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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全国人大www.npc.gov.cn,202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和创新宪法实施情况报告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29 | 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健全完善监督工作制度机制
  一是初次审议监督法修正草案,总结监督法施行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法律实施监督职责,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执法检查、备案审查、专题询问等作出完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二是修改行政复议法,落实宪法关于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规定,加强行政机关内部领导和监督,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作出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在立法法修改完善主动审查、专项审查、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适应法治中国建设新任务新要求,深入总结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实践经验,创新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
  (二)加强预算审查监督
  预算审查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宪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六十七条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监督法、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都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预算审查监督职权作出具体规定。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经过多年实践推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已成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度化、常态化、系统化的工作安排。2023年3月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批准中央预算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6月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中央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8月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2月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有关重要支出政策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
  同时,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根据经济监督工作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发展预算监督的宪法实践。一是贯彻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决策部署,在2021年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常委会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依法加强政府债务监督。二是根据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部分调整方案的规定,2023年10月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发2023年国债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以及调整2023年中央预算的议案》,决定批准调整2023年中央财政预算,并批准财政部在2023年四季度增发1万亿元国债,作为特别国债管理。三是根据预算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债务限额规模监督的规定,为及早发挥地方政府债券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重要作用,2023年10月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延续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2018年至2022年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做法,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决定公布之日起至2027年12月,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提前下达的限额编制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报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监督权的主要形式,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性制度安排。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情况报告等22个报告,检查5部法律实施情况,组织开展2次专题询问。
  财政转移支付是解决地区财政不平衡问题、推进地方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措施,是政府实现调控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短期来看有利于平衡地方财力,缓解地方政府的短期财政困难,长期来看有利于保证每个地方都能获得公平的发展机会,享受国家经济增长红利,促进区域均衡发展。2023年8月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审议国务院关于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的两个报告的同时,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对包括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改革措施等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宪法事项提出意见建议。报告对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重要积极意义,是深化实施宪法规定的人大监督权的有力举措。
  (四)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
  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报送备案的1319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对公民、组织提出的2827件审查建议逐件进行研究。围绕推动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的贯彻实施,有针对性开展专项审查,组织开展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注重加强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审查研究,督促纠正有关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全年共督促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230多件,有力维护了国家法治统一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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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