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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崇杰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17 | 1 次浏览 | 分享到:
此外,大众民意与媒体意见也不一样。刘斌教授从公众知情权、权力监督、媒体职责、司法实践和防范司法腐败五个方面论证了媒体介入司法的必要性,并从宪法角度解释了其合法性。[6]在遵循“真实性、严肃性、准确性、公正性”[7]的要求下,媒体可以而且应该介入司法,对司法进行有效舆论监督,从而达到阳光司法、公正司法的目标。而大众民意虽然与媒体之间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往往是由媒体报道所引发,但是它与正当、理性的媒体监督不同,并不具备前述正当媒体报道的“四性”要求,相反却具有与之决然对立的“非规范性、多元性、非理性、案后性、易受操纵”[8]等局限性特点。
在司法审判阶段,需不需要体现民主?这似乎是一个答案绝对肯定的问题,因为民主具有一种天然的正当性。但如果将问题转化为:在司法审判阶段,大众民意可否直接介入,以体现直接民主的要求?其答案就颇费思量了。
二、大众民意在司法阶段介入的民主性不足
关于大众民意与司法的关系,目前法学界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司法要符合大众民意,以达到司法民主的目的;另一种认为为了确保司法独立,司法要与大众民意保持一定的距离。
从表面上看,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注重参考大众民意,可以促使司法裁判更加贴近社会和民众,被社会公众认同和接受,从而增强司法的社会认同感和群众满意度。而一旦顺应大众民意的判决事后被证明是错误的,那也是民意选择的结果,法官可以摆脱法律适用不当之责以及良心上的愧疚。对于法官而言,这看起来是个十分讨好且讨巧的做法。但是,大众民意具有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民主性不足。
民主实现的最基本条件有两个,其一多数决,即少数服从多数;其二做出多数决的民意是客观真实的。而在大众民意介入司法时,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
其一,民主多数决。即便具有争议性的案件正被媒体铺天盖地地报道,但是能够了解此案件并发表意见的人具有一定的限制。首先,在当下自媒体时代,这部分有机会发表意见的人主要是网民,那些没有机会上网没有机会发表自己看法的人,他们的意见算不算是民意的一部分?另外,网民之中有的人看到了这个案子,有的人则没有看到这个案子,后者的意见算不算是民意的一部分?
在直接选举中,虽然也不能保证全部民意的表达,但其是基于部分选民不感兴趣或者其他原因而自愿放弃,不影响民主性基础。而在司法审判中,不可能做到将案情挨家挨户地告知每一个人,所以在司法审判中的涉案大众民意只可能是一部分人的意见,而且由于这部分人主要以年轻网民为主,并非在全体人民各群体各阶层中均匀分布,所以不具有各群体各阶层的代表性,这一部分人所集成的大众民意,并不一定是多数人的意见,其民主性基础自然存在很大问题。起码在现阶段,现有的技术手段还不足以解决这一困境。
其二,客观真实性。“多数决”之所以具有民主正当性,其前提是民意的表达必须是真实且客观的。真实性意味着其意见表达是未被胁迫与误导的,客观性意味着其意见表达是在理性思考的前提下做出的。而在涉诉大众民意之中,真实性与客观性经常存在问题。
首先,关于真实性。在传统媒体时代,民众通过媒体记者的新闻报道知晓争议案件的案情。由于存在新闻稿件审核制度,哪些能报道,哪些不能报道,从什么角度报道往往要服务于政治需要,其真实性难免要大打折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传统媒体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因为“受胁迫”而受到影响,从而间接导致接受该信息而做出评论的民意的真实性也需要打上问号。而在当下自媒体时代,公众获得信息的途径除了传统的媒体报道之外,越来越地依赖于微博、微信等网络自媒体的转发传播。基于匿名性、不需审核性等特点,网络自媒体具有远超传统媒体的自由度,其意见的表达似乎更接近于真实的民意。但是,建立在互联网这一媒介上的自媒体具有极强的易受操纵性。所谓“三人成虎”,一条片面甚至完全虚假的信息,而经过多人转发之后,大多数网民便不再考虑其信息来源的真伪,听风便是雨,听任自己被情绪裹挟,进行大肆评论。这也是为什么今年九月,我国“两高”会出台“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的司法解释的原因。
关于自媒体时代大众民意的易受操纵性,药家鑫案就是个最好的例证。案发之后,药案原告代理人张显在微博上编造了许多子虚乌有的事实,把被告药家鑫说成“官二代”、“富二代”,借着广大网民普遍的仇富仇官心理,裹挟民意,造成一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得此案法官不得不屈从于舆论的压力,不顾被告自首情节,判决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事后,药家鑫之父药庆卫以虚构事实进行诽谤为由起诉原告代理人张显,并获得支持。[9]当发现药家鑫并非是“官二代”、“富二代”之后,网络舆论风向立马转向,网民普遍开始同情药家鑫及其家人,转而对原告代理人张显及死者张妙的亲属进行不留余地的口诛笔伐。若张妙与药家鑫泉下有知,估计也会相视苦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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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