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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鹏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22 | 3 次浏览 | 分享到:
房 鹏--立法新闻的媒体报道与舆论引导研究 2014年05月14日 10:56:00    来源:中国新闻法治建设学术峰会组委会
 立法新闻的媒体报道与舆论引导研究
——以《婚姻法解释(三)》为例
房鹏
 
【摘 要】 立法新闻是对于新近发生的立法事实的报道,属于法制新闻的范畴,是我国法制进程不断深化的产物,立法新闻的报道重点在于宣传立法和舆论引导工作。立法新闻报道社会影响面广、群众关注度高,而且对新法规具体实施有重要影响,因此在新闻报道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舆论引导,本研究以《婚姻法解释(三)》为切入点,探讨立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的重点难点。
【关键词】 立法新闻;新闻报道;舆论引导
 
立法新闻属于法制新闻的范畴。“广义的立法新闻,是指新闻报道者对新近发生的,有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省级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等与立法活动相关的信息的及时报道。但通常媒体更为关注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因此,狭义的立法新闻可以概括为,新闻报道者对新近发生的,有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法规的相关立法活动的及时报道。”[1]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由于该解释影响广泛、关注度高,《婚姻法解释(三)》成为较长一段时间内的社会、媒体议题,我们也可以称之为研究立法新闻报道的典型案例。
一、立法新闻报道重点难点分析
   立法新闻的报道范围涵盖了立法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在一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之时,往往能形成较大影响,特别是那些关乎普通人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比如《物权法》等,有时甚至会形成较长时间跨度的社会议题,成为一段时期的媒体报道热点。
深刻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要求新闻媒体在立法报道时就要讲究一定的报道技巧和方法。除此之外,立法活动是计划性、专业性很强的活动,新闻媒体在立法报道中应该尽可能地传递正确的法制信息,对立法的背景、意义进行合理分析,可以避免引起一般公众对新的法律法规的误读,争取公众对立法机关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准确把握法律要义,有助于推进社会普法宣传工作。
(一)立法新闻报道的重点与难点
    与一般的社会新闻不同的是,立法新闻具有严肃性,属于“硬新闻”的范畴。前面已经提到,立法新闻因为其内容的特殊性,对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工作提出了一些特殊的要求。做好立法新闻报道,尤其是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之时的宣传报道工作,新闻媒体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这也是在进行立法新闻报道时特别注意的几个难点和重点。
    (1)新闻“热点”与立法“冷点”的冲突
立法工作是具有计划性、程序性的工作。立法过程是一个具有相当时间跨度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提出法律草案、审议立法议案、表决通过立法议案和公布法律。一般而言,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每年下半年或年末会提早启动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制定工作,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于第二年年初制定出台当年立法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因此,一年的立法工作重点和将审议通过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确定的,不像突发新闻事件那样会有很强的“热”点。加之立法活动的专业性和程序性过强,基本上处于“冷”的状态。
在这个相对较“冷”的过程中,新闻报道应该把握好“热”度,从人民群众的立场出发,关注立法动态,主动寻找那些民众普遍关心、与立法进程息息相关的新闻事实,进行报道,尤其是对那些出台后将对民众生活产生很大影响的新法,应该做好“预热”,在新法出台之前就培养起浓厚的社会法制氛围,侧重于报道此次立法的原因、背景、主要针对问题、主要内容和意义等方面的信息。
新法出台后,一般会引起比较广泛的新闻报道和社会关注。尽管新法的审议是民主、严谨的,但是有的新法会有一些争议性内容,这些往往是立法新闻报道热点中的热点。在这个阶段,新闻媒体往往更关注争议性条款的报道,也就是所谓的“热点”,而忽视对一般性条款的解读,对争议不大的“冷点”条款视而不见或者几笔带过。这样的做法是有违新闻真实全面客观基本要求的,争议不大的条款也是有宣传报道价值的,争议不大不必然地代表在法制宣传中意义不大。因此,新闻媒体在加大对“热点”条款报道力度的同时,也要顾及一般条款的宣传报道,进行全面、系统解读,避免因为盲目跟风追求热点条款,而忽略一般性内容的宣传报道。
(2)记者的“泛”与立法的“专”的冲突
我们常说,新闻记者是一个学科知识要求最“泛”的职业。江泽民同志曾说“新闻工作有很深的学问,涉及方方面面的知识。一个称职的新闻工作者,必须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做到知识广博、视野开阔,才能在新闻领域得心应手、纵横驰骋。”
新闻记者的“泛”就是指的是新闻记者要做到知识广博、视野开阔,要求新闻记者要有广泛的文化基础知识,主要是包括文学、史学、语言学、哲学、经济学、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等。这些可以说都是一个优秀的新闻记者的专业课,即使是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学习,也是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只有这样,在进行各类新闻报道时,才能得心应手,及时、准确地反映色彩纷呈的大千世界。
立法新闻要求新闻记者要“专”。立法新闻采访的主体是法制新闻记者。他们承担着昭明情理、传播法制信息,为社会营造浓厚法治氛围的重任;他们应该通过理性的分析,为受众解疑答惑,把公众的不理解、不支持情绪引导好,及时疏导立法过程中因为不了解而产生的不良情绪;他们应该唤起受众依法律己、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法制觉悟,推动整个社会的法制教育宣传工作。
因此,与一般的社会新闻记者相比较而言,法制新闻记者,应该是具有专业化法制知识的新闻记者。法律领域的专业化水准,“并非一定具有法学文凭,而是指记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底蕴,即对法律的尊重,了解最基本的法理、法规,具有深厚的法情”[2]。采访实践显示,对立法新闻报道的新闻记者则有更高的要求。任何一部专门法律的制定和修订,记者在报道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接触到深层次的法理的探讨,在新法公布后,也需要对新法进行理性深刻的阐释,所以,这就需要立法新闻记者应该深入学习法律知识,甚至要达到法学领域专业人士的水准。
    (3)内容的“硬”与效果的“软”的冲突
硬新闻是源于西方新闻学的一个名词,指题材较为严肃,着重于思想性、指导性和知识性的政治、经济、科技新闻。在我国的新闻理论研究和实践中一般认为,硬新闻是指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以及人们切身利益的新闻,包括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改变,时局变化,市场行情,股市涨落,银根松紧,疾病流行,天气变化,重大灾难事故等等。这类新闻为人们的政治、经济、工作、日常生活的决策提供依据。硬新闻的报道,有极严格的时间要求,报道必须迅速,尽可能地准确,信息尽可能量化,对硬新闻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要求更高。
立法新闻是指新闻报道者对新近发生的,有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省级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等与立法活动相关的信息的及时报道,属于硬新闻的范畴。
硬新闻往往对社会具有深刻而长久的影响力,但往往这种影响力并不是立即显现的,而死潜移默化中出现的,有时甚至是不能察觉的。比如一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新闻媒体有相关报道,但是当时可能未能引起公众大的激烈的反响,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之后不断的司法实践中,该法律法规因为具体的事件才逐步进入公众视野,人们才对此进行关注,之前该法律法规出台时的信息才被利用,效果才开始显现。所以说,立法新闻报的在社会影响上具有延缓性,如果没有具体事件的触动,也可能不会唤起人们的认知,其影响是潜在的、不易察觉的,具有“软”的社会影响。
   (4)立法宣传“官方”立场与“民间”话语的冲突
立法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都是立法机关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要求和广大人民的意愿出发,经过周密的考察和讨论,所作出的重大决定。
新的法律法规需要及时快速地传达到公众那里,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信息流通模式,是新闻媒体“上情下达”的信息传播功能的具体体现,要求新闻媒体严格遵守“准确性”和“客观性”原则,传达上层部门的有关决策。这就使得立法宣传活动在某种程度上带有“官方”的色彩——新闻媒体从“官方”立场进行新闻报道工作。
而与此同时,立法活动往往从广大人民群众所关注的有关法律的焦点、难点入手,针对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公众的知晓欲随着民主参与意识的增强也越来越强,因此立法新闻也常常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程度。随着博客、BBS、SNS、微博等新兴媒体的发展,公众表达自己对新法解读和评判观点的渠道越来越多,这些“非官方”、“民间”的话语表达成为立法新闻传播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这一部分的“民间”话语在普及新法的过程中,越来越重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一般公众法律知识的有限性,在进行立法新闻解读的过程中,可能会有偏颇之处,不能十分地契合立法精神,这有可能会影响其他受众的正确理解,产生误解现象。因此,在立法新闻宣传过程中,只有找到“官方”立场和“民间”话语的契合点,才能真正起到普及新法只是,促进普法宣传的效果。
(二)《婚姻法解释(三)》在宣传报道中的难点与重点
对《婚姻法解释(三)》报道时,自然要处理好上述所提的四个方面的问题,但是由于特殊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以及《婚姻法解释(三)》本身与普通公众家庭生活的高度关联性,在进行报道时,新闻记者尤其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争议部分的法理解释,帮助受众认知该法的社会意义
《婚姻法解释(三)》之所以引起如此广泛的社会关注,与其本身存在争议点是密不可分的,前文中已经提到,《婚姻法解释(三)》中,普遍存在争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点:婚前购房婚后处置问题;对“第三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男性有无生育权的问题。
这些争议点,如果没有得到很好地解释和引导,有可能在接下来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公众的不认同、不理解,很难顺利实施。因此,对争议条款及时、准确传达立法意图,对争取社会认同,普及新法知识,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对这些问题,立法新闻记者应该站在法理的角度,为公众解疑答惑,宣传《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社会意义,加深公众对争议部分的理解。《婚姻法》是与普通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通过及时准确地对争议条款进行解读,在普法效果上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对新闻媒体来讲,如何对争议部分从法理的角度入手,深入浅出的做出合理解释,帮助受众认知该法颁布的社会意义,是对《婚姻法解释(三)》进行宣传报道的重点和难点。
(2)注重宣传正确的婚恋观,特别要引导不正当的价值取向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急促进了社会生活的发展,也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社会观念,婚恋观也开始出现多元化发展趋向。同时,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功利性导致了很多年轻人价值观的变化,一些拜金主义等错误的思想也开始滋生,社会价值取向严重偏离正确方向。在择偶中,有些人公开叫嚣“宁可坐在宝马车里哭,也不坐在自行车上笑”,这种物质追求大于精神追求的择偶观念,是人们浮躁化、物质化的体现。
对每一个人来说,恋爱、婚姻、家庭都是一个重大而严肃的课题;同时家庭是社会运行的基本细胞。婚恋观念不仅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幸福,家庭的和谐,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繁荣。缺乏明确的婚恋观,更容易引发家庭、社会问题。因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新闻媒体应该借助于《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公众普遍关注之际,针对社会不良风气,宣传正确的婚恋观念,推动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发展。
(3)克制娱乐化的报道走向,维护新的司法解释的法律权威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婚姻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因此人们对《婚姻法》的关注,普遍比对其他法律法规的关注度要高一些。
 立法新闻的娱乐化,指的是立法新闻报道在内容上偏向软新闻或尽力使硬性新闻软化,即所谓“硬新闻软着陆”。适度的“娱乐化”能够加大新闻信息的可读性,有利于新闻信息的传播,但是过度的“娱乐化”,则使得新闻报道政治色彩削弱,有损新闻准确客观。涉及到婚恋关系、亲子鉴定、财产问题等问题,新闻报道的通病往往是“娱乐化”意味过浓,削减了新闻严肃性。《婚姻法解释(三)》的报道就要规避因为过于娱乐化而忽视其深层社会意义,这就需要新闻记者提高专业主义素养,恪守新闻报道准则,遵守职业道德,准确传达新闻信息。
(4)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积极促进不同意见的相互融合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传播的最终目的都是到达受众,对受众产生影响。及时有效的互动能够使新闻媒体根据受众反馈信息,不断改进传播方式,强化传播效果。尤其是在这样一个网络时代,受众的表达欲空前强烈,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不断加强互动,从网络中获得受众第一手信息,不仅能够了解受众需求,还能够捕捉社会舆情,根据这些反馈信息,改进传播方式,提高传播技巧,将能够有效拉近受众与媒体之间的距离,提高信息传播的有效性。
在各种网络平台中,微博作为新起之秀,因其具有数字化、全球化、即时性、互动性、信息海量等优势,成为人们表达观点、发表意见的最主要渠道之一。在新浪微博的搜索中,输入“婚姻法”三个字,能搜索到将近500万条结果,从这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婚姻法》相关内容的讨论热情是很高的,加上其他微博平台,这个数字将是巨大的。
因此,在《婚姻法解释(三)》的报道过程中,新闻媒体要改变过去高高在上的传播姿态,主动深入到公众中来,主动听取网民信息反馈,在不断地信息整合过程中,寻找新的报道出发点,尊重草根意见领袖的意见,挖掘不同的声音、不同的观点,通过信息的整合,促进不同意见的相互融合,使法制理念的深入人心。重视民间舆论,促进意见整合,将是今后新闻报道发展的必然方向,也是处理好立法新闻报道的重中之重。
    二、《婚姻法解释(三)》媒体报道分析
环境是指人生活在其中并给人以影响的境况和条件。传播并不是在封闭的空间内进行的,因此传播也要受到传播环境的影响。传播环境,简言之,就是指,所有影响传播的媒体内外部因素的总和。一定的传播现象总是与一定的社会传播环境相关联。《婚姻法解释(三)》的发布掀起了媒体报道讨论的大潮,其报道热度经久不息。《婚姻法解释(三)》的新闻报道,出现这样持续热度不减的情况,与当下新的传播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婚姻法解释(三)》传播环境分析
 1)传媒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新闻业逐步从高度政治化的环境中解脱出来,向市场化迈进。媒介市场化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我国新闻业的产业属性也逐步确立起来。走上市场化道路的中国媒体从内容生产到内容销售等各个方面,相对于改革前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传媒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新老媒体纷纷打出“内容取胜”的旗号,在传播内容上苦下功夫。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主动迎合受众需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受众观念。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不断竞合,各自发挥传播优势的同时又积极融合,为新闻内容的传播拓宽传播渠道。这一切使得新闻内容不再仅仅是政治宣传的工具,而更具有“商品”的属性。
 (2)网络等新兴媒体尤其是微博客的快速发展
 加拿大传媒学者麦克卢汉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媒介即讯息。也就是说,每一种媒介本身就是一种讯息,强调每一种新媒介的产生,都将会对社会产生深刻的变革。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产生后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较之以前任何一种媒介的社会影响都甚。
 网络传播时依赖于计算机网络这样的一种基本的技术平台的新型传播方式。其强劲多元的发展动力来源于其独特的媒介属性:第一,网络传播信息手段是多媒体融合,在网络信息传播中,可以在单一的信息中综合运用多媒体手段;第二,网络传播主体的开放性,传播的参与者可以是任何有条件利用网络的人,这种开放性,使得网络传播的格局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第三,网络传播的互动性,网民在网络传播中是可以做到及时甚至是即时互动的,这使得人们享受到一种参与的乐趣,因此更加具有参与网络传播的积极性。
 在门户网站、BLOG、BBS、SNS社交网络、微博等各种新型的网络传播平台中,网民的观点和意见可以自由的表达。尤其是微博近两年来的大大发展,使得人们可以随时随地地发表自己的想法,信息的更新速度前所未有加快。网络成为传统媒体之外人们获取最新信息的的重要补充渠道,有时甚至是主要渠道。
 正是这样的时代背景,使得传统媒体在获取更广泛信息源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
 (3)受众公民意识的觉醒,以及媒体参与意识的加强
 随着人们民主意识和法制理念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注以前相对较冷门的立法新闻的报道。这不得不说是社会的进步。
 与过去被动接受的地位不同的是,新时期的受众更注重信息的主动获取和主动参与传播过程。《婚姻法》历史上已经经过三次司法解释,但是与前两次相比,《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却引起了最大规模的社会关注。这与我国公民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的觉醒是息息相关的。
 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网民可以更加便捷地发表自己的言论,对新闻事件进行跟踪、议论、解读。这种主动参与性必定会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传统意义上,传播者和受传者之间的界限,使得传播主体更加多元化、传播内容更加丰富化、传播过程更加复杂化。
 在《婚姻法解释(三)》的传播过程中,人们通过不断地转发、评论、跟帖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使得《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内容在交互式传播的过程中不断深化。
 (4)当今特殊的时代背景,使得议题本身的相关性大
 特殊的时代背景,加大了议题与公众自身的相关性。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虽然市场经济给我们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效果正在逐步显现,但是与此同时一些问题也开始慢慢浮出水面: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一系列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伦理正在经受着巨大冲击。
 房地产商大肆跑马圈地,房价居高不下,年轻人面临巨大的房贷压力;因贫富不均产生的社会戾气不断蔓延,人们的社会安全感不断下降;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思潮沉渣泛起等。拜金主义的择偶观在年轻人中很有市场。同时,随着社会整体道德滑坡,家庭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多。婚外情、转移夫妻财产等现象越来越常见。
 《婚姻法解释(三)》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出台,议题与一般公众之间的相关性很高,尤其是其中涉及财产处置问题、“第三者”问题、亲子鉴定问题等方面触动了人们的神经。因此说,时代背景是我们在考虑信息传播时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婚姻法解释(三)》新闻报道特征探究
(1)观点新闻的增多
    新闻事实与言论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事实+观点”的融合式新闻报道,也即观点新闻,越来越普遍。
    观点新闻就是在新闻报道体现记者观点,反映记者对某一新事件特殊认识的新闻,就是有分析有见解、有思想的新闻。从一般的践意义上理解,观点新闻就是以传播新闻观点为主要目的的新闻报道。
必须说明的一点是,观点新闻虽然含有作者要表达的观点,但是绝对不同于“言论”。它首先是新闻,是在新闻事实的基础上,通过新闻事实传达作者的思想观点,让读者通过对新闻事实的了解,从而更加深刻体会新闻的内涵。
观点新闻的兴起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随着信息的大量快速繁殖和极大膨胀,新闻信息本身的价值以及受众的需求正在逐渐下降,而新闻事实背后的观点就逐渐显现出来。在快节奏、高效率的当今社会,新闻信息更新周期越来越短,新闻价值不断稀释,观点新闻将观点与事实融为一体,能够最大限度提高信息利用效率,达到好的传播效果。
在《婚姻法解释(三)》的媒体报道中,大量的观点新闻涌现。新闻记者们不仅将这一新闻事实报道给大家,同时通过不同的方式传递着观点,这些观点有的是新闻记者个人的,有些是来自于权威的采访对象。比如,在新闻事实报道的过程中,加入对专家学者采访内容,一边陈述新闻事实,一边鲜明的亮出不同的专家学者的不同观点。
(2)立法新闻的讨论式传播
立法新闻的讨论式传播并非是立法新闻的独特之处,可以说,在新兴媒体方兴未艾的当代,任何有较大影响的新闻事件都是在讨论中传播的。但是纵向上来看,婚姻法解释三的报道与过去的立法新闻报道最大的区别就是,空前广泛的群体参与性传播,这种讨论式的传播模式与当下网络媒体尤其是微博客等自媒体平台是紧密相关的。
随着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公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公众对于立法新闻的关注度普遍提高;与此同时,微博等自媒体平台给了每个人“说话”、表达自己观点的窗口。这使得《婚姻法解释(三)》的信息传播中,与过去的立法新闻传播相比,出现了互动性强、关注面广、受众参与度高的新特征。
在网络论坛,人们可以通过不断的回帖进行观点的碰撞、思想的交流;在即时聊天中,人们可以针对这一事件各抒己见,展开激烈的讨论;在微博,通过对信息的转发加评论,可以将自己认同的信息传达给更多的人······
与此同时,这种讨论式的传播同时又是与新闻媒体的报道紧密联系的。首先,新闻媒体间会进行相互的信息转载;其次,为了贴近受众,新闻媒体会主动摘取有代表性、原创性的评论内容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广泛传播;再次,即使是自发的没有专业新闻媒体参与的网络讨论中,网民也会将新闻媒体上的意见信息,通过发帖等方式在网民意见交流中进行传播。这样,就形成了媒体与媒体、受众与媒体、受众与受众的多节点的信息传播。这样就使得《婚姻法解释(三)》的传播出现了明显与以往不同的区别,那就是讨论式传播的新特征。
(3)娱乐化风潮
新闻的娱乐化就是指,新闻报道在内容上偏向软新闻或尽力使硬性新闻软化,即所谓“硬新闻软着陆”。随着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市场竞争的压力和注意力经济时代的到来,使我国的媒体在操作方法、运营模式、编辑方针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商业化趋势,也催生了我国的新闻娱乐化现象。新闻娱乐化现象的三点特征:一是内容上注重软性新闻,二是着力挖掘硬新闻中的娱乐性因素,三是形式上强调吸引力。
一般来说,立法新闻报道中一般是比较严肃的,立法新闻是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硬新闻”范畴。但是由于婚姻法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婚姻法解释(三)》所涉及问题与公众生活的息息相关,其中一些内容与时下的婚姻观、恋爱观、家庭观等相关性,使得其报道出现了“娱乐化”的倾向。
在《婚姻法解释(三)》的新闻报道中,很多新闻媒体采取了娱乐化处理的方式。比如有的新闻媒体把讨论点集中放在“公婆买房与媳妇是否有关”、“小三”问题、“亲子鉴定”问题等等这些能够吸引受众眼球的话题上。娱乐化处理一方面迎合了受众心理,使新闻报道更具有趣味性和可读性,使得新闻报道深入浅出,但是另一方面也广受质疑,过分娱乐化处理可能会削弱了新闻信息的严肃性、客观性,在普法效果上可能会大打折扣。
     (三)《婚姻法解释(三)》报道的特殊性分析
(1)议题出现分化、细化
    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其中“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等方面,又分别称为热度、参与度、关注度较高的多个小议题,这些小议题是新的司法解释的分化、细化议题。
(2)次生议题高潮化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随着媒体报道的不断升温,衍生出热度很高的次生议题——关于加名税的激烈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后想对婚前房产加名,就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因此只要变更房屋权属,就得征收契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炉后,一些夫妻希望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根据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要求,可以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但需要缴税。根据规定,税费包括3%的契税和千分之一的印花税。也就是说100万的房子想加名需要缴3万多的税。
2011年 8月23日,南京市地税局通知契税征缴部门,要求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具体办法是按照房屋权属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与类别征收3%的契税,婚后共同房产加名不需缴纳契税。8月29日,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总局内部已经获悉了该事件,准备就“加名税”可行性展开研究,至于具体细则,有待进一步研究。与此同时,有媒体引用财政部官员消息称,“房产证加名征税”的详细文件已经起草完毕,正在走法定签发程序,有望出台。
“房产加名税”作为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次生议题,开始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成为原始议题最具有争议性、关注最为广泛的次生议题,反过来,推动了原始议题讨论的不断升温,持续高烧,形成一个又一个小高潮。
    (3)信息传播参与者空前广泛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传播的最终目的都是到达受众,对受众产生影响。及时有效的互动能够使新闻媒体根据受众反馈信息,不断改进传播方式,强化传播效果。尤其是在这样一个网络时代,受众的表达欲空前强烈,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不断加强互动,从网络中获得受众第一手信息,不仅能够了解受众需求,还能够捕捉社会舆情,根据这些反馈信息,改进传播方式,提高传播技巧,将能够有效拉近受众与媒体之间的距离,提高信息传播的有效性。
在各种网络平台中,微博作为新起之秀,因其具有数字化、全球化、即时性、互动性、信息海量等优势,成为人们表达观点、发表意见的最主要渠道之一。在新浪微博的搜索中,输入“婚姻法”三个字,能搜索到将近500万条结果,从这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婚姻法》相关内容的讨论热情是很高的,加上其他微博平台,这个数字将是巨大的。
如此广泛的受众参与,是《婚姻法解释(三)》传播过程中的重要新特征,如果充分认识到这点并积极加以利用,能够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如果忽视受众群体,仍然“以我为主”的高高在上的姿态做宣传报道,则可能是事倍功半的效果。
三、媒体在立法新闻报道中的舆论引导策略技巧
因为《婚姻法解释(三)》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在很多内容上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就更需要媒体通过权威信息渠道传递信息,并加强舆论引导。
    (一)媒体进行舆论引导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传播正确信息,普及法治理念
主流媒体作为新闻信息的重要提供渠道,在很多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第一,更接近消息源,凭着多年的采访积累,主流媒体往往能够更早更方便的接触到消息源,获取第一手的全面的、准确的信息;第二,主流媒体往往拥有更专业的传播设备,更广泛的传播渠道,更大规模的忠实受众,能够迅速的传递信息;第三,主流媒体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公众一般把主流媒体作为重要信息的消息来源之一,尤其是涉及到重大政策方针等问题上,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往往是非主流媒体所不能比拟的。
在各类媒体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环境下,就更需要主流媒体充分发挥自己的信息优势,积极传播正确信息,做好法制宣传普及工作。
(2)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树立法律信仰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使人信服并服从的力量和威望。由于受现实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律的权威并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如何真正树立和维护好法律的权威性,现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要课题。
树立法律权威,有利于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有利于法制国家的建设;有利于依法治国的实现;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新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和言论,做好正确的舆论引导工作,普及法律知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能够对树立法律权威起到积极有效的帮助效果。
网络新闻真实性、可信度低的信息环境需要舆论引导
    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已经成为网络媒体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造成网络新闻可信度低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总结起来主要是有以下几点:
一是把关不严,让假新闻有机可乘;二是网络新闻多是二次甚至多次传播,原创性差,信息在媒体互相“编辑”、“借鉴”中“走样”;三是网站的商业运营目的使得其片面追求访问量、点击率,追求新闻的轰动性和吸引力,故意炒作的情况屡禁不止;四是网络新闻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规范,一些新闻网站随意拷贝其他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甚至将道听途说的信息不加核实就发布出来,误导受众,损害受众、社会利益。
这样面对亦真亦假的网络信息,就更需要主流媒体做到信息洪流中的中流砥柱,坚守新闻真实性原则,及时准确传播真实信息,并进行有效地舆论引导工作。
    (二)媒体舆论引的要点
立法新闻报道中,媒体舆论引的要点是——找准切合点,讲究方式方法。
现今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观点是:舆论是在特定的时间空间里,公众对于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一致的意见或态度。舆论作为公众意见是社会评价的一种,是社会心理的反映,它以公众利益为基础,以公共事务为指向,具有公开性、公共性、急迫性、广泛性与评价性等特点。
有学者对“舆论引导”进行了较为精准的定义:“所谓舆论引导,是指政党、团体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设置议程,构建框架,提供主流意见,从而使社会舆论按照预期的方向流动的动态过程。在保持舆论开放性的基本条件下,将社会舆论引
导到正确的渠道,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转。”[3]
    舆论引导要讲究方式方法,找准政府舆论场、媒体舆论场以及民间舆论场的切合点,对症下药,才能起到良好的引导疗效。疏与导,是辩证的统一,疏中有
导,导中有疏,又疏又导,疏导结合,成为促进思想和谐的“润滑剂”。善于利
用互联网了解民意,汇聚民智、回应关切、密切沟通,这是在高科技充分发展的条件下引导民间舆论,促进舆论圈融合的最好方式。
(三)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的具体做法
(1)主动吸取民智民力,挖掘代表性言论进入大众传播渠道
近几年来,我国新闻界发生的一个可喜变化,就是不回避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热点事件,通过报道,加强了党、政府和人民的沟通与联系,增强了报道与群众的贴近性,在舆论引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媒体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好功课:一方面把领导机关有关解决热点问题、热点事件的考虑、决策、部署,及时加以传播,起“上情下达”的作用;另一方面又把群众的意见、要求、呼声,及时在媒体、网站上反映出来,起“下情上传”的作用,而且把“上情下达”与“下情上传”相互融合起来,使党和政府的决策与群众的愿望得到有机统一。
许多新闻工作者把中央关注的重点、实际工作的难点、群众关切的热点结合起来报道,从群众关注的视角切入,深入调查,缜密思考,深挖新闻主题,出现了一批既体现中央精神,又切实回应群众合理诉求的力作。同时,主流新闻媒体应该主动贴近受众,从网络信息中挖掘具有代表性、原创性的言论,进入大众传播渠道,充分吸取民智,挖掘民力,由于受众心理上的接近性,这样草根的、来自民间舆论场的言论往往更能引起受众心理上的“共鸣”,起到良好的传播效果。
(2)充分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
意见领袖是微博舆论在形成和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离开了意见领袖的引导和控制,舆论引导举步维艰。意见领袖通常都是各领域的核心人物,拥有权威的话语权,以及较强的社会洞察力,能够以敏锐的思维和缜密的逻辑对公众事件发表独到见解,因此意见领袖的分析和评论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引导和控制着舆论的走向。
总结大量成功的社会舆论引导,从事件爆料、影响扩大、逐步缓解到问题解决或平息的过程,基本都遵循着这样一个规律:先是某一事件在新闻媒体中出现,随后引发公众普遍关注关注,并在不同领域间互动扩大事件影响,再由意见领袖再次针对事件进展发表言论,解释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引导公众意见走向,形成主流舆论场,最后社会舆论朝着预想的方向发展,最终事件平息,舆论高潮退去,人们转移注意力。
比如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人们有诸多疑问和困扰之际,主流媒体可以充分调动手头的采访资源,邀请知名的法学界专家学者,参与到大众传播中来,通过撰文发表评论、接受新闻采访、在线与受众互动沟通等方式,为受众解疑答惑,传达准确信息,有效防止新的司法解释被误读曲解的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能够传递权威信息,铲除谣言流言滋生的土壤,保证正确的舆论走向,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树立新闻媒体的社会公信力,营造良好的信息传播环境,推动社会法制建设。
(3)积极促进新旧媒体融合,尤其是要充分利用微博传播
新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方兴未艾对传统媒体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在时效性、互动性和即时性上大大增强,人们可以通过网络第一时间获取新闻信息,同时可以通过回帖等方式在线交流思想观点,对传统媒体造成很大的冲击。
一方面,网络媒体等新兴媒体给传统媒体造成了很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传统媒体也在积极融入新媒体的运用中来,通过各种方式推动新旧媒体融合。
不得不格外强调的是,随着计算机网络应用的普及,一种大众化、平民化的新媒体——微博出现了,并迅速发展和壮大,微博的出现给网络意见领袖以及传统意见领袖带来的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并增加了交流渠道,使得各领域意见领袖之间以及与普通用户间的互动更加频繁。因此,微博的传播有助于社会民主、文明、健康舆论的形成和传播,而在舆论形成的过程中,意见领袖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传统媒体可以利用官方微博,发表自己的观点,或者通过转发、评论具有代表性的、有意义的网友微博,表达与自己相近的观点。有的网络信息给人杂色零碎、一鳞半爪之感,虽只能给人以肤浅和表象的感知,但海量的信息却可以为媒体提供源源不断的新闻线索,可以此为发端,进一步探究挖掘,深刻反映新闻事实的内部联系,反映事实产生的由、背景、环境及来龙去脉,尽可能预测其发展的前景与趋势。
主流媒体当借助理论思维的穿透力,把笔触伸展到事物的核心,进行深刻剖析。如此,便可以做到既反映新近发生的事实,又重在对事实的“为什么”和“怎么样”等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和解释,弥补了民间舆论对事物的认知停留在粗浅直观的缺陷,使媒体发挥认知辨析、释疑解惑、明事悟理的功能。
    (4)有目的地进行议程设置
针对网上信息碎片化的特点,主流媒体可以凭借新闻专业队伍理论素养高、系统思维能力强的优势,进行深度引导,使受众对客观事物达到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认知。
近几年,舆论热点和新闻事件的传播,大多先以互联网上民间舆论为发端,随后主流媒体加以跟进,深挖其丰富的新闻内涵,最后又回到互联网上进行“发酵”,从而获得放大、叠加、深化的效果,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认识链条,这已形成当今新闻传播与舆论引导的崭新格局,从而使民间舆论与新闻舆论得以融合。如郭美美事件,先由新浪微博发帖形成话题,之后得到许多门户网站关注,引发了一场范围广泛的“蝴蝶效应”,网络围观形成了网络民间舆论。最后,包括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主流权威媒体纷纷介入,微博围观形成的网络议题,为主流媒体提供了新闻源,成为媒体跟进的议题。
主动关注分析微博热点事件,引导公众对“围观事件”形成理性判断,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将网站上情绪化冲动引入理性轨道,从而获得掌控民间舆论的主动权。
 
 
   参考文献
李矗:《法制新闻报道概说》,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年版
姚广宜:《法制新闻采访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薛朝凤:《法制新闻话语叙事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慕明春主编:《法制新闻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刘行芳主编:《新闻法制与新闻伦理》,郑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郑保卫主编:《新闻法制学概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陈昌凤主编:《新闻学研究前沿》,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张柏兴等编著:《专业新闻报道》,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英]基兰:《媒体伦理》,张培伦郑佳瑜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美]斯托瓦尔:《新闻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  张斌:《浅谈如何改进立法新闻报道》,《今传媒》,2010年第9期,38页
[2] 姚广益:《法制新闻采访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12页
[3] 王君超:党报舆论引导的动因及舆论引导价值[OL].人民网传媒频道 2009 - 02 - 18 http : / / media . people . com . cn / BIG5 / 22114 / 51455 /46791/8828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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