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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鹏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22 | 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婚姻法解释(三)》报道的特殊性分析
(1)议题出现分化、细化
    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其中“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等方面,又分别称为热度、参与度、关注度较高的多个小议题,这些小议题是新的司法解释的分化、细化议题。
(2)次生议题高潮化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随着媒体报道的不断升温,衍生出热度很高的次生议题——关于加名税的激烈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后想对婚前房产加名,就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因此只要变更房屋权属,就得征收契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炉后,一些夫妻希望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根据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要求,可以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但需要缴税。根据规定,税费包括3%的契税和千分之一的印花税。也就是说100万的房子想加名需要缴3万多的税。
2011年 8月23日,南京市地税局通知契税征缴部门,要求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具体办法是按照房屋权属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与类别征收3%的契税,婚后共同房产加名不需缴纳契税。8月29日,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总局内部已经获悉了该事件,准备就“加名税”可行性展开研究,至于具体细则,有待进一步研究。与此同时,有媒体引用财政部官员消息称,“房产证加名征税”的详细文件已经起草完毕,正在走法定签发程序,有望出台。
“房产加名税”作为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次生议题,开始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成为原始议题最具有争议性、关注最为广泛的次生议题,反过来,推动了原始议题讨论的不断升温,持续高烧,形成一个又一个小高潮。
    (3)信息传播参与者空前广泛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传播的最终目的都是到达受众,对受众产生影响。及时有效的互动能够使新闻媒体根据受众反馈信息,不断改进传播方式,强化传播效果。尤其是在这样一个网络时代,受众的表达欲空前强烈,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不断加强互动,从网络中获得受众第一手信息,不仅能够了解受众需求,还能够捕捉社会舆情,根据这些反馈信息,改进传播方式,提高传播技巧,将能够有效拉近受众与媒体之间的距离,提高信息传播的有效性。
在各种网络平台中,微博作为新起之秀,因其具有数字化、全球化、即时性、互动性、信息海量等优势,成为人们表达观点、发表意见的最主要渠道之一。在新浪微博的搜索中,输入“婚姻法”三个字,能搜索到将近500万条结果,从这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婚姻法》相关内容的讨论热情是很高的,加上其他微博平台,这个数字将是巨大的。
如此广泛的受众参与,是《婚姻法解释(三)》传播过程中的重要新特征,如果充分认识到这点并积极加以利用,能够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如果忽视受众群体,仍然“以我为主”的高高在上的姿态做宣传报道,则可能是事倍功半的效果。
三、媒体在立法新闻报道中的舆论引导策略技巧
因为《婚姻法解释(三)》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在很多内容上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就更需要媒体通过权威信息渠道传递信息,并加强舆论引导。
    (一)媒体进行舆论引导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传播正确信息,普及法治理念
主流媒体作为新闻信息的重要提供渠道,在很多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第一,更接近消息源,凭着多年的采访积累,主流媒体往往能够更早更方便的接触到消息源,获取第一手的全面的、准确的信息;第二,主流媒体往往拥有更专业的传播设备,更广泛的传播渠道,更大规模的忠实受众,能够迅速的传递信息;第三,主流媒体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公众一般把主流媒体作为重要信息的消息来源之一,尤其是涉及到重大政策方针等问题上,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往往是非主流媒体所不能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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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