c_12169023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8月11日。
[②] 陈光中、肖沛权《关于司法权威问题之探讨》,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
[③] 《王怡:网络民意与“失控的陪审团” 》,载2004-1-11《新闻周刊》165期。
[④] 吴丹红:《网络民意下的司法公正》,载《法制日报》2007年10月21日第二版。
[⑤] 在我国司法独立通常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为论述和行文方便,本文所述司法独立仅指审判独立,下同。
[⑥] 陈光中、汪海燕:《论刑事诉讼中的“中立”理念》,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⑦] 参见《最高法院长王胜俊:群众感觉应作为是否判死刑依据之一》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8-04/11/content_7956341.htm,访问时间为2011-8-14。
[⑧] 卞建林:《中国刑事司法改革探索——以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为参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12页。

[ 责任编辑:胡莲芳 ]

   媒体公信

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