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以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为契机,以数据库建设为切入口,推动地方加快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等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以贯彻落实备案审查决定为契机,以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为切入口,加快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参照有关决定内容尽快制定或者修改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深化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成果。2024年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的通知》,要求地方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要求,加强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按照决定相关要求抓紧制定完善本地区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为做好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或者修改相关法规的指导工作,推动地方建立健全相对统一规范的备案审查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重庆、浙江、广东、宁夏四个试点地方研究起草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的参考范本,供地方在工作中参考借鉴。通过推动地方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探索将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所有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促使制定机关依法规范行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从制度上破解规范性文件治理难题,打通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最后一公里”,保障宪法法律得到有效遵守和执行。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备案审查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围绕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为新征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不懈努力,为助力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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