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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宪法监督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4:13 | 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党的二十大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征程上对备案审查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备案审查制度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202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发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署名文章,对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推进宪法监督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作出重要指示,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的二十大精神,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在法律制度层面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系统全面规定,备案审查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在新的历史阶段,全面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围绕落实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准确把握备案审查制度的性质与定位,科学认识备案审查工作的原则和目标,系统总结实践经验,明确下一步工作面临的任务与挑战,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意义重大。
  一、备案审查制度的性质与定位
  法治是人类社会治国理政的最佳模式。依法治国是顺应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希望之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宪法监督是法治大厦的“拱顶石”,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保障。备案审查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监督的基础和重要着力点,承担着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重要使命。
  (一)备案审查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监督制度。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确立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体制。十年浩劫期间,法治建设曲折发展,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陷入停滞。1982年现行宪法总结法治建设历史经验教训,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决议、决定制定后应当报送备案,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职权,为备案审查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宪法基础。此后,立法法、监督法从完善立法和监督制度范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作出规定,备案审查制度正式建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围绕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就加强备案审查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任务要求。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2015年,党中央有关文件明确备案审查“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总要求。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2021年,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提出,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依法纠正、撤销违反宪法法律规定的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202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署名文章中提出,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推进宪法监督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各方面对涉宪问题的关切。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履行宪法监督职责,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纠正违宪违法行为,有效落实宪法有关规定和精神,有力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权利,推动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体系。实践证明,备案审查制度依托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二)备案审查是合宪性审查制度的重要内容。推进合宪性审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明确要求。2020年2月,党中央出台有关规定对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作出具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重要署名文章中对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进一步提出要求。党中央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部署要求赋予备案审查制度新的使命,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中推进合宪性审查,坚决纠正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规范性文件的任务要求。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包括前端和后端两个环节。前端的合宪性审查是事前审查,指拟制定出台的法律草案、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方面拟出台的重要政策、重大举措,在出台前的论证、起草和审议阶段,应当对其中的合宪性、涉宪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审查。对此,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后端的合宪性审查主要依靠备案审查制度来实现。已经制定出台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依法依规向审查机关报送备案,由审查机关对其中涉宪性、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内容依法予以纠正处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当然就包括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不符合宪法精神的内容,要加强和改进这方面工作。”要自觉增强宪法意识,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和立法法有关规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注重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的内容,认真研究涉宪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回应社会有关方面对涉宪问题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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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