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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崇杰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17 | 0 次浏览 | 分享到:
徐崇杰--自媒体时代我国司法“庭外民主”的民主性辨析 2014年04月10日 11:28:00    来源:中国新闻法治建设学术峰会组委会
 自媒体时代我国司法“庭外民主”的民主性辨析
徐崇杰

    【
摘要 充分考量民意是社会主义法治题中应有之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关键一环的司法同样如此。但是在当下自媒体时代,基于大众民意民主性不足的原因,司法民主的实现不能采用大众民意影响甚至替代法院审判的直接民主形式——庭外民主,而应该通过在立法阶段与法官选任阶段对于民意的充分考量,补足司法的民主性,以间接民主的方式实现司法民主。
 
【关键词】 庭外民主;间接民主;大众民意;自媒体;民主性
 
随着以博客、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新型网络信息传播方式的兴起,自媒体时代在网络环境的一片嘈杂与喧嚣中悄然来临,裹挟着滚滚“民意”,与独立封闭的司法审判机制轰然对撞。彭宇案(2007年)、许霆案(2008年)、李庄案(2010年)、赵作海案(2010年)、药家鑫案(2011年)、李启铭案(2011年)、李昌奎案(2011年)、吴英案(2012年)、李某某案(2013年)、聂树斌案(2013年)……一个又一个典型案例被网民们不辞辛劳地顶上网络头条。审案断案、定罪量刑似乎已经不再是某法院某法官的事情,而成了全体网民们集体参与的一场场口舌狂欢与论辩盛宴。
没有民主,也就无所谓真正的法治,没有民主的所谓“法治”,只能是少数掌权者以法治为名实行的暴政,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必须要体现民主,作为法治建设关键一环的司法同样要尊重民意,实现司法民主。司法民主是多向度的,包括司法的庭内民主与庭外民主。[1]所谓司法的“庭内民主”指法官选任阶段,审判主体选择时对于民意的考量。而司法的“庭外民主”指司法审判阶段,大众民意对于审判结果的直接影响。本文仅讨论在当下自媒体时代,司法的庭外民主,亦即大众民意与司法审判的关系问题。
自2008年陈忠林教授与贺卫方教授掀起关于司法与民主关系的论争至今,有关司法民主化与司法独立、司法职业化的争论方兴未艾,无数法学学者撰文参与这一场论战。双方阵营之间你来我往的辩驳在此不予赘述,笔者仅从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理论出发,反对在自媒体时代提倡司法“庭外民主”,论证“庭外民主”民主性的欠缺,从而得出大众民意不该介入司法审判的结论。
一、民主与民意的界定
1、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
要讨论司法民主,首先要对民主理论进行厘清。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的学者对于民主下过不同的定义。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所倡导的是一种绝对人民主权的理念,它的实现基于直接民主。他认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对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由主权者人民直接表达而绝不可能被代表。基于此,他一方面否定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的民主本质,另一方面又得出直接民主唯有在小国寡民的古代城邦才能实行的结论。[2]由此推论,在现当代社会,民主的实现将成为奢望。但,民主又是文明社会所必须追求的基本价值,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便成了不得已的第二最好的选择。在当下社会现实中的民主,基本上都是间接民主,或者说是代议制民主。
周永坤教授经过梳理,认为除了卢梭首倡的主体民主(人民主权)理论之外,起码还存在6种民主理论:实体民主理论、程序民主理论、协商民主理论、合伙制民主理论、规范民主理论、结构性民主理论。[3]后面这六种民主理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都可以将其纳入间接民主的范畴。
2、人民意志与大众民意
在社会生活中,“民意”这一词语使用范围甚广,要讨论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还必须给民意做一下界定。“民意”可以用来表达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公众意见(public opinion)”和“人民意志(the will of the people)”。[4]人民意志的实现主要在立法阶段,其民主正当性毋庸置疑,而本文所讨论的民意则单指公众意见,或者叫大众民意,指的是“社会民众以朴素的正义观为出发点,以朴素的善恶、对错为标准,基于道德伦理要求,对司法审判工作与个案工作和个案裁判作出评价,所形成的一种普遍性的民众意愿。”[5]大众民意不一定是大多数人的意见,往往是某一个群体的意见,而在司法审判当中的涉诉民意,一般都不是由精通法律的法学专家为主导的。所以它既有别于全体人民意志,又与个别专家意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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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