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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莲芳--网络民意与司法独立之对立及互动_学术前沿_中国舆情法治网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8:04 | 4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缺乏司法不受不良影响的制度保障——网络民意提前影响了法官的判断


要实现司法独立[⑤],必须坚持审判中立。“中立原则就是要求裁判者对争议的双方不偏不倚、不能与任何一方有利害关系或对一方持有偏见或对其歧视。”[⑥]而当下,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没有为司法不受不良影响法官中立裁判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在一件案件尚未进行必要的诉讼程序依法裁判之前,媒体已经开始对案件事实进行大量报道,民意已经开始借助网络媒体集体抒发,对事实,对案件的定性甚至处决都毫无修饰的昭告天下,比如要求严惩贪官富人,放过穷人弱者,在毫无限制、保护和回避机制的规范下,这些报道和评论毫无障碍的进入法官的视野。法官首先是一个社会人,其次才是一名法官,在看到这些报道和评论时,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人无法不对行为人持有偏见,或憎恨,或同情,这种情感因素注定要影响法官的判断,进而影响最后的裁判。

(二)司法机关被加载过多的政治任务——裁判者不可能不理会民意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各类社会矛盾突出,群体性事件多发。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当前最急迫、最重要的政治任务之一,并成为检验司法机关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被各级司法机关视为第一责任。被加载了维护稳定的政治任务和社会管理责任后,司法机关的司法属性不断萎缩。因为任何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裁判都将给裁判者带来一定的政治风险,所以一个理性的裁判者不会轻易将自身至于舆论的漩涡,在裁判时理所当然的会尽可能的顺从民意。究其实质,裁判者害怕的并不是民意,而是不顺从民意可能带来的政治后果,当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任务让裁判者不可能不理会在“制度外的闹腾”的网络民意。笔者所陈述的这种情况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证,2008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会谈中谈到,判不判死刑应该有三个依据,其中之一就是要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依据,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⑦]

(三)网络民意转移了行政干预——助力司法独立

在我国权力配置体系内,司法权受到行政权的干预和挤压现象突出,并未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司法机关俨然成了隶属于政府的一个部门。当下,司法不独立最大的障碍来自于行政权的干预。面对此,司法机关似乎无能为力。因为司法机关在人、财、物方面受到地方党政部门的牵制,领导人选、办案经费、人员录用等各个方面都由地方党政部门决定,这无疑影响到司法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领导的行事方式。但网络民意介入具体案件后,行政权则不太敢违背民意对司法机关指手画脚,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更理直气壮的依照法律和事实办案,而不用过多的屈从于行政权。从这个角度看,民意的介入在某种程度上转移了行政权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解救了处于尴尬境地的司法机关,有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三、网络民意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

在网络民意大潮汹涌的今天,网络民意应该更理性的介入司法,司法机关应该在保持其独立品质的前提下,合理吸纳网络民意,同时,通过广泛的司法活动更充分的体现民意,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一)民众努力——让网络民意归于民意

通过网络自由表达意见,是社会民主和进步的表现,但是,当前网络上更多呈现的是一种谩骂。大量网络推手、网络水军隐身于普通网民之中,炮制出有倾向性、利益性的民意,引发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追捧,从而在互联网上推动了怨恨、以暴制暴等负面情绪,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绑架了法律,试图主宰事件发生的进程,对于任何不同意见都谩骂打压。比如在湖北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后,刑法学界泰斗马克昌教授发表了支持法院判决的言论后,遭到网民的无端谩骂。在信息不对称、不充分的情形下,民众容易把长期以来积累的对某一现象或某一群体的怨愤迁怒于某一个具体案件,某一个具体的行为人,导致某个被告人可能成为这一类行为人的“替罪羊”,比如刘涌在被执行死刑时感叹自己是死在媒体手里。让某个人为其他未被清算的类似行为人埋单是对法治的极大嘲讽,在法治不断现代和文明的今天,要逐步消除类似情绪性的不理性的民意,让民意归于民意,真正代表和体现民众的真实意见。

(二) 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顺应和体现网络民意

1、保持理性、包容的心态面对并引导网络民意。

民意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情绪性的非理性的民意试图绑架司法的行为,为了保证司法不被非理性的民意绑架,司法机关应该以更积极的姿态面对。比如培养成熟的心态,正确认识和面对网络民意,尊重并给予民众充分的言论自由,面对质疑和批评不回避,不推卸,保持理性的、包容的心态,坦诚的回应并引导民众正确、全面的认识某事件,民众一定会对司法机关的活动和裁判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其实,大多数民众并不希望社会充斥不和谐因素,他们只是不希望被蒙蔽,被欺骗,被愚弄。司法机关主动、亲民的举动必定得到民众的拥护。

2、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当下,网络民意之所以对司法独立产生影响,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因为我国目前根本没有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适用法律。依照国际通行标准,司法独立包含三个层面的涵义:第一,司法权不受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干预;第二,司法机关的管辖权不受剥夺;第三,为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法官应有权采取行动以保护其司法独立性。[⑧]但是在当下,我国司法权极度萎缩,受到行政权的严重挤压,司法机关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权被剥夺,比如很多地方的法院不管辖强拆案件,法院和法官均没有在现行政治运行机制下实现真正的独立。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这导致法院在裁判时无法真正做到依照事实和法律行事。要做到司法裁判不受网络民意的左右,必须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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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