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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会斌王佩剑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13 | 5 次浏览 | 分享到:
负面报道还具有时态性和渐进性特点。时态性可细分为”预测不利走势”的前瞻性,“进行眼下监督”的实时性及“反思过去错误教训”的延迟性。渐进性表现为,在负面报道门槛略高的情况下,诸多不适宜公开报道的内容可通过《内部参考》渠道进行报道。
五、以新闻立法保障“负面报道”的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此前第一章总纲的第五条写得更加明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可见,不论是供职于新闻媒体的职业记者还是业余从事新闻采编的公民,均有权开展负面报道,其合法行为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目前中国还没有设立涉及宪法问题的专门法院,也缺少专门的《新闻法》保护新闻媒体及记者开展负面报道。
在中国大陆,没有一条法律规定说明记者偷拍偷录是合法的,但也没有一条法律规定说明记者偷拍偷录是违法的,这个空白只能靠出台《新闻法》来填补。2013年09月11日,《辽沈晚报》发表《手机落出租车上 防盗软件拍下司机脸》的通讯:“8月16日上午11时30分许,沈阳下起瓢泼大雨,出门办事的仲女士在光荣街十三纬路拦了一辆出租车……吃完午饭她想给朋友打电话,才发现手机不见了。”文章引用失主的话:“除了我自己,如果有人连续输错3次开机密码,手机的前置摄像头就会自动拍照,并把照片发送到我预先设置的邮箱里。”当天11时40分,手机失主果然收到一封邮件,是防盗软件发回的3张照片。照片正是当天载她的出租车司机。文章介绍:报警后“警方表示,这些照片作为当事人为配合警方调查时所提供的线索,尚不能作为犯罪证据,直接认定被拍摄的出租车司机就是罪犯,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文章引用一位律师的说法:“在没有确定手机拍摄下的出租车司机就是罪犯前,不要将其照片公布出来或者发布到网上,那将有侵犯隐私之嫌,因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在没认定为罪犯之前,其肖像权仍然受法律保护。”其实,记者咨询的公安民警和律师都没有准确解读法律,造成这份报纸只是孤零零地发表文字而没有及时配发照片,且没有接续报道,以致错失机会没有帮助失主找到手机。要知道,按照中国法律不管这部手机属于“偷拍”还是“明拍”,人们只要没有以赢利为目的在更大范围内传播照片,就不构成侵权。因为单独的脸部照片即肖像,人生下来脸就是给大家看的,脸属于亮相的人体部分而不是隐私部分。中国只有未成年人才受到肖像权的特殊保护,成人并不在此列。退一步说,即使报纸发表了这张头像照片,而后来事实证明被拍者并不是拣到手机的出租车司机,因为没有涉及其隐私,照片拍摄者和发表照片的报社也不承担侵犯隐私权的责任。这里涉及新闻摄影与隐私权的法律问题,“在美国,摄影记者或传媒有下面的行为就可能被诉隐私侵权:公开他人私生活;未经同意用他人肖像作商业广告;丑化他人形象;拍摄私密或令人尴尬的照片。在德国和法国,传媒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发表其照片就能构成侵权,但公众人物的照片除外。”(5)
“公民记者”的全部报道权和职业记者的部分报道权立法《新闻法》保护。现行行政规章规定,在中国大陆只有新闻记者才有合法采访权,这种不承认“公民记者”采访报道权的规定显然是违反宪法的,同时也剥夺了职业记者“不露身份采新闻”的权力。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事实上,新闻记者既是新闻单位的员工也是普通公民,而其采访不是执法也不是办案,完全可以有“又采又访”及“只采不访”的双向选择。记者“又采又访”,当然要言明身份并亮出记者证,然后又问又记,又摄又录;记者“只采不访”,则是以普通公民身份进行新闻体验,通过暗中录音录像中获取新闻素材,进而作新闻报道。而只要新闻记者获取的新闻素材真实可靠,不是为追求轰动效应捏造和歪曲事实,就应当受法律保护。进一步说,记者在公共场所的偷拍偷录,与默多克旗下的新闻集团记者用非法手机窃听他人隐私有着本质的区别,完全应当通过制订《新闻法》明确加以保护。
此外,目前中国大陆没有保护消息来源的法律法规,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及泄露国家机密的界限不明晰,这些问题都要靠《新闻法》的出台才能解决。
参考文献:
(1)、汉诺·哈特著,何道宽译,《传播学批判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一版,第6页。
(2)、美国汉诺·哈特(著)、何道宽(译):《传播学批判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一版,第27页、113页。
(3)、常卫国:《劳动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探义》,辽宁人民出版社2005年3月第一次印刷,第7页、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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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