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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鹏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22 | 6 次浏览 | 分享到:
 《婚姻法解释(三)》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出台,议题与一般公众之间的相关性很高,尤其是其中涉及财产处置问题、“第三者”问题、亲子鉴定问题等方面触动了人们的神经。因此说,时代背景是我们在考虑信息传播时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婚姻法解释(三)》新闻报道特征探究
(1)观点新闻的增多
    新闻事实与言论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事实+观点”的融合式新闻报道,也即观点新闻,越来越普遍。
    观点新闻就是在新闻报道体现记者观点,反映记者对某一新事件特殊认识的新闻,就是有分析有见解、有思想的新闻。从一般的践意义上理解,观点新闻就是以传播新闻观点为主要目的的新闻报道。
必须说明的一点是,观点新闻虽然含有作者要表达的观点,但是绝对不同于“言论”。它首先是新闻,是在新闻事实的基础上,通过新闻事实传达作者的思想观点,让读者通过对新闻事实的了解,从而更加深刻体会新闻的内涵。
观点新闻的兴起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随着信息的大量快速繁殖和极大膨胀,新闻信息本身的价值以及受众的需求正在逐渐下降,而新闻事实背后的观点就逐渐显现出来。在快节奏、高效率的当今社会,新闻信息更新周期越来越短,新闻价值不断稀释,观点新闻将观点与事实融为一体,能够最大限度提高信息利用效率,达到好的传播效果。
在《婚姻法解释(三)》的媒体报道中,大量的观点新闻涌现。新闻记者们不仅将这一新闻事实报道给大家,同时通过不同的方式传递着观点,这些观点有的是新闻记者个人的,有些是来自于权威的采访对象。比如,在新闻事实报道的过程中,加入对专家学者采访内容,一边陈述新闻事实,一边鲜明的亮出不同的专家学者的不同观点。
(2)立法新闻的讨论式传播
立法新闻的讨论式传播并非是立法新闻的独特之处,可以说,在新兴媒体方兴未艾的当代,任何有较大影响的新闻事件都是在讨论中传播的。但是纵向上来看,婚姻法解释三的报道与过去的立法新闻报道最大的区别就是,空前广泛的群体参与性传播,这种讨论式的传播模式与当下网络媒体尤其是微博客等自媒体平台是紧密相关的。
随着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公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公众对于立法新闻的关注度普遍提高;与此同时,微博等自媒体平台给了每个人“说话”、表达自己观点的窗口。这使得《婚姻法解释(三)》的信息传播中,与过去的立法新闻传播相比,出现了互动性强、关注面广、受众参与度高的新特征。
在网络论坛,人们可以通过不断的回帖进行观点的碰撞、思想的交流;在即时聊天中,人们可以针对这一事件各抒己见,展开激烈的讨论;在微博,通过对信息的转发加评论,可以将自己认同的信息传达给更多的人······
与此同时,这种讨论式的传播同时又是与新闻媒体的报道紧密联系的。首先,新闻媒体间会进行相互的信息转载;其次,为了贴近受众,新闻媒体会主动摘取有代表性、原创性的评论内容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广泛传播;再次,即使是自发的没有专业新闻媒体参与的网络讨论中,网民也会将新闻媒体上的意见信息,通过发帖等方式在网民意见交流中进行传播。这样,就形成了媒体与媒体、受众与媒体、受众与受众的多节点的信息传播。这样就使得《婚姻法解释(三)》的传播出现了明显与以往不同的区别,那就是讨论式传播的新特征。
(3)娱乐化风潮
新闻的娱乐化就是指,新闻报道在内容上偏向软新闻或尽力使硬性新闻软化,即所谓“硬新闻软着陆”。随着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市场竞争的压力和注意力经济时代的到来,使我国的媒体在操作方法、运营模式、编辑方针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商业化趋势,也催生了我国的新闻娱乐化现象。新闻娱乐化现象的三点特征:一是内容上注重软性新闻,二是着力挖掘硬新闻中的娱乐性因素,三是形式上强调吸引力。
一般来说,立法新闻报道中一般是比较严肃的,立法新闻是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硬新闻”范畴。但是由于婚姻法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婚姻法解释(三)》所涉及问题与公众生活的息息相关,其中一些内容与时下的婚姻观、恋爱观、家庭观等相关性,使得其报道出现了“娱乐化”的倾向。
在《婚姻法解释(三)》的新闻报道中,很多新闻媒体采取了娱乐化处理的方式。比如有的新闻媒体把讨论点集中放在“公婆买房与媳妇是否有关”、“小三”问题、“亲子鉴定”问题等等这些能够吸引受众眼球的话题上。娱乐化处理一方面迎合了受众心理,使新闻报道更具有趣味性和可读性,使得新闻报道深入浅出,但是另一方面也广受质疑,过分娱乐化处理可能会削弱了新闻信息的严肃性、客观性,在普法效果上可能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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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